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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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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年12月8日凌晨一点多,他和刘某某等人一起在上蔡县黄金帝国唱歌结束后,他拦一辆出租车先走了,因他喝多了不知道咋到县城东关的,当时碰见一个男子骑一辆三轮车,他就让那个男人送他回家并愿意给他5元钱,开车

2013年12月8日凌晨一点多,他和刘某某等人一起在上蔡县黄金帝国唱歌结束后,他拦一辆出租车先走了,因他喝多了不知道咋到县城东关的,当时碰见一个男子骑一辆三轮车,他就让那个男人送他回家并愿意给他5元钱,开车的同意后,他就坐到三轮车上,那个男子拉着他走到南环路乱转不拉他回家,他就下车了,当时也没给那个人车钱。他就步行往西走,走着走着,就又碰见开三轮车的那个人,他对那个男子说把他送回家给那个人50元,那个男子就又让他坐到车前边和那个男子坐在一起,当时他没有注意往哪里走的,但是走到上蔡县看守所附近那条大路上他就醒了,他看不是回家的路,就让那个人停车,那个人停车后就拿起脖子上戴的围巾勒他的脖子,把他勒到路边的沟里了,还用手拽他脖子上的项链,他就用手推那个人的脸,那个人掰着他的手把他掰倒地上,并且说“我是艾滋病,早就活够了,今天我就要你的命”。他当时就害怕了,就在地上把手机、戒指递给那个人,他递给那个男子东西时说“咱们两个交个朋友,我们以后当亲戚,”那个人接着他的手机和戒指装到口袋里,还说“我就相中你的项链了”,说着就搜他的身,把他身上的钱包和项链也抢跑了。那个男子看他身上没有东西了,就喊着他起来和他一起往大路上走,他们一起爬上大路,那个人指着摄像头说“你报警吧,这里有摄像头”,他说“报啥警哎,手机都给你了”。然后他又坐到那个男子的三轮车上,他怕那个男子伤害他,他就说“咱们到你家去,交个朋友吧”,那个人没有说话,就骑着三轮一直往南边走,进到一个村庄后,见到一个过道,那个人指着一个门口说“这就是我家,你下去吧”,他就下车了,但那个人没有下来,骑着车就往东跑了。他第二次坐那个人的三轮车后,他有点清醒了,看到越走越没有人不像城里边,就感觉坏事了,他就要求下车,但他一下车就被拉路边沟里了,那个人打他打的狠,他怕真要他的命,就把手机和戒指递给那个人了。他被抢一个黄金戒指,24克左右,一个欧锋直板手机,钱包里有2000多元钱,一个黄金项链有50多克,手表也被拽断了。

3、证人证言

⑴、证人方某的证言,他是黎某某的妻子。2013年12月8日凌晨,她一直给她丈夫联系不上,到了六七点左右,她发现手机上有几个未接电话,她回过去后她丈夫说他被人抢劫了,人家把他扔石佛村了,当时她还不相信,让她去石佛接他。她挂掉电话就拦到一辆出租车去石佛村,在石佛村中大路边一个麦秸垛边见到她丈夫,看见她丈夫一脸血才相信他丈夫被抢劫了,接回家后给她儿子联系,她儿子黎某甲到家后,她丈夫对他们说“昨天晚上喝酒后乘坐一个男子的三轮车被人家拉到刘庄桥南边的沟里被那个男子打了一顿,把他的手机、钱包、黄金项链、戒指都抢跑了,后来把他扔在石佛村了,那个人骑车跑了”。她儿子听完后就报警了。

⑵、证人黎某甲的证言,2013年12月8日七八点时,他母亲给他打电话说他爸被抢劫了让他回家,他回家后见到他父亲脸上有血,衣服破破烂烂的。他问怎么回事,他爸说昨天晚上喝完酒搭一个三轮车回家,当时没注意怎么走到刘庄桥南边的,被那个开三轮车的男子拉到沟里打了一顿,还把他的项链、戒指、手表、手机、钱包抢跑了,后来又被那个男子开三轮车拉到石佛村,放到一家柴火垛旁边,那个人骑车就跑了。后来给他妈打电话才回了家,他听完后就打电话报警了。

⑶、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他是黎某某的朋友。2013年12月7日夜里,他和黎某某等人在上蔡县黄金帝国唱歌喝酒凌晨结束后,他们下楼找车送喝醉酒的黎某某,黎某某不让送,自己拦了一辆蓝色的出租车就回家了。第二天上午,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昨天晚上自己被一个开三轮车的人把他拉到城南看守所南边抢劫了,被抢走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手机等物品,还被那个男子打了一顿,手指头还被那个男子扭伤了。

4、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12月8日经现场勘验案发现场地面有拖拉的痕迹,提取了被害人被拽断的表链、被告人张某某所佩戴的遗留在现场的圆珠手链。

5、侦查人员提取的被告人张某某2013年12月8日01时56分19秒通过汝上治安卡口监控录像。

6、抓获证明,证明2014年1月2日下午4时,该队接特情耳目举报,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上蔡县县城玉龙花园北边出现,该队组织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后讯问,张某某对2013年12月8日抢劫犯罪供认不讳。

7、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013)16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黎某某经法医学检验右眉弓伤有1×0.5㎝的擦伤、鼻部肿胀伴1.5×1㎝的擦伤、上唇有1.3×0.2㎝的擦伤、双眼球结膜片状充血、右手食指稍肿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4)0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千足金黄金戒指重24.62克,鉴定单价318元,价值人民币7829元;欧锋牌智能手机A2牌,鉴定单价408元,价值人民币408元。

9、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后从其随身携带的被害人黎某某的物品戒指、手机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10、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黎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9时3分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抢劫被害人黎某某财物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环节供述他当时想教训那个人,那个人先打他了,就想把他身上的东西拿走,他使劲掰那个人的右手将那个人掰倒在地上,那个人打不过他向他求饶,他把那个人给他的戒指、手机装进口袋里后说他相中那个人的项链了,就开始搜他的身,怕那个人到他家闹,骗那个人说石佛村就是他家,他把那个人放那就跑了与被害人黎某某陈述那个人掰着他的手把他掰倒在地上,他害怕就在地上把手机、戒指递给他,那个人接着他的手机和戒指装到口袋里后说相中他的项链了并搜他的身,往南进到一个村庄,他下车后那个人没有下车,骑着车就往东跑了的证明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汝上卡口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途径该卡口的时间、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路旁沟内地面有拖拉痕迹,现场提取的表链、手链证实了被告人、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物证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上)伤鉴(法)字(2013)16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与证人方某、黎某甲的证言证明的被害人案发后的伤情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其他证据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亦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盗窃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