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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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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建伟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19、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8层东户的房屋抵押给周某某,2013年11月19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曹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3年11月29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

19、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8层东户的房屋抵押给周某某,2013年11月19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曹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3年11月29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了刘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8层西户的房屋抵押给周某某,2013年11月19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曹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3年12月29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杨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1、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4层西户的房屋销售给肖某某,2013年10月4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孙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2013年7月8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6层西户的房屋销售给王某某,2014年4月21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赵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2.8万元。

23、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5层西户的房屋抵押给王某某,2014年4月24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杨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2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建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先借款、后以房抵押”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相关金额应予以扣除;“先抵押、后销售”的部分不构成合同诈骗;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27日,被告人赵建伟和禹州市钧台办事处北街村6组签订联建协议拆扒该组房屋建设鑫嘉苑小区,将建成后的1号楼2层东户的房屋补偿给该组,2014年1月7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安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4月24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张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赵建伟和董某某签订联建协议拆扒董某某的房屋建设鑫嘉苑小区,将建成后的1号楼2层西户的房屋补偿给董某某,2013年7月19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和已经抵押给孙某某的1号楼8层东户的房屋一并抵押给楚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月7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安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3、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赵建伟和董某某签订联建协议拆扒董某某的房屋建设鑫嘉苑小区,将建成后的1号楼2层北户的房屋补偿给董某某,2013年5月2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赵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

4、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1号楼3层西户的房屋销售给孙某甲,2013年3月14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孙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

5、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1号楼8层东户的房屋销售给孙某某,2013年5月5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沈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3.5万元;2014年3月13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李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8.8万元。

6、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1号楼8层西户的房屋销售给徐某某,2012年10月26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王某某,先后两次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7万元;2013年12月2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朱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月4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徐某甲,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月1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刘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月17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康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2月2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王某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59500元。

7、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赵建伟和魏某某签订联建协议拆扒魏某某的房屋建设鑫嘉苑小区,将建成后的2号楼东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补偿给魏某某,2014年3月7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张某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8、2011年8月1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5层东户的房屋销售给程某某,2012年11月9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田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8万元;2012年11月3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和已经销售给高某某的2号楼东单元5层西户的房屋一并销售给赵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

9、2012年6月1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5层西户的房屋售给高某某,2014年4月24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张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0、2012年6月5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6层东户的房屋销售给张某丙,2014年4月16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王某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4年4月25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欲销售给赵某甲,骗取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4年4月3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史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8.4万元。

11、2012年5月1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7层东户的房屋销售给蔡某某,2012年8月5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彭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6.4万元;2012年9月3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欲销售给刘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8万元;2013年4月10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樊某甲,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3年8月12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樊某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3月7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张某丁,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8.8万元;2014年3月13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杨某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5月13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孙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2、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7层西户的房子销售给解某某,2013年8月12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樊某乙,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4年2月5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李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

13、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8层东户的房屋销售给樊某乙,2013年9月15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尚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19万元。

14、2013年8月12日,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8层西户的房屋销售给樊某乙,2013年10月28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肖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6万元。

15、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赵建伟将自己开发的鑫嘉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抵押给彭某某,2014年2月21日,赵建伟又将该套房屋销售给陈某某,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