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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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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2012年12月11日、2014年10月15日,经物证鉴定,邢某某持有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与安隆泰公司在工商局备案印章不一致,刘某某提交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与《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深

2012年12月11日、2014年10月15日,经物证鉴定,邢某某持有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与安隆泰公司在工商局备案印章不一致,刘某某提交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与《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任免决定》、《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一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邢某某出生于1977年3月8日。

2、卧龙区人民法院保全裁定及保全申请书、担保书、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杨某某等诉讼案的委托书、西峡县常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西峡县常通商贸有限公司林权证、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证、项目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南阳市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决定书等证实,邢某某、熊某某为与杨某某民事纠纷以安隆泰公司名义南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并申请财产保全,后南阳市仲裁委依据刘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驳回邢某某冒名提出的仲裁申请。

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刘某某亲笔书写的证明2份深圳公证书、变更通知书证明,安隆泰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7日,最后一次核准日期2009年4月16日,经营期限2004年至2014年9月17日,2008年度已年检。刘某某系安隆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8年9月份停业至今,未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未聘请任何工作人员。

4、委托书、公证书及刘某某情况说明证实,邢某某、刘某某在冒用安隆泰公司名义与杨某某签订协议,申请仲裁后,为顺利进行仲裁,邢某某、熊某某于2012年11月27日回到深圳劝说刘某某以安隆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邢某某全权处理与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切诉讼仲裁事宜,并到深圳公证处进行公证,但该公证书并不是刘某某真实意思表示。

5、南阳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情况说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该局侦查的邢某某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邢某某于2013年2月份主动到原枣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办案民警多次传唤,邢某某拒不到案。2014年9月27日,该局对邢某某刑事拘留,因邢某某拒不供述其伪造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至今未查明该印章的来源。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南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南阳市公安局关于商情指定管辖的函及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证实,杨某某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报案称,邢某某伪造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与其签订合同,并提出恶意保全,对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后该案经南阳市公安局指定由新区分局管辖。

7、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3月8日,该局扣押邢某某“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1枚并附印章照片。同时,提取刘某某提供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2枚。

8、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刑科所(宛)区刑鉴字(2012)40号

文检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2010年11月8日杨某某与邢某某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2011年4月14日杨某某与邢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上面加盖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与样本上加盖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所形成。

(2)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深(物证)鉴(文检)字(2014)5875号

鉴定意见:2010年11月8日杨某某与邢某某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上面加盖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与从工商部门提取的公司登记档案中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但与邢某某提交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一致;刘某某提供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与从工商部门提取的公司登记档案中的“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文一致。

9、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11月8日,邢某某以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米开发公司”)订立房地产项目转让协议。期间,其多次要求邢某某提供安隆泰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手续,邢某某始终不予提供。2011年4月1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安隆泰公司于3日内支付玉米开发公司预付款600万元,但没有如约支付。2012年8月,邢某某以安隆泰公司名义提起恶意仲裁,同时申请恶意保全。2012年9月5日,卧龙区法院将玉米开发公司的土地予以查封,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后经查询,安隆泰公司法人刘某某称从未委托邢某某对外签订协议,安隆泰公司印章一直由其本人保管。经对比协议印章与安隆泰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印章发现二者不符。

10、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邢汉超认识邢某某,当时看了邢某某名片知道其任深圳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0年11月8日,邢某某代表安隆泰公司与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签订项目转让协议,邢某某作为乙方签名,加盖深圳市隆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熊某某作为项目担保人签字,不知道邢某某盖假章。2012年11月27日,其一个人在深圳找到刘某某。

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书盖的章“西峡常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是法人代表张江成授权其刻的,用完后销毁了。

1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7日注册成立的,自2008年起,公司停止年检,但是营业执照和公司的一枚行政章和一枚财务专用章始终由其保管。2012年11月27日左右,邢某某、熊某某在其家门口咖啡店给其说二人代表安隆泰公司与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但杨某某后来反悔,现在已经申请南阳市仲裁委仲裁,二人要求其提供帮助,在南阳仲裁委调查时要说知道安隆泰公司与玉米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的事情,其得知此事后当时很生气,但碍于面子,其才违心答应,并在第二天到深圳公证处按照邢某某的意思进行公证。大约两三天后,南阳仲裁委的人找到到深圳调查,其违心作出回答。邢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乙方深圳市安隆泰实业有限公司盖的安隆泰公司的印章肯定不是公司的印章。公司营业执照原本一直由其保管,但副本丢失。深圳市公正处的公证书里的委托书法人代表上签的名是其签的,落款公章和私章都不是真的。邢某某、熊某某让其给南阳仲裁委出具的证言,曾承诺事成之后给其100万元。

11、证人李书选、郭璐证言证实,2012年,深圳安隆泰公司委托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向南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熊某某提供西峡常通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人,现该仲裁案已结案。

1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