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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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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16、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和韩小叶、郭某某认识,见到信隆投资担保公司宣传画册上有韩小叶、郭某某的名字,聘请她们当经理,后来其去信隆公司时韩小叶和郭某某接待,向其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当天其没有存款。2

16、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和韩小叶、郭某某认识,见到信隆投资担保公司宣传画册上有韩小叶、郭某某的名字,聘请她们当经理,后来其去信隆公司时韩小叶和郭某某接待,向其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当天其没有存款。2007年韩小叶说她和郭某某单干了,让有钱往她那里放。2010年下半年往韩小叶处放了15万元,韩小叶和郭某某给其打了欠条。2011年其往韩小叶的账户上打了10万元,韩小叶把签有她和郭某某名字的借条送到家里。还有两笔10万元是韩小叶单独打的欠条。

17、被害人韩某丙的陈述,证实其和韩小叶、郭某某是一般认识关系,在信隆投资担保公司放有钱,当时韩小叶和郭某某是信隆担保公司的业务经理,后来韩小叶和郭某某在万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让其把钱放她们那里,其在韩小叶处存了70万元。其中50万元韩小叶、郭某某签字,20万元韩小叶打欠条。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韩小叶是邻居,韩小叶在银行退休后经常到其家打麻将,因此比较熟悉。2011年,韩小叶提出往其经营的和平矿业放款,因其正准备继续投资矿山,就同意了。韩小叶有钱了就给其打电话,直接转账到其账户上,其给韩小叶打欠条。后来其资金紧张,让韩小叶再筹集一些。其给韩小叶每月支付的利息有2.5分、3分和4分。韩小叶计算好利息后通过转账向她支付,不能支付就给韩小叶打欠条。从2011年到2013年5、6月份,其总共用了韩小叶约1200万元,连本带息欠韩小叶二三千万元,记的账丢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其向韩小叶的借款一部分用于和平矿业公司和万瑞矿业公司,一部分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和平矿业公司和万瑞矿业公司均已在2014年春节停产。“给侯某某借款花名”上的签名应该是其在2014年4月份写的,只有其和韩小叶二人在场。当时群众闹得很厉害,韩小叶给其一张写着存款群众名单、金额的纸让其照抄了一遍,实际没有借那么多。

2、证人韩某丁(又名韩菊叶,韩小叶的妹妹)的证言,证实因为其女儿在韩小叶处放有钱,2014年正月初五,其在温县蓝梦大酒店找到韩小叶,当时韩小叶一直和侯某某电话联系,情绪激动。韩小叶让其看了侯某某写的总借条,共3584万元。其提出应该写个明细,让侯某某签字,一是让侯某某知道涉及的存款户情况,二是让放钱的群众知道款让谁用了。韩小叶很快就写好了,因为有人不想让写自己的名字,明细上少写了50万元。正月初八侯某某到宾馆与韩小叶见面,在存款明细上签了字。群众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登记了2000多万元,还有近1000万元是自己家亲戚没有登记。

3、证人郭某某、酒某某、蔡某某、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过后,郭某某、蔡某某、卫某某等人在温县一个宾馆找侯某某协商还款,当时韩小叶也在房间,侯某某出具了借条。郭某某还证实侯某某将向其的借款利息打成了借条。

(四)书证

1、受案登记表、举报信及报案材料,证实部分集资户举报韩小叶非法集资,其中34人称与韩小叶非亲友关系,是韩小叶发短信和打电话宣传在其处存款利息高。

2、户籍信息,证实韩小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发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证实段某某等人于2014年4月14日到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韩小叶非法集资。公安机关通过电话联系,韩小叶同年4月21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5月14日立案侦查,6月9日将韩小叶刑事拘留。

4、协议书及股权质押合同,证实侯某某于2014年3月5日与韩小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济源市和平矿业70%的股权作为向韩小叶借款3484万元的担保。2014年3月11日侯某某与借款户代表签订了分期偿还借款的协议。

5、韩小叶提供的给侯某某借款花名册及韩小叶整理记录的存款户明细,证实韩小叶给侯某某借款共计3534万元,其中也包含韩小叶及其家人的款项,借款利率从1.5%到3%不等。侯某某批注上述客户是韩小叶给其组织的资金,用于和平矿业,落款日期是2013年8月15日。

6、公安机关制作的韩小叶吸收群众存款登记表、被害人身份证明及借条,证实53人登记韩小叶吸收共计2645万元(其中王海军的6万元被统计为60万元),月息1.5-3分,收回利息476.754万元,实际损失2168.246万元。

7、济源市公安局关于韩小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说明,证实存在一人名下实际有多人存款现象,还有韩小叶亲友不愿到公安机关登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叶为了给他人筹集资金,利用其在济源市信隆投资担保公司工作,有群众到该公司向其咨询存款情况的机会,以及其曾在银行工作,亲友对其比较信任,其向亲友并通过亲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的形式,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4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给存款群众造成经济损失2168.24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本院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