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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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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侃侃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侃侃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葛侃侃未直接殴打被害人杨某甲,亦不在现场,其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侃侃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葛侃侃未直接殴打被害人杨某甲,亦不在现场,其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葛侃侃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甲亲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杨某甲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葛侃侃主观上没有追求将被害人伤害至轻伤、重伤至死亡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葛侃侃虽没有直接参与殴打杨某甲,但其作为所在传销组织的“小主任”安排其所领导传销团队的成员刘某甲到陈某甲所领导的传销团队扮演“黑老大”,亦知道所在传销组织按“规矩”接新人时会对新人体罚、殴打等,故能够认定葛侃侃主观上有伤害杨某甲的故意,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侃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平

人民陪审员  徐浩元

人民陪审员  郭红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