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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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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军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4、2012年9月份,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承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老区医院门诊综合楼土建工程。经理陈宏茹为取得被告人史某军的关照,在2013年春节前,陈宏茹在史某军办公室给史某军送20000元人民

4、2012年9月份,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承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老区医院门诊综合楼土建工程。经理陈宏茹为取得被告人史某军的关照,在2013年春节前,陈宏茹在史某军办公室给史某军送20000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前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给史某军送20000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陈某茹证言:2012年9月份其所在的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河科大一附院老区医院门诊综合楼土建工程项目,其作为负责该项目的经理,为了取得主管基建的副院长史某军的支持,2013年春节前,在老区办公室送给史某军现金20000元;2014年春节前,在新区医院门口送给史某军20000元购物卡。

(3)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陈宏茹所在的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一附院新建门诊综合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了陈宏茹所在的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门诊综合楼承建关系。

5、2009年,陈某娟以登封嵩山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门诊楼的防火门工程。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取得被告人史某军的关照,和史某军一起吃饭时给史某军送10000元人民币;2010年陈某娟以登封嵩山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病房楼成品门工程,为了取得被告人史某军的关照,一天和史某军吃饭时给史某军送了1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陈某娟证言:2009年、2010年其以登封嵩山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科大一附院签订新区医院门诊楼的防火门工程、病房楼成品门工程,其为了取得主管基建的副院长史某军的支持,2009年春节前送给史某军现金10000元,2010年春节前其送给史某军现金10000元。

6、河南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理商崔某志为了在和医院发生业务时给予关照,与被告人史某军拉近关系,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给史某军送2000元购物卡,共计10000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崔某志证言:其为了取得史某军的支持以及与史某军维持关系,2008年至2012年春节,每次给史某军送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共计10000元购物卡。

7、2008年10月份,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外科楼的土建、水电工程,为让被告人史某军在工程上提供帮助、支持,项目经理符某述多次向被告人史某军行贿:在2009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2009年中秋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10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2010年中秋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12年年底史某军的母亲去世给史某军送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符某述证言:2008年10月份,其所在的公司中标了河科大一附院外科楼的土建、水电工程,其作为项目经理为了取得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史某军的支持,2009年春节前在新区医院办公室送给史某军5000元现金;2009年中秋节前,在新区医院办公室送给史某军5000元购物卡;2010年春节前,在新区办公室送给史某军5000元现金;2010年中秋节前,在新区办公室送给史某军5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送给史某军5000元钱;2012年底,史某军母亲去世,其送给史某军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其在老区办公室送给史某军5000元现金。共送给史某军30000元现金、15000元购物卡。

(3)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符某述所在的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一附院新区医院外科病房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了符某述所在的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新区医院外科病房楼承建关系。

8、2009年,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在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门诊楼的消防工程。2012年春节前韩某峰为了感谢被告人史某军对这个工程的支持和帮助,给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韩某峰证言:其所在的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门诊楼的消防工程,为了感谢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史某军的帮助和支持,2012年春节前在新区办公室送给史某军现金5000元。

9、2011年,黄某丁以中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广场地面石材工程。2012年春节前黄某丁为了感谢被告人史某军对该工程的帮助以及工程款的结算方面给予的支持,送给史某军30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2)证人黄某丁证言:2011年其以中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河科大一附院广场地面石材工程,2012年春节前,其为了感谢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史某军的支持,在新区医院办公室给史某军送30000元现金。

(3)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2011年9月签订的关于新区医院广场花岗岩石材采购及铺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了黄某丁的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承揽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广场花岗岩石材采购及铺装工程。

10、2009年,史甲以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外科病房楼装修工程,马甲是史甲聘请负责这个项目技术的工程师。2010年中旬,史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史某军对工程的支持和帮助,安排马甲给史某军送20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被告人史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