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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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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3.证人司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在首山货场给王某某照护煤� �2012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张某某要往煤生意投资,商量做煤炭生意。让王某某在襄城县首山货场放着的6000多吨左右煤,张某某再拿出150万元

3.证人司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在首山货场给王某某照护煤场。2012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张某某要往煤生意投资,商量做煤炭生意。让王某某在襄城县首山货场放着的6000多吨左右煤,张某某再拿出150万元投里面,共同向鲁阳电厂供煤。2012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张某某找了十三辆货车,在首山货场先装6车煤,由王某某跟车去梁洼货场。11时许,王某某打电话给其让先别放车。后来其给王某某打电话没人接,就给张某某打电话问王某某在哪儿?张某某说车被扣了,王某某急着找人没拿手机,同时让其继续发煤。直到下午2时许,其打王某某的电话还是没人接,给张某某打电话他说车被扣了。其和魏顺升就往十二矿赶,到十二矿口没见煤车和张某某、王某某。后多次给张某某打电话,他都说正在处理呢,把电话挂了。其和魏顺生于下午17时许赶到梁洼煤场,没看拉来新煤,正在附近找车时,胡某和另一个男的(李志刚)开面包车过来了。胡某说带其去找王某某,其给货场打电话说不能发煤,胡某大怒,抢了其电话,并对其破口大骂。后他俩把其弄到一个农家院及“风调雨顺”宾馆继续吓唬。凌晨4时张某某过来让其给他写了一份证明煤的价格证明。在他俩的威逼下还写了写了两个条,一个是胡某的欠条,一个是张某某的煤价条。

4.证人康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5月初,他们四人在鲁山“三人行”宾馆,商量过把王某某在首山货场的煤盘到鲁山梁洼。首山货场的煤是王某某的,煤热量不太高,张某某说出150万再买些精煤,掺和一下。张某某知道首山货场的煤是王某某的。

5.证人胡某证言证明:其和张某某是一起做生意的,王某某是通过司某某认识的,和王某某没有纠纷。2012年5月12日,张某某打电话让其来平顶山与司某某算账,在东工人镇见到张某某、王某某及两个不认识的人。他们四个坐在王某某的车上,王某某对其说:小某,你、我都是受害者,这事与你无关,某某俺俩得好好算算帐。某某说:那找个地方吧,王某某说中。后四人把王某某带到了山城宾馆。自己不知道王某某是否挨打,没夺王某某的手机,不认识带王某某去宾馆的人,是谁找的人也不知道。后司某某给其打电话,开车去梁洼接住司某某去鲁山,与司某某算账,司共欠其和张某某70-80万元煤款。那天一共拉了大概1600多吨煤,热量2400多卡,发热量是1080大卡,是丰麟公司化验的,这些煤都是通过张某某卖给了丰麟公司,卖了大概有20多万,煤是按145元/吨,渣是按50元/吨。

6.证人范某某证言证明:其和胡某是做生意认识的,张某某是通过胡某认识的。2012年4月上旬,胡某说张某某手里有煤,后来其和胡某等到首山矿站台看煤、取样。2012年5月9日,张某某和其商量把煤拉丰麟公司,5月11日司某某在场其付给张某某10万元站台费,5月12日张某某从首山拉27车煤到丰麟公司,热量是2160卡约1630吨,付给张某某20万元左右,另付1630元运费。

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至2012年10月份在首山货场任厂长。首山货场全称是襄城县优胜煤炭运销公司,是个人的公司。其认识王某某,司某某介绍过他们是生意伙伴。2011年天快热的时候,司某某以南阳明远公司与襄城县优胜煤炭运销公司签订了货场租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司某某就开始向货场运煤存放。存放的是明远公司的。明远公司存放的这批原煤是否与他人存在关系其不清楚。2011年6月底,明远公司的司某某向货场运送了原煤,两次大概6、7千吨。2012年5月份,原煤被一个姓张的拉走了。

8.证人方树煤、董军某、张冬某均证实曾经和张某某、司某某一起吃饭,听司某某说过他在十三矿有煤的事实。方树军还证明张某某与其商量合伙做煤炭生意。

9.证人晋向某、刘明某、索海某、魏金某、张某、王增某均证实了王某某于2011年向其借钱买煤的事实。

10.证人阿军某、包建某证言证明:2011年王某某曾在他们处买过煤。

11.证人王建某、薛广某、杨新某、王都某证言证明:2011年6、7月份从禹州市枣园煤场往襄县首山货场送过王某某的煤。

12.证人魏顺某证言证明:2012年5月的一天,其和司某某及司某某亲戚乘出租车去鲁山找某某,没找到。司某某给胡某打电话说用车,一会儿胡某开车带个男的过来,他们坐该车走不到一公里胡某开始骂司某某,后胡某说把他们拉鲁山县去了。第二天在风调雨顺门口其见到了司某某,司某某说胡某逼着他写了个欠条。

13.证人姚某证言证明:2012年5月10日左右一天16时,王某某老婆打电话,说某某往梁洼盘煤,电话也打不通。后其和司某某赶到煤场,还是联系不上某某。随后去赵岭村下坡处坐上一辆面包车,司机骂司某某。第二天早上,其在鲁山公安局门口碰见司某某,他说被张某某、胡某他们拉到风调雨顺了,逼住他打条子。

14.证人张彩某、周艳某均证言证明:2012年5月12日其值班,在山城宾馆一楼吧台看到4个男的来住店,其中一个男的到吧台办手续,他们好像住的三楼。下午听收银员周艳丽说今天过来住店的4个人走时说有人绑架,其中又有人说没事,开玩笑的。

15.证人谢建某证言证明:2012年5月的一天早晨5时左右,其告诉509房一客人(光头指司某某)把手机开开。与证人尚军召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16.司某某书写的借胡某的欠条及欠张某某煤款的欠条。

17.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8张,证实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山城宾馆房间的现场情况。

18.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2年5月14日出具的王某某左胸外伤诊断证明。

19.司某某于2012年5月11日出具的内容为“首山货场使用场地租金20万元整,由张某某负责照顾把货场煤运出,拉煤期间如有其它纠纷有司某某承担”的证明。

20.司某某于2012年5月12日出具的内容为“今欠张英(应)奇货款,首山货场煤260元/吨,其他80元/吨,由张某某处理”的证明。

21.明远公司交纳货场占用费共20万元的收据。

22.张某某于2012年5月11日出具的内容为“今取范某某现金10万元,愿以豫AD776作抵押”的证明。

23.张某某于2012年5月12日出具的内容为“今取范某某现金10万元”的欠条。

24.襄城县优胜煤炭运销公司称重记录报表(发货单位明远公司),证明该公司于2012年5月12日发煤1588.58吨,渣804.88吨,中煤6.354吨。

25.胡某的电话(13569572783)通话清单证明该电话于2012年5月13日于07︰50︰10时至07︰50︰34时呼叫2275559(风调雨顺宾馆吧台电话)。

26.张某某2009年12月3日出具的内容为“今借王某某现金24万元整”的借条。

27.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王某某于2012年5月13日17时55分报案。

28.司某某、康某某与南阳市明远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煤炭合作经营协议。

29.司某某、康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年5月8日签订的煤场租赁合作协议。

30.襄城县首山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是从襄城县优胜煤炭运销公司中分离出来的证明。

31.诚信煤炭分析化验室出具的NO:110938号质量检验报告单及该化验单结果属实的证明。

32.济南天禧福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其公司于5月12日送往河南丰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第三方质检的申请报告。

33.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煤炭质量检验中心于2012年5月16日出具的收检单位天禧福经贸的NO2020083检验报告。

34.河南丰麟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其公司于2012年5月12日收到济南天禧福经贸有限公司煤的化验结果的证明。

35.河南丰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出具的结算明细表,记载5月12日、5月18日济南天禧福分别供电煤1588.28吨、44.74吨,结算金额345048.27元。

36.南阳明远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司某某、康某某与该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煤炭合作经营协议真实,但未实际履行,未发生一笔业务等。

37.洛阳铁路公安处南阳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2年9月20日在南阳车站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38.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据诚信煤炭分析化验室出具的NO:110938号质量检验报告单及襄城县优胜煤炭运销公司称重记录报表等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煤1588.3吨、煤渣868.4吨价格为846254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