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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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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习利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习利,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月18日被行政拘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习利,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被害人近某,系被害人之妻。

诉讼代理人郑克勤。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习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艳雪、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习利、诉讼参与人(被害人之妻)张灵云及其诉讼代理人郑克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杜习利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G×××××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县小冀镇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香港路十字路口处时,与沿香港路由南向北王某醉酒后驾驶的豫G×××××号凯撒牌100型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习利驾车逃逸。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害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81.06mg/100ml;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习利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杜习利的供述;证人张某、荆某某等人的证言;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习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习利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习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未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杜习利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G×××××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县小冀镇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香港路十字路口处时,与沿香港路由南向北王某醉酒后驾驶的豫G×××××号凯撒牌100型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习利驾车逃逸。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害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81.06mg/100ml;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习利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杜习利于2015年1月17日23时许到新乡县交警大队投案。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的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015年1月17日21时在小冀镇香港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勘查事故现场情况。

附现场图一张,照片28张

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5)第5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杜习利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法峰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三份:检验结果: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可以认定被鉴定人王法峰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杜习利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阴性,即未检出乙醇;送检的王法峰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81.06mg/100ml。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一份:长城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照明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5、新乡县公安局新县公(交)行罚决字(2015)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015年1月17日20时50分许,杜习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牌照驾驶长城牌小型客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户籍证明一份:杜习利,男,1982年4月1日生,住新乡县。

7、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情况说明一份:2015年1月17日23时许杜习利到新乡县交警大队投案,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建议认定自首。

8、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杜习利驾驶证有效期至2010年8月19日止。

9、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杜习利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杜习利2015年1月17日20时50分许给我打电话,说他开我的车在老拖修厂东处发生交通事故,他开车跑了,让我到现场看看。我到现场见到120车正在抢救伤号。地上躺了一辆摩托车。后来我和荆某某到小冀南环二大队南边路上见到杜习利,我们劝他投案自首。他给他叔也打了电话,他叔也劝他自首。后来我、荆某某开荆某某的车拉着杜习利到新乡县交通警察大队。

11、证人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20时左右,我接到朋友张某某的电话,说杜习利开他的车出事了,让我去现场。我就开面包车去出事地点,看到一个穿化肥厂衣服的男性躺在路面上,有120的医生在抢救。我和张某某一起到我车上,张某某接到杜习利打来的电话,然后我开车拉着张某某去找小冀南环他,我们劝他投案,我们三个开我的车一起去交警队了。

1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下午,我、张某某、杜习利、吕树庆等六个人一起在小冀佳鑫宾馆,晚上8点左右,张某某接到杜习利的电话,说杜习利开车在香港路与振兴路十字路口出事了,张某某就喊上我、吕树庆、刘毅、小华(小名)一起到现场,看到一辆摩托车翻倒在十字路口西边,摩托车旁边还躺着一个人,当时救护车正在现场抢救人,张某某随后就联系杜习利去找他了。

1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下午,我、张某某、杜习利、魏某某、刘毅、小华(小名)六个人一起在小冀佳鑫宾馆,晚上8点左右,张某某接到杜习利的电话,说杜习利开车在香港路北头出事了,张某某就喊上我、魏某某、刘毅、小华(小名)一起步行到现场,看到一辆摩托车翻倒在十字路口西边,摩托车旁边还躺着一个人,当时救护车正在现场抢救人,张某某随后就联系杜习利,并坐荆某某的车去找他。

14、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下午6点左右,我们单位同事十个人一起到百岁鱼吃饭,期间我们六个男的喝了两瓶白酒,20时30分左右吃饭结束各自回家,王法峰骑摩托车回家,大约21时20分,厂里通知我说王法峰出事了,我和王清安一起去了现场,交警正在勘查现场,后来听说王法峰已经死亡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