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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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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德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德,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大专毕业,住平顶山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犯罪,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10月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德,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大专毕业,住平顶山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犯罪,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10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12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臧幸辉,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雷磊,鲁山县14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系被告人王某德表弟。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德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案情复杂,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德及其辩护人臧幸辉、雷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份,时任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研员的被告人王某德,分管全市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审核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德利用职务便利,以工作经费紧张为由,向申报企业——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索要现金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1年6月份,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在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情况下,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为表示感谢,该厂副总经理芦某某送给被告人王某德现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德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案发后,六万元受贿款被追退。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惩处。

被告人王某德对起诉书指控残联福利焦化送给其的2万元没有异议,对鸿跃煤化公司送给其的4万元有异议,认为收到这四万元都用作协调公务开支了,其中有一次和李某某局长一块到省厅请领导们吃饭花了3万多,不属于犯罪行为。

被告人王某德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收受的2万元应认定为自首,收受的4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庭审申请证人曹某某出庭作证,并提供了证人李某某证言、本案立案决定书、本案起诉意见书、网上下载的证据材料等证据,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份,时任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研员的被告人王某德,分管全市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审核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德利用职务便利,以工作经费紧张为由,向申报企业——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索要现金4万元。

2011年6月份,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在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情况下,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为表示感谢,该厂副总经理芦某某送给被告人王某德现金2万元。

案发后,六万元受贿款被追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平顶山市工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了王某德的职务、职责以及工作期间无受过行政处分的情况。

2、案发及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10月23日,经侦查机关传唤,王某德到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并于同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文件,证明申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奖励条件、标准以及监督管理办法。

4、《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建(2011)245号)对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的程序、标准等做了进一步规定,证明市县财政、工信部门都有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的职责。

5、平顶山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该文件证明工信部门是淘汰落后产能的牵头单位。

6、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验收意见表、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核查情况表,证明王某德参与了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验收工作及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核查工作。

7、河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河南省能源局、电力处《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证明了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的条件和范围以及审核要求。

8、平顶山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局《关于申请解决关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请示》平财办企(2010)20号文件,证明了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属淘汰落后产能于2010年7月关闭,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属淘汰落后产能于2010年5月关闭,同时证明了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被上报申请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

9、《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0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豫财企(2010)169号文件、《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0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平财办豫(2010)706号文件、记账凭证及收据,证明了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属淘汰落后产能于2011年1月20日领取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0万元,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于2011年2月12日领取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

10、《河南省关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10)122号文件,证明了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是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它财政资金。

11、平顶山市石龙区财政局、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我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报告》平财办建(2011)17号文件,证明了平顶山市石龙区财政局、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符合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条件,于2011年5月9日将上述两企业呈报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能源局。

12、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平财办预(2011)510号文件及财政拨款手续,证明了河南省财政厅于2011年11月10对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333万元,对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293万元,两公司已收到该款。

13、证人芦某某、霍某证言,证实芦某某代表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向王某德行贿2万元钱,霍某代表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向王某德行贿4万元钱的有关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