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吴某某(系被害人栗某某女朋友)的证言,证明了案发前几天,其和被告人李盼同居于本市京广中路富贵楼酒店。2013年9月28日晚,男朋友栗某某给其打电话时,其提出分手,栗某某不同意,并欲来郑州找她,李盼接电话后称想见吴某某就多带点钱来,后李盼联系李卫称有人要来郑州打他。后李卫赶到并联系李帅、赵耀鑫前来帮忙。当日22时许,四人商量如何收拾栗某某,李盼称先打对方一顿,再把栗某某的钱抢走。李卫还称他开的车里有刀,要用刀砍栗某某。 2013年9月29日零时许栗某某赶到郑州,四被告人开车前往约定地点。30分钟后,李盼回来接其到案发地点,栗某某跪求自己跟其回去,并称钱被车上人抢走。李卫看其拍车即打其脸,后李盼、赵耀鑫、李帅一起打栗某某。李卫从车里拿一把黑色钢管刀过去,被拦下。后其坐上李卫和李盼的黑色汽车,自己坐在后排。李帅和赵耀鑫开白色汽车跟在后面。看到李盼的车档杆位置处放有一沓钱,估计有一万多元。当车开至南关街天籁KTV附近一个路边时,李盼和李卫下车,李盼将车档杆位置处的一沓钱拿走,看见李盼给李帅、赵耀鑫每人发了一沓钱。后李卫和李盼开车回宾馆,李帅和赵耀鑫开车离开。当天下午,其和李盼、李卫及其女朋友一起去洛阳玩。案发前交房费后,李盼称没钱了。29日去洛阳市时,看见李盼装有2000余元,李卫也装有一沓钱。 10月3日晚,得知栗某某已报警,遂告诉李盼,当时李盼、李卫、赵耀鑫在场,李卫称说不用管他。后又谈起此事,李盼称没有证据,抓不住把柄。后栗某某向其和孙某称其被抢了2万元现金。 3、证人孙某某(系被害人栗某某母亲)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29日8时许,其看见栗某某从外面回来,脸上有血,称吴某某跟网友跑了,其去找吴某某被打。艺术中心收入都由栗某某和吴某某管着,因吴某某见网友栗某某被打,自己对吴某某不信任,通过盘查学校的账目,发现对不上账,询问栗某某得知,一男子让栗某某拿钱见吴某某,遂带了艺术中心的2万元钱去了郑州,后被抢。2013年10月3日报警。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盼、赵耀鑫、李帅家属见自己称想赔偿,但要自己向公安机关说被告人只打了栗某某,没有抢劫,被拒绝。 其当庭陈述称,栗某某收取的学费,在案发前两三周没有对账。案发前一周,其又将准备做手术的1万元给了栗某某。后经对账,发现栗某某的保险柜内还剩不到100元。 4、证人孙某(系吴某某表姐)的证言,证明了吴某某和栗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已订婚。2013年10月的一天,栗某某联系自己称为找吴某某钱被抢,人被打,让想法联系吴某某。后自己微信告知吴某某栗某某称被抢2万元,现已报案。 5、证人王某某、郭某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10月初的一天,李帅将一把黑把带黄色皮套的刀给王某某用于抵账的事实。 6、被告人李盼在侦查机关曾供认:其和吴某某于2012年认识,系朋友关系。案发前几天吴某某到郑州找其玩。2013年9月28日晚,栗某某给吴某某打电话时称要拿刀来郑州捅自己,并问吴某某怎么做才会跟其回,其告诉吴某某说让他拿几万块钱,想以此为借口抢栗某某的钱。后联系李卫、赵耀鑫、李帅,商量先找个理由打他一顿,再将其身上的钱抢走。李卫称其车上有一把刀,不行就拿出来吓唬他,如反抗就砍他。 后栗某某赶至本市大学路与南三环交叉口见面后,栗某某要求见吴某某,其开车去接吴某某。回来后,李卫告诉其称刚才将栗某某身上的钱抢了。后发生了打架的事。 后其和李卫、吴某某一辆车,李帅和赵耀鑫开一辆车离开,发现车的排挡杆处放着一大沓钱,其中一捆没有开封,还有一部分散钱,后在南关街天籁水会门口,四人下车,其拿出那捆整钱,给了赵耀鑫和李帅每人5000元,剩下的有一万元,其和李卫没有分,后和吴某某等人去洛阳消费了。吴某某当时在车上。 后听吴某某说栗某某报案了,遂将情况告诉了李卫、赵耀鑫和李帅。四人商量如果被抓就只承认打架,不承认抢劫。抢劫时车牌用迷彩布蒙着,是怕栗某某看清车牌,被警察抓住。 其当庭供认,案发后其给赵耀鑫说过被害人要告其抢劫。 7、被告人李卫供认2013年9月份,吴某某找李盼。后李盼称一男的(指栗某某)要来郑州杀李盼,遂联系李帅和赵耀鑫。栗某某赶到后,自己和李盼驾驶黑色丰田锐志轿车,李帅和赵耀鑫驾驶白色本田锋范轿车,赶至约定地点。栗某某要见吴某某,李盼开车去接。其和李帅、赵耀鑫和栗某某坐在李帅的车里。后因吴某某不愿跟栗某某走,其不让栗某某碰车,四被告人殴打栗某某后离开,及后去洛阳玩的事实。 8、被告人赵耀鑫在侦查机关曾供认: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卫打电话称有人想拿刀捅李盼,并让李帅接自己。见面后,李盼称吴某某男友来找他事,交代对方来后让上车,拿着刀,将其身上钱抢了,打他一顿让他走。 后栗某某赶到,四被告人驾驶黑色丰田锐志轿车和白色本田锋范轿车赶至约定地点。栗某某要求见吴某某,李盼开车去接。后栗某某坐到李帅的车后排,李卫从车上拿出一把刀给其让摸栗某某口袋是否带钱,其按住栗某某胳膊,将栗某某上衣口袋内大概2万余元拿出,被李卫拿走。后李盼开车回来,吴某某不愿跟栗某某走,栗某某拍车,四被告人往其身上跺,李卫从车里拿出一把钢管刀,被拦下。后吴某某和李盼、李卫坐一辆车,其坐李帅的车开车到天籁后,四人下车,吴某某在车上坐着。李盼将抢来的钱分给其一沓,回家后数了数是5000元,给李帅分了5000元左右。剩下的钱不知李盼和李卫怎么分的。后其和李帅回新郑。 其当庭供认,案发后,其见过李盼、李卫,李盼称被害人要告其抢劫。 9、被告人李帅在侦查机关曾供认:2013年9月28日22时许,李盼给其打电话称有人要拿刀捅他,李卫让其去接赵耀鑫。见面后,李盼称栗某某要来拿刀捅他,交代对方来后,拿刀吓他,并其身上的钱给抢了,打他一顿让他走。 栗某某到郑州后,四人将车牌遮挡,驾驶黑色丰田锐志轿车和白色本田锋范轿车到案发地点。栗某某要求见吴某某。李盼开车去接吴某某。李卫让栗某某上车,从车上拿出一把刀威胁栗某某不要反抗,后将刀递给赵耀鑫,让赵耀鑫搜其身,赵耀鑫将刀亮了亮后对栗某某搜身,从其右侧口袋内搜出一沓钱,被李卫拿走。后李盼开车将吴某某接来,吴某某不愿跟栗某某走,栗某某拉车门、拍车顶,被四被告人殴打。李卫拿钢管刀过来,被劝阻。吴某某、李卫、李盼一辆车,其和赵耀鑫一辆车开车离开。行至天籁KTV后,四人下车,吴某某在车上坐着,李盼称抢了2万元,并分给其和赵耀鑫各5000元。剩下的钱不知李盼和李卫怎么分的。后其和赵耀鑫开车回新郑。 案发后10月份的一天,李盼打电话称统一口径,要是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就只承认打架,不说抢钱的事。10月17日,李盼打电话称栗某某报警,说抢了他2万元钱。其车上的那把刀后送给了王某某抵账。 10、被告人李帅、李盼、赵耀鑫指认预谋抢钱及抢钱、分钱的现场照片;李卫指认商量打架及打架的现场照片。 11、栗某某指认当天被抢劫时穿的衣服、打伤后的照片,以及取钱的保险柜、涉案汽车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