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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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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刘志崇颅盖、颅底骨骨折呈多发、粉碎性,颅骨整体变形严重。所检肋骨均呈多发骨折,胸廓整体塌陷,胸腹腔多脏器挫碎、破裂,上述损伤广泛且严重,并且具有外轻内重的特点,符合车辆碾压形成的损伤。左枕部头皮下出

刘志崇颅盖、颅底骨骨折呈多发、粉碎性,颅骨整体变形严重。所检肋骨均呈多发骨折,胸廓整体塌陷,胸腹腔多脏器挫碎、破裂,上述损伤广泛且严重,并且具有外轻内重的特点,符合车辆碾压形成的损伤。左枕部头皮下出血符合钝性外力(如摔跌),结合现场勘查情况,不排除枕部摔跌致颅底骨折、口鼻腔出血。

刘志崇系重度颅脑损伤、胸腹多脏器破裂,全身多发性骨折死亡。

6、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

证明:2003年10月21日8时40分,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杨建中、毕晓涛对豫C07589号车鉴定:豫C07589号车左前叶子板内衬变形受力自前向后,并附有大面积的血迹,呈点状;左下拖板上、前轿上有衣服与其接触形成花纹,该花纹与死者上衣花纹相同,同时附有肉体组织;底板左侧自前向后整个底板上宽32公分有血迹;车辆左后轮内衬后轿上有血迹。呈点状附有毛发;后保险杠下沿左侧自左向后0-60公分有擦痕及血样物泽附着;左轮外侧有喷溅状血样物泽附着;左前门自下门围到玻璃窗处有点状人体组织,后轮内衬上有血迹。(摘自技术卷P30)

7、法学尸体检验报告(2003)宛公安法字第146号证明:刘志崇因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损伤,胸、腹脏器损伤,导致循环衰竭死亡。

8、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王某某、张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9、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10、南阳市德馨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自2003年10月20日起,刘志崇的尸体一直保存在该公司,2013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解剖检验,解剖后尸体仍在该公司保存。

11、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二大队说明证实,2003年10月20日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刘桂崇要求追究王某某、张某某和白某某、吕某某的刑事责任,但不同意解剖尸体,无法查明死因。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于2013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强制对刘志崇尸体解剖,在取得新的证据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撤销宛公交监(2013)2号《执法监督决定书》,撤销原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的“结论”。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二大队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宛公交认字2013年第FC3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侦查。

12、证人李丰国证言,案发当晚(2003年10月20日),张某某开着李丰国的车从新野返回南阳,李丰国发现距事故地点三十米左右路中间停有一辆车,头朝南没有开灯。在车行驶中发现停的那车后边三四米处躺着一个人,头朝南,脚朝北。在相距有十米远时,突然从停的车后部出来一个人,其乘坐的车左前方撞住那个人后,那个人又撞到车前挡风玻璃上,车停下后那个伤者摔在车左前方不到一米处,死者在车后边靠左边,距车有三四米,当时感觉没有轧着躺着的人。

13、证人宋海燕证言证实,2003年10月30日23时左右,其和李丰国坐张某某开的车由新野县返回南阳,当行驶至南新路银河加油站200米左右,车停下来,司机说出事故了,其不清楚具体怎么出的事故。

14、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10月20日上午,其和本厂另一个工人以及厂长白某某乘坐一辆箱式微型货车到新野安装卷闸门。晚饭在新野县城路边一个饭店吃饭饮酒。当晚10点左右返回,司机驾驶着厢式货车,白某某坐在驾驶室,其和那个工人坐在车厢底板上。车上拉有两个两米左右的梯子,平放在车厢底板上,靠车厢左侧,露出车厢尺把长,左边车厢后门关不上。其躺在没放梯子的右边车厢,那个工人脸朝东坐着。在返回南阳途中,不知道走到什么位置,发现那个工人不见了,其赶快用手拍车厢喊停车。车停住后,其告诉司机那个工人掉下去了。车随后掉头找人,找到人后,车停在路东边,距路东边有两米,头朝北停着。其下车后,看见那个工人躺在距小货车南边大约五米处,偏小货车西边些,其上前拉一下那个人胳膊,不会动,感觉人死了,就对司机和白某某说“估计不行了”。在拉这个工人胳膊时,没看见他身上有伤,衣服也平整。司机和白某某在路边上打电话报警,其一直在这个工人边站着,过了一会从南边来了一辆车,车速高车灯很亮,其举双手示意这辆车慢些、停车,这辆车碰着其右腿,头碰着这辆车前挡风玻璃上。

15、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当晚从新野返回南阳,喝了点酒,王某某开的车,其在驾驶室右侧坐着,吕某某和刘志崇坐在后厢。当车走到南新路银河加油站时听到后边拍打车厢的声音,王某某赶紧停车,吕某某说刘志崇掉下去了,王某某赶紧开车掉头去找,拐回去有一二百米时发现有一个人在地上躺着,王某某停下车,吕某某先下车,跑到刘志崇跟前看看摸摸,吕某某说人已经不会动弹了。当时其考虑车速不高,车厢不高,人摔下去应该不会那么严重,王某某认为是别的车轧住了。其赶紧报警,说车上掉下去一个人,可能被别的车轧着了,估计车往南阳方向跑了。其刚挂掉电话,就感觉到一辆车呼一声从旁边向北边过去,其赶紧开门下车,跑到车后边,看到一辆轿车把吕某某撞出去好几米远。那辆轿车没有熄火,车门也没有开,听见有加油门声音,其赶紧跑过去拦到车前面,顺手把那辆轿车车牌给掰下来了。从听见拍打车门到停下车没有看见有车有往北的车,看见有往南的车。

1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03年10月20日11时左右,其驶豫R67026号小货车从新野返回南阳,当时一行四人,其和老板白某某坐在驾驶室,后边车箱内有两个工人。当行驶至南新路银河加油站处时,货箱里一个人手拍车厢,当听说另一个工人掉下去了,起就掉头往南开,大概往回开一百多米,发现那个工人迎面躺着,坐在后备箱里的人下车到躺在地上的那个人跟前摸了摸,说估计人不粘了(死了)。其当时在躺着的那个人右前方(西南方向)三米,其用手机拨打122说,在银河加油站南边出事故了,人估计不行了!当时那个人仰面躺着,头朝东,脚朝西,没有注意他身上是否有血,也没有听到那个人吭声。当其停下车下去看那个工人时,有一辆洛阳牌照的轿车从南向北驶来,先从躺在地上那个人身上轧过又撞着另一个工人。从货箱内工人拍车厢到其调头去看那个在地上的工人期间,有三四辆往新野方向的车过去。在洛阳那个轿车轧着那个地上躺着的工人之前没有听见地上躺着的工人说话,不清楚他当时的状态。白某某跟其说过,交警队问话,就说当时人死还是没死没看见,反正洛阳牌照车轧住了,意思是要含糊其辞地说当时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