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人张军证言证,2013年5月8日上午九点钟左右,三店镇政府点名,我看见周书荣正在骂王宝剑:“王宝剑,你给七孙,你不是人,你欺负我孤寡老婆,你X你奶奶”。周书荣就在镇政府院子,骂王宝剑骂了好长时间,一直到她骂累了才停止。 (7)证人贾东明证言证,有一回我去北京接周书荣,周书荣回来在院子里大骂南关派出所所长韩莉,在车上骂韩莉:“韩莉你个七孙妮子把我骗回来,你不给我钱,我就是不下来”。骂有十分钟,下车后,周书荣蹦着骂:“韩莉个XX,你不给我钱躲你妮子XX都不中”。又骂有十分钟。在北京周书荣给我要钱,说她买药,我说我没有钱,最后我给她100元钱。 (8)韩莉证言材料证实周书荣给她要走500元钱的事实。 4、书证 (1)周书荣出具收到困难补助款800元钱的收条一份。 (2)周书荣申报材料一份。 (3)周书荣出具收到家庭困难补助款2000元的收条一份。 (4)周书荣领取救济款的领款单据两张,证实周书荣先后两次领取1000元钱的事实。 (5)周书荣信访听证报告一份,证实2013年7月12日经过听证公路局、三店镇党委政府对周书荣信访事项处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依法有序,合情合理,同意三店镇党委、政府对周书荣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 (6)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一份,一致同意项城市公路局、项城市三店镇人民政府对周书荣的调查处理意见。 (7)周书荣刑事裁定书一份,证实周书荣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8)公安局机关对周书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实2012年3月22日、2013年7月19日周书荣因为非访被公安局行政处罚。 (9)孔卫军中国邮政储蓄2010年12月10日转帐手续结算凭证一份,证实接访周书荣支出情况。 (10)周书荣2010年12月10日在北京上访期间三店镇政府为其结算住宿费发票一份,证实三店镇政府为周书荣结算10250元住宿费。 (11)三店镇政府2010年12月12日为去北京接访报销凭证一份 5、视听资料,证实周书荣在信访局骂高新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书荣无故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书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成立。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书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解普刚 审判员 张东华 审判员 马艳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