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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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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卫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原任新乡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现任新乡市新能电动车出租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

(2015)卫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原任新乡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处长,现任新乡市新能电动车出租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铁根、郭乃川,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元红、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铁根、郭乃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2001年12月担任新乡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下称安置处)处长,2003年2月安置处实行股份制改制,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孙某某变更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安置处处长期间,为了给安置处多承揽拆迁工程,李某某借助时任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孙某某的职务便利,为安置处获得委托拆迁项目70个。被告人李某某向孙某某许诺,按照受委托拆迁工程劳务总费的8%给予孙某某回扣。其中:

1、2004年,被告人李某某安排安置处财务人员王某某从安置处提取21万元现金交给了孙某某。孙某某用该款购买了三亚市凤凰镇三亚春天小区海花阁单元412号房,建筑面积58.4平方米,房款总金额:216201元,房产证办在王某某的名下。

2、从2001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任安置处处长之后,孙某某便将自己的个人费用由自己的司机张某某到安置处报销。每月少则1000元,多则3000元,每年15000余元。另外,李某某还于每年的中秋节、春节购买500元、1000元的购物卡在孙某某单位送给孙某某。从2003年2月孙某某不再任安置处法定代表人到2011年初安置处解散,孙某某共在安置处报销费用1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共送给孙某某购物卡12000元。

2011年7月安置处因国家政策变化解散,2014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拆迁办文件、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证明、委托拆迁协议、三亚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拆迁办发布拆迁公告统计表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孙某某有索贿的情节;第二起犯罪事实及数额不清;第三起事实中,孙某某系安置处老干部,送购物卡的行为系正常礼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01年12月担任新乡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下称安置处)处长,2003年2月安置处进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孙某某变更为李某某。为了给安置处多承揽拆迁工程,被告人李某某找到时任新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原新乡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孙某某,让其帮忙介绍、协调工程,并向孙某某许诺,按照受委托拆迁工程劳务总费的8%给予回扣,后孙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安置处获得福兴国际、城南庄等多个委托拆迁项目。后被告人李某某以下列形式将回扣返给孙某某。其中:

1、2004年,孙某某看中位于三亚市凤凰镇三亚春天小区一套房,被告人李某某安排安置处财务人员王某某(系孙某某的亲戚)从安置处提取21万元现金交给孙某某。孙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用该款购买了位于该小区第三幢海花阁单元412号房,建筑面积58.24平方米,房款总金额人民币216201元。

2、从2003年2月孙某某不再任安置处法定代表人到2011年安置处解散,李某某安排会计将孙某某司机张某某拿来的一些餐费、汽油费之类孙某某个人的费用在安置报销。每月少则1000元,多则3000元,每年15000余元,共报销费用12万余元。

3、从2003年2月孙某某不再任安置处法定代表人到2011年安置处解散,李某某还于每年的中秋节、春节分别购买500元、1000元的购物卡送给孙某某,共计12000元。

2011年7月安置处因国家政策变化解散,2014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1996年新乡市房屋拆迁安置处成立,是新乡市人民政府统一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乡市拆迁办)的二级机构,属于集体单位,处长的任命由拆迁办下发文件,孙某某任处长。2001年至2011年由其任处长至安置处解散。2003年安置处改制,其任法定代表人,改制后安置处变更为企业,和新乡市拆迁办也变成为业务关系。安置处的工作主要是接受拆迁人(开发商)的委托,入户动迁,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等,主要收入就是收取拆迁委托费。新乡市所有的拆迁项目都要去新乡市拆迁办办理拆迁手续,开发商都要和孙某某搞好关系,不然拆迁手续很难顺利办理的,所以孙某某可以和开发商协调拆迁项目,让有资格的拆迁单位承揽。其任处长时,孙某某是新乡市拆迁办主任,其和孙某某口头约定,只要孙某某帮助安置处承揽拆迁工程和项目,其就按照拆迁劳务总费8%给孙某某回扣,孙某某帮安置处承揽了大概六十多起工程和项目,如福兴国际、城南庄、牌坊花园、火车站海宁皮革城等旧房拆迁工程,拆迁委托费约有六、七百万左右,按比例应该给孙某某四、五十万左右的回扣。其让会计王某某以拆迁安置费支出的方式在安置处下账,支付给孙某某21万元现金,在海南三亚给孙某某买房;另外,由孙某某的司机张某某经办,在安置处给孙某某报销个人费用一个月少时1000元,多时3000元,每年有15000余元;逢年过节其安排财务购买一些购物卡,其以拜访孙某某的方式,八月十五给孙某某送500元,春节送1000元。其通过上述形式将孙某某应得的回扣返给了孙某某。另供述,2011年国家新的拆迁征收条例实行,安置处不符合条件停业解散。

2、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1996年新乡市房屋拆迁安置处成立,其任处长,2001年至2011年李某某任处长。2003年改制前安置处属于拆迁办的集体企业,2003年安置处变更改制为企业。新乡市拆迁办与新乡市房屋拆迁安置处是业务指导关系。李某某任处长期间,其任拆迁办主任。李某某让其帮安置处多介绍一些拆迁工程,李某某答应给其8%左右的“好处费”。新乡市的拆迁工程都需要到新乡市拆迁办办理拆迁手续,开发商找到其后,其就帮助李某某协调到拆迁工程。其帮安置处介绍承揽的工程有福兴国际、城南庄、供电公司、市储备管理中心、平原路小北街等地的拆迁项目,具体以拆迁公告为准。但李某某没有直接给其现金,都是以给其报销个人费用花销,或者在海南给其买房产的形式,还有逢年过节送购物卡的形式,把其应得的回扣给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