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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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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波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09年河南社旗粮库的一个熟人小付问我是否认识规划设计院的,他说想给粮库出一个规划方案,我把时任规划设计院的副院长何波电话给了他,随后这事我就没再过问。何波向我要的12万元与社旗粮库没有任何关系,这钱是

2009年河南社旗粮库的一个熟人小付问我是否认识规划设计院的,他说想给粮库出一个规划方案,我把时任规划设计院的副院长何波电话给了他,随后这事我就没再过问。何波向我要的12万元与社旗粮库没有任何关系,这钱是我在办理燕湖小区规划许可证发放期间他要的。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07年我通过在南阳工作的学生何波介绍,去南阳红旗印刷厂与厂长胡某某谈过燕湖小区的前期的概念方案,仅出了一个平面效果的草图,并没有出设计方案的图纸和文本,因前期的设计理念没有被甲方(燕湖小区)采纳,实际意义上我只是前期与甲方接触谈了个人对燕湖小区设计、构思理念的沟通,出了一个简单的平面效果草图,并没有对燕湖小区进行设计。我们以中机十院的名义和胡某某谈过两次,当时参与人员有我、黄某某,何波也在场。何波没有参与。我们简单的和胡某某谈了我们的构思、理念和想法,后当时来胡某某就没有再给我们联系。没有进行到设计那一步,也就没有谈过设计补偿的事。这种与甲方简单接触没有出设计方案文本的业务,每年我们会进行很多,没有真正意义上进入设计程序,就没有在单位备案。这件事当时过去以后,我和何波很少接触,偶尔过年发个短信,双方从没提过燕湖小区前期设计费用的事情。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07年我和中机十院三所的王某某所长去南阳红旗印刷厂与厂长胡某某谈过燕湖小区的前期的概念方案。当时我们是以中机十院的名义谈的,当时参与人员有我、王某某,何波也在场。何波没有参与。我们简单的和胡某某谈了我们的构思、理念和想法,因前期的设计理念没有被甲方(燕湖小区)采纳,实际上没有对燕湖小区进行设计。这种没有谈成的业务,每年有很多,甲方都不给钱,燕湖小区只是前期设计的构思,没有进入实质性的设计,所以就没有设计补偿的事。

为燕湖小区的事我们共去过南阳大概两三次,每次都是我和王某某一起去的,有时是中机十院司机李军开车,有时是王某某自己开车。谈燕湖小区的事情是中机十院的正常业务,由单位派车,费用单位承担。食宿费用有红旗印刷厂的胡某某招待的,有我们自己结账单位报销的。这些费用不需要何波支付,这是因公出差,单位正常报销。

当时出了两张平面效果草图拿去给红旗印刷厂的胡某某看,整套方案及文本没有打印出来给他看,但是把这个概念设计行业每年像燕湖小区这种前期接触只提供设计理念、概念,十有八、九都没有谈成的业务很多,没有出设计方案文本,没有真正意义上进入设计程序签订合同的,就没有在单位备案。制作这两套方案中机十院的直接成本是3000到5000块钱。由中机十院承担,像这种没有谈成的业务很多,设计、出图、打印文本都是单位承担。没有进行到设计那一步,也就没有谈过设计补偿的事。这件事过去以后,我和何波很少联系,双方从未提及过燕湖小区前期设计补偿的事。我没有委托何波向胡某某要燕湖小区前期设计补偿。

直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接到何波的电话,他说“燕湖小区给了钱,现在有人告我,不行这一部分钱交给你算了。”我当时觉得很突然,考虑到这个事情已经过去6、7年了,并且当时与燕湖小区也没有谈到设计补偿的事,这笔钱不该要,再加上我当时已经离开中机十院了,所以我就回绝何波了,这个钱我没要。

(4)证人王某的证言:2013年5月份的一天,胡某某给我打电话问他车上有多少现金,我查了查有7万,他让我回红旗印刷公司,到财务上再拿5万元现金,凑齐12万元给他。我就赶紧开车回红旗印刷公司,把这12万凑齐后用一个档案袋装着给了胡某某。过了几天后的一天上午,胡某某让我开车拉着他一起去市规划局办公新址,他拿着我给他的装有12万元的档案袋上楼办事,我在车上等着。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胡某某空手下楼上车,我们就走了。7万现金是胡某某放在车上的钱,另外5万是胡某某交代财务上拿给我的,我没去财务上办任何手续。

(5)证人杨某的证言:2013年5月21日的一天上午,胡某某给我打电话安排我在公司帐户上取了5万元,我在公司门口等着当时的司机王某,把这5万元给王某。当时胡某某胡总要钱要的急,我先支了5万元给他,手续时随后补的。

(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3年的一天,何波在家给了我一个黄色的牛皮纸档案袋,里面装了12万元钱。他对我说:“这是红旗印刷公司给的设计费,随后交给设计人员。”后我没有交给设计人员,觉得大额现金放在家里不安全,就把这12万元存到以我名字开户的银行卡上(中信银行卡还是建设银行卡我记不清了)。这12万元目前还在我的银行卡上存着。

(7)证人冯某某证言:从我分管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纪检监察工作至今,何波从没有向我们局以及局纪委上交过任何款项。何波没有向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纪委讲过自己收受有关人员送的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的情况,没有相关人员向我说过或举报过何波收受他人现金或者贵重物品的情况。

(8)证人宋某某证言:2013年6月份左右曾经有一个红旗包装印刷公司的胡某某经理,到我这说过何波以设计费名义向他收取十几万元的情况,具体细节胡经理没有给我说。我就和规划局王书记商量准备和何波谈谈,但因为工作关系一直还没跟何波认真的谈谈。何波于2013年9月从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建筑科负责人调整到验收科任负责人也是局里考虑到有这个反映何波收钱情况的因素,把何波从建筑科调整到验收科。

(9)证人王某甲证言:2006年,我和胡某某在一起吃饭时,胡某某谈起了想在红旗印刷厂旧址上开发住宅小区(现在开发的燕湖小区),我向胡某某推荐了何波,何波又推荐了洛阳的两个人来作小区的前期设计构思理念。事后不久,何波找我因洛阳过来的设计人员和胡某某没谈成,托我向胡某某传话想要点相关费用(招待费、食宿费用),具体要多少钱,何波也没给我说。我觉得我只是个引荐人,两边关系都不错,张不开嘴,也没给胡某某说费用的事。自此以后,何波再没为此事和我联系过,也没有向我说向胡某某要设计费的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