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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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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征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证人鲁某某证明:2000年6月份至2004年春节前,我分多次给刘远征送现金共31万元。送钱是因为要感谢刘远征给我们公司提供的帮助。具体是: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很及时,没有拖延我们的时间;需要刘远征协调其他关系的

2、证人鲁某某证明:2000年6月份至2004年春节前,我分多次给刘远征送现金共31万元。送钱是因为要感谢刘远征给我们公司提供的帮助。具体是: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很及时,没有拖延我们的时间;需要刘远征协调其他关系的时候,刘远征都处理得非常及时;工程建设期间,刘远征同意我们变更、追加工程款;我也想和刘远征搞好关系,方便以后接触。

3、书证:焦晋高速公路焦作段中间支付证书、工程变更令、焦晋高速公路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变更处理签、设计变更通知、证明材料、焦晋高速公路焦作段合同协议书、中铁十八局四处中标通知书、购买资格预审登记表、焦晋高速公路施工招标初审资料第三合同段、焦晋高速公路工程开标记录表、焦晋高速公路施工招标第三合同段投标文件、焦作市公路管理局焦晋高速公路办公室与鲁某某所在的公司中铁十八局四处之间的账目往来包括:记账凭证、河南省焦作市建筑业专用发票、领款收据、收条、中国建设银行汇票申请书、经费开支呈批报告、付款凭证、转账凭证。

五、2000年6月份至2002年底,被告人刘远征利用其担任焦晋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监理工程师、总工程师的职务便利,争多次收受焦晋高速公路十标段施工方河南现代集团项目经理樊某某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远征供述:2000年6月份至2002年底,樊某某分三、四次给我送了8万元现金,每次1万元、2万元、3万元不等。我给樊某某提供的帮助是:樊某某公司施工过程中遇到与路面作业队施工交叉,需要协调施工的先后顺序,还有就是调整隧道照明线路设计方案时找我处理,我都及时给他协调、签字,不耽误他工程施工。在工程付款的时候,我都及时给他签字,我不签字,我单位财务上不会给他办理付款手续。

2、证人樊某某证明:在2002年3月至2002年底施工期间,我先后五次共计给刘远征送了8万元钱,其中前三次,每次送2万元,后两次每次送1万元。

3、书证:工程变更令、焦晋高速公路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程变更处理签、设计变更通知、焦晋高速公路焦作段中间支付证书、证明材料、焦晋高速公路焦作段合同协议书、焦作市公路管理局焦晋高速公路办公室与樊某某所在的公司河南现代集团之间的账目往来包括:记账凭证、发票、收据。

六、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远征利用其担任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潢川县开元花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黄某某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远征供述: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他给我送钱是希望我能在付款手续上及时签字,让他公司尽快领到工程款。我给黄某某提供的帮助是:2007年的时候我已经是公司的总经理了,他找我签字付款的时候,我及时给他签字,没有为难他,让他公司尽快领到工程款。

2、证人黄某某证明:2007年春节前,我在刘远征的办公室给了他5000元现金。之所以要给刘远征送这5000元是因为刘远征是公司的总经理,必须经过刘远征签字之后才可以把工程款结算出来。刘远征给我提供的帮助是很顺利地就给我签字了。

3、书证:焦晋高速公路收费站及养护工区绿化工程合同协议书、焦作市公路管理局焦晋高速公路办公室与黄某某所在的公司潢川县开元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账目往来包括:记账凭证、发票、收据。

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远征其利用担任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瑞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远征供述:2010年10月份左右,刘某某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揽过我公司资产评估业务。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某给我送了5万元现金。刘某某之所以要送给我这5万元钱是因为我是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一方面他是想跟我搞好关系,以后有业务时多照顾他事务所,另一方面感谢我在付款给他事务所的时候,及时给他事务所签字付款。

2、证人刘某某证明:2011年1月左右,我给刘远征送了5万块钱好处费。之所以要给刘远征送钱:第一,他是公司总经理,我为了和他搞好关系;第二,是为了让公司及时付给我们的评估费;第三,可以为以后的业务开展提供更好的业务关系。

3、书证:资产评估合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六张、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两张

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刘远征在接受中共焦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其他案件时,主动交待了自己受贿犯罪的事实。

被告人刘远征所受贿赃款84.5万元已全部退还。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刘远征已达到了负刑事责任年龄。

(2)身份证明:中共焦作市委组织部文件:焦组干(2009)185号(证明:刘远征2009年12月25日任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干部任免审批表、2014年12月2日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2009年12月至2014年11月,刘远征任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4年12月2日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刘远征在公司无借款,公司与刘远征之间无任何经济纠纷)、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文件:焦高公(2009)55号(证明:刘远征任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郑州市房管局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刘远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郑州建业置业广场更名申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业住宅集团(住宅)有限公司收据、刘某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刘远征用受贿款在郑州建业置业广场买了一套商品住房。

(4)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刘远征用受贿款借给李某甲4万元。

(5)退赃证明:相关结算票据,证明:刘远征退赃80.5万元;李某甲退赃4万元。

(6)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6日,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协助中共焦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理姚某某案件时,通知刘远征到中共焦作市纪委了解姚某某案件情况,谈话期间刘远征如实交代了其个人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12月8日,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焦作市人检察院通知,到中共焦作市纪委办案点将涉嫌受贿犯罪的刘远征带至该院接受调查,到案后刘远征如实供述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全部经过。

(7)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远征在侦查环节曾供述共计受贿181.5万元,但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调查,无法查清行贿人,就目前的证据,仅能认定刘远征受贿数额84.5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员某某证明:我是刘远征的爱人。我女儿刘某甲在郑州建业置业广场C座那里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刘某甲和刘某乙。购买这套房子花多少钱我不知道,钱不是我出的。

(2)证人员某甲证明:我在2004年做煤炭生意的时候分三次从刘远征那借了52万元现金,其中第一次借了22万,第二次借了20万,第三次借了10万元。这52万元没有打借条,截止目前我也没有还给他。

(3)证人臧某某证明:我丈夫刘某乙是刘远征的同胞兄弟,我是刘远征的弟媳。我们家就有在舞钢市寺坡办事处医药公司家属院这一套房子,我没有和刘某乙在郑州买过房子。

(4)证人李某甲证明:2014年3月份我向刘远征借了4万款钱,是通过一个叫刘某乙的银行卡转过来的。我不知道刘远征的钱是从哪里来的。这4万元我没有退给刘远征。

(5)证人马某某证明:我是2000年左右担任焦晋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土建工程项目部的会计,负责该项目相关的账目工作。鲁某某因为变更施工合同给刘远征送有30万元左右,具体变更哪一部分合同我不清楚。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