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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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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习利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20时50分许,我从家出来快走到胡同口,突然听到路口有撞击声,我赶到路口看见有一辆摩托车翻倒在地,有个人躺在地上,地上还遗留有一个保险杠碎片,在上面还挂着牌照,但是

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20时50分许,我从家出来快走到胡同口,突然听到路口有撞击声,我赶到路口看见有一辆摩托车翻倒在地,有个人躺在地上,地上还遗留有一个保险杠碎片,在上面还挂着牌照,但是没有见到另一辆事故车,我就用手机打了120、110电话。

16、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晚上大约9点多,我侄子杜习利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小冀镇开车撞死人之后跑了,想和我商量商量这事该怎么办,我让他尽快去投案,杜习利告诉我他现在就去投案。

17、被告人杜习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月17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朋友张之朋、荆某某、王国平一起在佳鑫宾馆,到晚上8点多的时候我开张之朋的豫G×××××号长城牌轿车去小冀京华十字南边的地摊吃饭。吃完饭后,我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走,上了振兴路由东向西走了四五百米,行驶到十字路口处,当时大概晚上8点50分,前方有一辆车通过后我以为能正常通过,也没有减速就直接过了。谁知刚到十字就看到从南边过来一辆摩托车,来不及采取措施,就和摩托车撞到一起了。我车的保险杆被挂掉了。我也没停车继续往前,到了小冀南环路上,给张之朋打电话说我开他的车出事故了,然后又给我叔杜某某打电话说开车碰着人了,杜某某让我投案。一会张某某开着荆树伟的面包车来了,和我一起去交警大队。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习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习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习利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习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艳君

审 判 员  李正杰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雅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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