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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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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1、被害单位郑州市创新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陈述,2011年8月2日,其从王某某手中购买了票号为31900051、20061077、面额为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付给王某某大概189万元左右。该汇票正面、背面没有发现写有“

1、被害单位郑州市创新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陈述,2011年8月2日,其从王某某手中购买了票号为31900051、20061077、面额为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付给王某某大概189万元左右。该汇票正面、背面没有发现写有“不得转让”的字样。后自己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付给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又把该承兑汇票转让给了新疆的一家公司。该汇票承兑到期后,因被告人李建平已将该张汇票在银行挂失,造成持票人无法兑付,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就冻结了自己在其公司的200万元货款。2012年4月。自己与王某某联系,王某某称该承兑汇票是从冯某某处买到的,冯某某称其联系李建平,但至今没有把钱退给自己。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安徽省东鑫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2011年6月,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河南江辉矿业有限公司的李建平。同年6月28日,其代表公司与河南江辉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需支付保证金,用于购买对方的30万吨煤炭。同年7月27日,自己给了李建平两张面额分别为200万元、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均写上“不得转让”。李建平承诺当年8月5日前就能收到货。但后以种种理由推脱,自己要其退还250万元的两张汇票单。同年11月16日,自己向马鞍山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达成协议:如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由第三人或是案外人主张票款并取得,则被告河南江辉矿业有限公司在三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东鑫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50万元。江辉公司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调解协议。

3、书证煤炭买卖合同显示,卖方河南江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买方安徽省东鑫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双方约定,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30日,卖方向买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每月3万吨左右。付款方式:以承兑汇票支付给卖方,收货款后开始履行第二批次发货。担保方式:买方向卖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作为买方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该承兑汇票只用作买方的煤款保证金,卖方不得转让背书与他方使用。如按约定卖方未供货,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退回该银行承兑汇票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止付该银行承兑汇票。

4、书证银行承兑汇票显示,出票日期2011年7月25日,付款人安徽省东鑫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清算中心,收款人河南江辉矿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出票金额贰佰万元,付款到期日2012年1月25日,附有银行签章、安徽省东鑫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章、刘某某印,该汇票背面注有“不得转让”字样。另“今收到安徽东鑫化工公司赵某某交来承兑汇票两张合计金额二百五十万元整,另付现金人民币一十五万元整,收款人李建平,河南江辉矿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章,2011年7月27日。第2份汇票内容同上,金额为五十万元,同样在背面注有“不得转让”字样。

5、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份的一天,李建平给自己打电话称他公司有一张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想贴现,自己就约了冯某某一起到被告人李建平的办公室,看了李建平持有的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冯某某与李建平谈过价格后,拿着银行承兑汇票去办了贴现手续。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汇票的背面没有发现有“不得转让”字样的事实。

6、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平时做承兑汇票买卖业务,利用介绍业务提取佣金。2011年8月1日,其通过时某某得知李建平有一张票、面额为200万元的承兑汇票想要出售,就商定以188.8万元的价格买下,李建平在承兑汇票复印件上写了“此票由我公司转让,对此票真实有效性负责”的字样。自己将该汇票交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网银转账将188.8万元转到李建平的工商银行指定账户,又给了自己4000元的佣金。同年8月2日,王某某将该承兑汇票转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该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钢材。该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背面没有发现写有“不得转让”字样。后听张某某说该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在银行挂失,造成该承兑汇票无法兑付,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冻结了张某某在其公司的200万元货款。自己与李建平联系,但至今该承兑汇票未能解付。

7、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郑州富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孙某某。2011年8月1日,公司从孙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上向李建平转过188.8万元现金。因为李建平卖给自己公司面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承兑汇票是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某负责联系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的背面没有“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将汇票转让给了创新钢材公司,并为此给过冯某某中介费。

8、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8月1日,户名为孙某某的账户网转1880000到工行李建平账号。

9、被告人李建平的供述,2011年6月28日,其代表江辉公司与东鑫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2011年7月27日,赵某某将两张面额分别为200万元、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了自己,自己在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背面第一被背书人处用黑颜色的水笔写上了“不得转让”。后因煤源不足,煤炭价格太高,没有给买方发煤,也没有将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退还给买方。为了把该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卖掉,2011年7月31日,其用橡皮将该张汇票背面的“不得转让”四个字擦掉,在背书人处盖上“河南江辉矿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建平印”,将该票以18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2011年12月1日,江辉公司以该票不慎遗失为由,向马鞍山花山区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其卖汇票所得到的188.8万元现金用于了归还借款、跑工程项目,以及个人的日常开支。

10、书证李建平账户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8月2日1880000元现金到帐后,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2年9月26日,该账户多次将相关款项卡取或转账给安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同其本人供述的赃款去向一致。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李建平系兄弟关系。李建平曾归还其借款7.5万元。

1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2日,李建平通过工商银行卡借给自己30万元。

13、书证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内容显示,该承兑汇票由江辉公司背书给创新钢材之后,又被创新钢材背书给新兴公司,后该汇票先后背书给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塔什店分公司、托克逊露天煤矿有限公司、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江辉公司背书给创新钢材栏中附有江辉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李建平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