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尉氏县蔡庄镇东街村第8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网上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尉氏县蔡庄镇东街村第8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4年12月5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尉氏县蔡庄镇东街村第6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4年12月5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尉氏县蔡庄镇东街村第6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4年12月5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许昌县将官池镇祖师革8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4年12月1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晓艳、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份,张某某(已判刑)通过与尉氏县蔡庄镇瑶台村、大庙赵村协商购买了两村相连的土岗准备往机西高速路基一队施工路段段(K54+60~56+240)供土。尉氏县蔡庄镇大庙赵村村民赵某某获知后,为了也向机西高速路基一队施工路段段(K54+60~56+240)供土,以张某某与大庙赵村签订的购土协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进行阻止,并通过向大庙赵村群众做工作、上访等方式,致使大庙赵村终止了与张某某签订的购买土岗协议。赵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合伙取得大庙赵村土岗的购买协议。张某某、赵某某双方在与机西高速路基一队施工路段段(K54+60~56+240)供土(尉氏地界)签订购土协议的过程中,因张某某优于赵某某的供土价格,赵某某就以买断张某某拉土车必经之路的方式阻断张云合的供土道路,导致双方不断发生摩擦。张某某为了能正常向机西高速路基一队施工路段段(K54+60~56+240)供土,便与高某某(已判刑)商量让其找人帮忙,以应对赵某某等人的阻挠。后二人找到高某某的战友胡某某(已判刑),三人商定合伙经营,由胡某某负责供土安全,赚钱三人平分。

2013年10月10日,机西高速路基一队施工路段段(K54+60~56+240)要求张某某务必于2013年10月12日开始供土,否则将终止协议。2013年10月11日中午,张某某与高某某预判向高速供土极有可能会遭到赵某某、朱某某方人员拦截闹事,就让胡某某带人前往应对。胡占江纠集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张许某某、孔某峰、张某梁、宋某某、贺某某(五人均已判刑),被告人徐某某纠集张某龙、张某龙纠集张霜培(二人均已判刑),张某豪等人又分别纠集其他人,共计纠集人员百余人。2013年10月12日上午,上述人员统一佩戴胡某某事先购买、由张某梁分发的小红旗标志,乘坐22辆悬挂小红旗标志的车辆赶赴鄢陵县彭店乡郜村铺高某某的加油站,到加油站之后,张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烟、水等物品分发给胡某某等人,胡某某等人在高某某的加油站等待事先到工地的张某某的消息。

12时许,胡某某接到张某某所在工地打来的电话,得知提前安排送土车辆被朱某某安排的人员阻拦,便带领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到机西高速工地,围住张某伟、张红某、朱某某三人,胡某某询问情况之后指使其带领的人员对张某伟、张红某、朱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朱某某接到电话得知自己安排看场的人被打之后,随即与裴某某驾车赶到机西高速大庙赵工地上,并通知被告人殷某某以及朱某动、孙某某等人到大庙赵高速工地。期间接到报警的尉氏县公安局蔡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被告人朱某某到场后见张某伟、张红某等人被打,遂破口大骂,立即从驾驶车辆的后备箱里取出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欲砍胡某某带的人员,被告人刘某某从车后背箱拿一把练功鞭。张某平、刘某某(案发前朱某某安排其二人在工地看土)等持砖块等冲入对方的人群进行追打。尉氏县蔡庄派出所民警拉住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殷某某接过朱某某手中的砍刀,冲进对方人群继续砍打对方的人员和车辆,胡占江带领的人员撤退。当现场民警劝阻其他人时,被告人朱某某带人将胡占江带领的人群追打至高速涵洞处,胡占江带领的人持木棍、砍刀、砖块等反过来冲向朱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双方对打后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汽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陈某伟轻微伤,张某伟、张红某、张某平、张某涛、朱某涛五人均为轻微伤,朱某某轻伤。裴某某的尼桑天籁轿车被损毁,价值9210元人民币。胡某某方驾驶比亚迪轿车、东南菱帅轿车被损毁,价值1213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共同赔偿陈星某人民币14586.98元、赔偿胡某某人民币15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张某梁、孔某某、张某龙、张某培、董某某、魏某某、张某浩、郑某某、张某飞、陈某兵、陈霜伟、温某某、岳某某、张某喜、孙某某、付某锐、赵某亭、赵某新、赵某某、赵某辉、赵某春、裴某某证言、尉氏县公安局尉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4)0436号、0437号、0438号、0440号、0439号、04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鄢陵县公安局鄢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4)0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尉氏县价格认证中心尉价鉴(2013)119号关于被毁豫A310Y8日产天籁公爵驾车直接经济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鄢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鄢价鉴(2014)002号关于被损坏汽车直接经济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户籍证明4份、前科情况查询一份、无实物情况说明一份、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一份、在逃人员信息表4份、(2014)鄢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一份、鄢陵县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两份、收条两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