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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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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侃侃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13.同案犯王某乙供述,我是2013年3月份在网上看到招聘挖掘机师傅和学徒后来到平顶山加入传销组织的,现在是陈某甲“家”的新“老板”。我家里共十四个人,陈某甲是“主任”,是这个“家”最大的管事的,余某某是“

13.同案犯王某乙供述,我是2013年3月份在网上看到招聘挖掘机师傅和学徒后来到平顶山加入传销组织的,现在是陈某甲“家”的新“老板”。我家里共十四个人,陈某甲是“主任”,是这个“家”最大的管事的,余某某是“管家”,陈某丙是“黑脸”。杨某甲是2013年5月14日来我们“家”的,打杨某甲的人有“主任”、“黑老大”(听说姓葛的“主任”家的)及余某某,我当时和蒋某某、郑某乙、姚某某、谭某某在寝室里,后管家叫我们出去,我们就到客厅里。他们几人把新来的“帅哥”按倒在地上,搜他身上的东西,后把他拉起来问话,“黑老大”为了树立恐惧感,朝新来的帅哥脸上打了几耳光,朝胸口打了几捶。后让“帅哥”坐在那里,看他坐不好,余某某、胡某某、桂某某、陈某丙、郑某甲都上去,轮流用膝盖顶他的背,新来的“帅哥”被打后躺在地上脸色有点发青起不来了。下午来上课的“主任”跟他说话,他不回答,上课的“主任”就用脚朝他胸、腿上踢了十几脚,他倒在地上不起来,“主任”就用茶杯往他脸上、头上浇水等,后我们上课去了。晚饭后,看见帅哥在寝室躺着睡觉,手脚很凉,脸色跟平常人不一样,嘴唇发紫,心跳比较慢,余某某给他灌了点水,后来陈某甲过来,把我们转移到别的家里去了。

14.同案犯赵某乙供述,2013年5月14日上午9点左右,我“家”的“老板”常某某说他有个朋友要来平顶山,我就安排刘某乙去火车站接人。下午1点多的时候,刘某乙把人接到,张某某让把人接到陈某甲“家”。我们这里并没有挖掘机的活,我们都是以招聘挖掘机手的名义把人骗过来,然后就不让他们走了,一般是先恐吓、体罚,然后找“师傅”一对一地看管,等他们服帖之后,再让他们交纳6000元的费用。晚上7点多时,我和张某某、陈某甲、杨某丙等人吃饭时,陈某甲“家”里的“老板”打电话说下午来的那个帅哥很装逼,不吃饭,张某某就让陈某甲回去了。晚上9点多,张某某打电话让我去陈某甲“家”看看那个帅哥的情况。我到后见有个年轻孩躺在寝室的地垫上,问他也不说话,眼睛闭着,呼吸比较微弱,嘴唇发白,脖子上有轻微的抓伤。我就给张某某回电话,说这个人情况比较危险,需要送医院。张某某说你先别送,先去买两盒葡萄糖喂他服下,另外叫陈某甲把他“家”里人转移疏散掉。我一边对陈某甲说让他赶快转移人,一边到大营路边的一个小药店买了两盒葡萄糖注射液。回来后,打开三支喂那个帅哥服下,但他还是没有转好,我还掐了他的人中、按了他的胸部,但都没有效果。人被转移完毕之后,张某某过来了看了看,并给了我两千块钱,让我赶紧把人送到医院去。我和常某某一起把那个帅哥送到152医院,医生说人送到医院之前就死了。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人死了,张某某让我俩找个理由先走,我和陈某甲把两千块钱和那个帅哥的身份证、银行卡交给常某某,我俩就出来了。回来之后,按照张某某的吩咐,把该送走的人都送走,陈某甲一共送走三个“帅哥”和一个“老板”,我回家睡觉了。早上7点多,张某某打电话让我和陈某甲赶快离开大营,我俩出来走到建设路附近被警察抓住了。

张某某是我和陈某甲的领导,平时都叫他“大主任”,张某某让陈某甲把他家里人转移疏散掉,他怕其他人知道那个新人快死的消息。刘某甲是葛侃侃家里的“黑脸”,又叫“黑老大”,平时来了新人都由他来负责调教,老实的用言语恐吓恐吓,碰到不听话的,就打一顿教训教训。当天下午杨某丙去陈某甲家上课,他和这个新人接触过。直销具体就是以招工的名义把人骗过来,然后要求让他们加入我们所谓的直销组织。他们来了,先由“黑老大”树立规矩对他们进行恐吓,碰到不听话的就打一顿或者做俯卧撑体罚。

15.被告人葛侃侃供述,我2012年年底来到平顶山东大营搞传销,在传销组织中是个“小主任”,负责管理一个十人左右的小“家”。2013年5月的一天,陈某甲打电话说他“家”来新人了,让我家的“黑脸”刘某甲过去帮着接待一下,就是由“黑脸”对新人进行恐吓,让他害怕,再跟他讲规矩,让新人遵守规矩。我请示“大主任”史某某,史某某同意了,我让刘某甲和陈某甲联系,后来知道刘某甲去接待的那个孩叫杨某甲,被打死了。我知道“黑脸”接新人遇到不听话的就打,我跟刘某甲说尽量不要打人,如果出事了谁都担不起责任,我也是被骗进这个传销组织的,也经历过“黑老大”(黑脸)的恐吓,见过他们打人。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他把人打死了,我们的目的主要是恐吓、吓唬新人听话守规矩,不是把人打死,我也不在场。我跟陈某甲“家”不是一个团队,他只是借我们家的“黑老大”刘某甲用,我也管不住陈某甲“家”的事情,刘某甲去到陈某甲“家”后干的什么事都会跟陈某甲说,我干预不到。刘某甲接过很多新人了,都没有事,这次不知道为什么把人打死了。事后史某某让我们立即转移,因为公安局抓走了很多人。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