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寇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利为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寇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寇勇为吸收资金,以支付高息为手段,或者向他人直接借款,或是通过他人介绍,向第三人借款,其采用的形式具有公开性,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其吸收资金的对象没有特别的要求,也不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具有不特定性;故被告人寇勇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寇勇没有向社会不特定人进行宣传、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寇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寇勇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三、被告人陶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五、被告人何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六、被告人石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七、被告人马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八、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九、被告人张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继续追缴涉案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 伟 审 判 员 林 森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