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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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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保庆、张进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张某某和岳某某找到我想承包莲花山新农村社区建设工程,并承诺给我和张进听二人每平方米各提10元好处费,但只是口头承诺,以后再也没有提过。张某某、岳某某从我手中领的建筑款给我打收条,都是我给他们多少钱,他

张某某和岳某某找到我想承包莲花山新农村社区建设工程,并承诺给我和张进听二人每平方米各提10元好处费,但只是口头承诺,以后再也没有提过。张某某、岳某某从我手中领的建筑款给我打收条,都是我给他们多少钱,他们给我打多少钱的收到条,没有提前打条的情况。

(2)、被告人张进听的供述

①被告人张进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2012年5月份,我们村经茨芭镇政府批准筹建新农村项目,名字叫作莲花山社区。大概在2012年6月份,村支书涂保庆找到我,说他朋友介绍张某某、岳某某承建这个工程。2012年6月12日,涂保庆、张某某、岳某某我们四个人,在茨芭镇茨芭村新农村广场西边路北的一个饭店里,签订了我们村新农村建设的建筑合同。建筑房屋每套是208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670元,共30套房。当时涂保庆和我作为甲方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张某某和岳某某作为乙方在合同上也签了字。张某某和岳某某是以个人名义和我村两委会签订的建筑合同,没有通过招投标,他们也没有承建房屋的资质。后来,由于地形的原因,实际建房为29套。张某某说承包这项工程,我和涂保庆没少费心,就按每平方米各10元给我俩当好处费,也就是给我和涂保庆每人每平方提10元,我当时就同意了。村民们把购房款交给我或涂保庆,我们再把房款交给张某某、岳某某。提成这件事情没有签书面协议,当时只有涂保庆、张某某、岳某某我们四个人在场,其他人不知道。

我在我村东开了一个砖厂,张某某和岳某某在施工的时候,有一部分砖是从我的砖厂里买的,但砖钱一直没清算。2013年7月10日,我给张某某和岳某某打电话让他们来我家里对账。我们先算算他俩欠我的砖钱,总共是5万多元,之后,我对他们两个说把以前承诺给我每平方米10元钱的好处费也算算,他们就答应了,算过之后我应该拿的好处费是6万元钱。我当时收取村民们的购房款是20.47万元,所以他们就给我写了一张20.47万元的收到条,其实当时我就给他们9万多元现金。我把欠我的砖钱5万多元,好处费6万元,共计11万多元钱直接扣下来了。

2013年10月份,张某某和岳某某在工程建设上欠安新彪工程款,安新彪安排我们与张某某、岳某某等人在郏县瑶池会所见面,当天晚上就住在瑶池会所。第二天早上,张某某和岳某某让我对山店村新农村房屋验收提供帮助,张某某当时给我写了一张6万元的收条,说是让我帮忙验收和部分房子的维修费。当我再次给张某某、岳某某购房款时直接把这6万元扣下来了。

经我的手一共收取购房款64.948万元,我共支出69万元,都有条子。分别是2012年6月13日,涂俊岭收到3万元;2013年7月10日,张某某收到20.47万元;2013年8月9日,张某某、岳某某收到6万元;2014年1月24日,涂保庆收到15.62万元;2014年1月19日,张某某、岳某某收到6万元;2014年1月26日,张某某分别收到1.8万元、2.15万元、2万元、0.51万元,9万元;2014年3月24日,张某某、岳某某收取1.11万元,还有涂国军1.34万元的占地补偿款。

②被告人张进听的当庭供述:

2012年,涂保庆找来建筑商张某某、岳某某,商定的房价是每平方670元,张某某和岳某某答应给我和涂保庆每人每平方10元的好处费。当时张某某、岳某某没有现钱,说等以后付建筑款时直接将好处费扣下。房款钱是我和涂保庆从买房户处收取后再交给张某某和岳某某的。施工几个月后,张某某到我家按之前约定的每平方10元给我提6万元的好处费,给我写了一张6万元的收到条,写的张某某的名字;第二次是我听说房屋质量不好,张某某和岳某某找到我,想让我招呼着修理房子并保证房子通过验收,后我们在县城的瑶池会所,张某某和岳某某给我出具6万元收到条,等最后结算时我把钱扣下来了。

(二)、被告人涂保庆的辩护人当庭提供如下证据:

1.书证一份

证明条一张显示:“今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肆万元整。山店新村砖款,收款人刘广庆,2013年9月12日”;

2.证人刘广庆(茨芭镇铁炉村英沟村村民)当庭证明:

我和涂保庆是邻村村民关系。我经涂保庆介绍,山店村莲花山新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用过我砖厂的砖,欠我砖款4万元。2013年9月份,涂保庆给我砖钱4万元,给我写有收到条。

针对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提供的证据及发表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证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证明,涂保庆为得到事先商定张某某、岳某某给其在建房款中,每平方米提取的10元好处费,在涂保庆家中和张某某、岳某某算账时,涂保庆给张某某、岳某某支付1万元现金后,让张某某、岳某某共同给涂保庆虚打一张7万元的收到条的事实,该证言与岳某某的证言相印证;另外,被告人张进听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证实,张某某、岳某某承诺给其和涂保庆在建房款中每人每平方米提10元好处费的事实;再者,上述事实亦有张某某、岳某某于2013年9月9日给涂保庆出具的7万元收到条予以佐证;

其次,证人张某某、岳某某的证言均证明涂保庆以给张某某、岳某某提供帮助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二人给其4万元好处费,后张某某、岳某某共同给涂保庆虚打一张4万元的收到条,且有张某某、岳某某提供的2013年12月29日给涂保庆出具的4万元收到条予以佐证;

第三,证人刘广庆当庭仅证明涂保庆曾偿还刘广庆4万元砖款,但不能证实该4万元砖款涂保庆是否与张某某、岳某某结算。而证人张某某、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2日,张某某、岳某某与涂保庆算账时,涂保庆先后支付张某某、岳某某房款252.687万元,其中包括刘广庆的4万元砖款在内,并有张某某、岳某某于2014年1月12日给涂保庆出具的252.687万元收到条予以佐证。而涂保庆在侦查阶段亦供述,他支付给张某某、岳某某建房款252.687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拖欠别人的沙钱、砖钱、工钱等。

综上,被告人涂保庆主观上具有收受10万元好处费的意愿,在客观上亦有收受该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关于被告人涂保庆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涂保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认为,涂保庆即便收取4万元钱,亦属不当得利,涂保庆为张某某、岳某某垫付4万元砖款,该款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