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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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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洪兵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5、证人肖某某证实: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卖给信阳的一个男子过一次冰毒,一共10克冰毒,我按160元1克的价钱给他的,我们在俺庄西边水泥路上交易的,他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我骑着摩托车过去的。那个人就是后来配合

5、证人肖某某证实: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卖给信阳的一个男子过一次冰毒,一共10克冰毒,我按160元1克的价钱给他的,我们在俺庄西边水泥路上交易的,他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我骑着摩托车过去的。那个人就是后来配合公安去抓捕我们的那个信阳人。我就只卖给他了那一次冰毒,一共是10克。

6、被告人汪洪兵供述:我只向确山的钟某某、还有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孩出售过冰毒,这个女孩的名字我不清楚了,钟某某好像叫她莉莉。钟某某最近一个月基本没有购买过我的冰毒,莉莉是最近一个月左右开始从我这里购买冰毒的。莉莉的手机号是17839636285。我在明港镇开黑出租,确山县的钟某某经常坐我的车,我们就认识了。我们熟悉了之后,我知道钟某某吸冰毒的事。莉莉经常和钟某某一起,我通过钟某某认识了莉莉。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钟某某坐我的车回家,问我能不能弄到冰毒,我说能弄到。然后过了几天,我去平舆找一名我认识但是不知道姓名的男子,以200元每克的价钱从那名男子手中买了10克冰毒,又以350元每克的价钱,在一个月之内将这10克冰毒全部卖给了钟某某,每次卖给钟某某一克冰毒。后来我又去平舆买了四次冰毒,每次买10克,每克的价钱是150元。我购买的这些冰毒全部都卖给了钟某某和那名叫莉莉的女孩,但是具体什么时间卖的我记不清了。钟某某每次需要冰毒的时候都给我打电话,我开车把冰毒送到他指定的地方。我往明港镇大世界门口附近路边、明港镇爱家超市附近路边、五三农场附近钟某某家中等地方给钟某某送过冰毒,但是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约10天之前,我还在确山县铁路东吉祥宾馆附近的路边给“莉莉”送过大约0.6克冰毒,收了她200元冰毒钱和100元车费。钟某某大约从我手中购买过三、四十次冰毒,基本每次都购买一克,“莉莉”大约从我手中购买过十次左右冰毒,每次购买0.6克左右,“莉莉”偶尔也买过一克的。

我从2014年六七月份开始贩卖冰毒的,我总共贩卖过五十克左右冰毒,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我把冰毒卖给确山的钟某某和莉莉了,莉莉的手机号为17839636285。钟某某大约从我手中购买过三、四十克冰毒,莉莉大约从我手中购买过将近十克冰毒。我所贩卖的冰毒是我从一名平舆男子手中以150元每克的价钱购买的。我一共从那名男子手中购买过五次冰毒,每次购买十克,一个月左右卖完。我买的毒品卖给钟某某和一个叫“莉莉”的女孩,我最初卖给确山县钟某某毒品有将近二十次,每次是1克,是300元,卖给莉莉不超过10次,每次0.6克,0.6克的价钱是200元。我从平舆那名男子手中总共买过三次冰毒,每次10克,那个人给我的价钱是每克150元。

我是从张某乙那里得到他的手机号的,之前明港的张某乙找他买冰毒用我的手机跟他打过电话,然后我就记住了那个卖冰毒人的手机号,之后我一共给那个男子联系过三次,但只买成了一次。第一次,是农历八月十五之后的一天,我给他打电话想从他手里买点冰毒,当时我给他说是要七八个,就是七八克,他让我去找他拿,当天下午我从明港上京港澳高速从平舆站下来,然后我按照他指的路线正北走往射桥方向去,当时那地方在修路,我摸迷了没找到地方,然后我就回明港了。第二次,是十来天之后的一天,我跟他打电话联系说要10个冰毒,他说每个150元,还让我去射桥找他拿,我就开车去了,我按照他指定的地点在射桥附近一条东西方向的水泥路上见到了他,他问我要几个,我说要个十来个,他说我要的太少,我说我也不是专门卖的,我是给朋友带几个回去玩的,然后他说让我等一会儿。然后他就骑着摩托车或电瓶车走了,我坐在车里等了一二十分钟还不见他来,我给他打电话,他说要从别人那里拿,人家不在家,然后我就不买了,开车回明港了。第三次,是又过了十来天,我给那个人打电话买10个冰毒,他还让我去上次去的那个地方找他,然后当天下午我开车就去了,到上次我们见面的地方已经快天黑了,我到地方给他打电话,他说让我等一会儿。我等了十来分钟,有一个五十来岁的中年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或者电瓶车到我车跟前,他问我:“你是来拿东西的吗?”我说:“是的。”他说:“我是他叔。”然后他从车窗户递给我一个用卫生纸包着的一包冰毒,然后我从车窗递给他1400元钱,他接住钱就骑车正东走了。然后我就开车回明港了。我从他那里买来的10克冰毒拿回家分装成0.6克或0.9克的小包,按200元或300元一包的价格卖给确山县的钟某某和一个女孩了。我以前说的不清楚,我这次说的都是实话,我只从那个人手里买过一次冰毒,一共10克。

被告人汪洪兵当庭供述:我花1400元钱购买的冰毒,当时说是10克,回家后称重加包装共9.3克。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29日,确山县公安局在办理段某某等吸食毒品案中发现汪洪兵案线索,并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侦查。

8、搜查证、搜查笔录载明,2014年12月30日13时5分在汪洪兵的住所搜查,在其家中冰箱冷藏室中找到一个淡黄色长方体纸药盒,药盒上写有“复方板蓝根颗粒、四川中蜀中制药有限公司”字样,盒内塑料薄膜包有四小包塑料密封袋装的疑似冰毒晶体。

9、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载明,2014年12月30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汪洪兵身上及其家中扣押五个疑似装有冰毒晶体塑料密封袋。2014年12月29日,从段某某处扣押约0.5克疑似冰毒晶体及吸毒工具1个。

10、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2014年12月29日经现场尿检,检测出段某某和陈某乙的检测样本为阳性(冰毒)。

11、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5)003号、(2014)1698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载明,从被告人汪洪兵家中及其身上查获的5小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段某某处查获的2小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2、确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从被告人汪洪兵身上和家中查获的冰毒重量为3.03克。

13、上缴毒品单据载明,2015年1月8日确山县公安局上缴从汪洪兵家中及其身上扣押的5小包冰毒(3.03克)。

1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载明,经段某某、钟某某辨认,被告人汪洪兵即是卖给其毒品的人。

15、段某某话单载明段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汪洪兵电话联系的情况。

16、确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段某某和陈某乙因多次吸食毒品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

17、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载明了被告人汪洪兵的身份及其到案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