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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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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正明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我任新乡县卫生局局长期间使用过一辆黑色的大众帕萨特汽车。这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是苗某放在卫生局的车,具体车主是谁我不清楚。这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原来的车牌记不清了,现在的车牌记不准,只知道后三位是050。这

我任新乡县卫生局局长期间使用过一辆黑色的大众帕萨特汽车。这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是苗某放在卫生局的车,具体车主是谁我不清楚。这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原来的车牌记不清了,现在的车牌记不准,只知道后三位是050。这辆车现在的车主登记的是我老婆的妹妹张某丙名下。这辆车不是张某丙购买,只是使用一下她的名字。苗某说我在新疆回不来,你不管挂到谁名下我派人将车的手续交给你,你办理一下过户,我交代新乡县卫生局办公室副主任靳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我给苗某说你的车在卫生局放了两年了,你将车开走吧,他说他在新疆了,车在那放你用吧,我说我有车,办啥手续很麻烦,苗某说你先挂在谁名下,等我回去以后再说,我说你需要把手续拿来,苗某说我派人将手续交给你,后来我将车放在我住的院里了。苗某是2009年年底将这辆车放在新乡县卫生局的。苗某为什么要将车放在卫生局,我解释不清。苗某给我车的车主的的身份证原件,以及购车发票等手续。现在这辆车在我住的院里停放。我现在还不将车还给苗某是因为苗某经常不在家。

我没有找过苗某说过购买帕萨特汽车的事情,没有考虑过买帕萨特汽车的事情,因为当时让新乡县中心医院购买过一辆帕萨特汽车,2008年购买的,当时购买时挂的是北京牌照为了给国家发展银行服务。新乡县中心医院为了争取资金,2009年年初国家发展银行不需要车了,我让靳某将车开了回来。这辆车开回来以后在新乡县卫生局停放,我也没用,过了一两个月以后,新乡县人民政府对招商任务较重的局允许购买一辆18万元以下的车,卫生局拿出了18万元钱将这辆车买下了。这18万元钱实际没有支出。把这辆车过户到靳某名下,就属于新乡县卫生局的车了。

因为当时钱准备好了,让新乡县三家卫生院各拿6万元钱购买车辆,钱都交到新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李某负责购买一辆本田雅阁汽车,我给李某说你等我的消息,当时新乡县中心医院正在建设当中,资金不够,梁某乙经常找我说资金问题,我多方帮新乡县中心医院筹集资金,有一次梁某乙跟我说,有个叫苗某的跟银行关系很熟。后来我通过新乡县宣传部石封印介绍认识,我就跟苗某提出帮助新乡县中心医院贷款事情,苗某说你懂不懂规矩,我说我知道点费用是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五,苗某说准备贷多少?我说1千万吧,苗某说浦发银行马上到新乡开分行,我跟你联系一下这家银行。苗某说费用怎么办?我说医院困难先给你20万吧,最后他也同意了。回去后我让李某将钱交给了苗某。当时钱不够,苗某有个工伤事故,到新乡县中心医院看病,我跟梁某乙说,他这个先别收医药费,回头顶活动经费,后来这个事情花了2万多元。给钱之前我和苗某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苗某给新乡县中心医院贷款1千万,活动费用按百分之五提取,前期支付20万,如果办不成全额退还,如果银行同意办理卫生局和中心医院提供不了合理的担保抵押手续,由卫生局、中心医院负担,因为政策因素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后来苗某说我这有辆车三年多了,原来是环保局的领导用,现在没地方放先放你这吧,然后就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放到卫生局了,车钥匙交给了我。这18万元我理解为是购买的北京牌照的帕萨特汽车。苗某是2009年后半年将车放在到卫生局的。钱是2009年4、5月份交给苗某的。之前我贷款都是找的正规的银行跑贷款这次为啥找个人是因为找过很多人,去过银行只新乡县信用社贷了100万。苗某说跟浦发银行比较熟悉,放款比较快。截至目前这笔贷款还没有下来。我所说委托苗某贷款是2009年初。新乡县中心医院筹款扩建是为了成立现在的新乡县中心医院。新乡县中心医院是否出购买车款我记不清了,我当时给他们拨付钱让他们从帐上将钱提出来后,交给新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都是哪三家卫生院我想不起来了,具体是杨兴茂负责的。我认为这是苗某的车,他说过户到谁名下都行。这辆帕萨特过户手续是我爱人、靳某、张某丙三个人去办的。

5、张会霞七里营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

6、新车黑色帕萨特轿车(豫G×××××)16万元保险单一份。

7、2009年仪表盘总成维修。

证据1-4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5-7由辩护人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正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茹正明违法所得18万元应当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茹正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被告人茹正明违法所得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培亮

审 判 员  王艳君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建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