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万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4年1月16日中午快十二点的时候,我当时在我家猪圈,我爱人崔建玉哭着跑过来找我说:娃儿头让张万林砍烂,赶紧去。然后我就赶紧跑到路边代销点那见到了魏立棒,我一看他头上好几个刀口,满头血,当时我腿就软了,

2014年1月16日中午快十二点的时候,我当时在我家猪圈,我爱人崔建玉哭着跑过来找我说:娃儿头让张万林砍烂,赶紧去。然后我就赶紧跑到路边代销点那见到了魏立棒,我一看他头上好几个刀口,满头血,当时我腿就软了,别人提醒我赶紧打电话,我就赶紧给魏立棒他爷魏保庆打电话说:你赶紧过来吧,娃儿让人砍了,打120来不及了,你把车开过来上医院。等着魏保庆把车开过来后把魏立棒拉到医院走后,我和我兄弟魏某乙一起找张万林,到队长方某某家找到了张万林,当时我们想打他出气,方某某拦着不让打,张万林又往方某某家厨房跑,看样子是准备拿凶器,被张某某拉住,我就上去,张万林看我上来立马踹我一脚,踹到我胸口了,我顺手拉着他脚,当时张某某还拉着张万林,张万林顺势就躺地上不动了。张万林的爱人甘小青也跪地上不让打了,当时院子里乱糟糟的,我兄弟魏某乙踢张万林一脚后,我们也就离开了。张万林躺地上后,没有别人殴打他了。当时乱糟糟都被拉开走了。

(7)证人魏某乙证言

2014年1月16日中午十一点多我在庄上准备回家,庄上的邻居看见我说:你快去看看,张万林给你侄儿砍成啥了。我一听这,赶紧跑到我们庄中间的路边见到了我侄儿魏立棒。具体是哪个邻居我这回也记不清了,庄上的人都知道。当时魏立棒头上、脖子上全是血,头上、脸上好几处刀口,我当时看见腿就软了。当时我也忘记报警这一回事,我赶紧打的120,打完120,魏立棒的爷爷魏保庆来了,我们也等不及120了,就让魏保庆开车拉魏立棒去医院。他们走后,我就和我哥魏某一起去找张万林,我们在队长方某某家找到了张万林。张万林看见我们后就往厨房跑,看样子是准备拿凶器去,被张某某拉住了,我们就上去准备找他理论。我哥魏某刚上台阶,张万林突然朝我哥魏某胸口踹了一脚,我哥就抱着他脚,然后他张万林就躺地上了。方某某拦在中间不让打,张万林的妻子甘小青也跪在地上不让打。张万林躺地上后就不动了,当时院子里也乱糟糟的,然后我们就走了。张万林躺地上后没有人殴打他了。张万林当时喝酒了,但是没醉。

(8)证人甘某某证言:

张万林砍伤魏立棒后,我接触过魏立棒的家属两次2014年1月17日中午我去专医院去看看,当时给他们留了两千元,他们当时没接,给我个医院账号,我就把两千元打医院账号上了。又过了两天我伯和我姐夫哥张小果去医院看看他们,我给我伯们两千让给他们。然后就是前几天我又去医院看看,当时魏立棒已经从监护室出来了,我又给他们留了两千元,他们接着现金了。我同魏立棒的家人说过这个事情,但是都是同中间人说的,虽然我们和韩某某家是亲戚,但是出这样的事,我还是先找中间人说。韩某某那边也总是说伤情鉴定没出来,先不说这事。这两天我又给中间人说,但是中间人说马上就过年了,没两天了,这事等过了年好好坐那说。等于是到现在我家也没有和韩某某家好好坐那说这个事情。我家尽最大努力在经济上把人家治疗所花的费用给补偿了,然后争取人家谅解,给人家道歉。

(9)证人方某乙证言:

我们都是一个庄的邻居。2014年1月16日中午的时候,我在庄上张某某们门口在烤火,我们庄上一个嫂子过来说他大(张万林)跟韩某某在庄西边猪场那吵架里。我一听这,我就和张某某一起去猪场那去劝架。我到那后看见张万林和韩某某正在对着骂。然后我就上去劝他们,我和张某某一起把张万林往家拉。拉到队长家东边时张万林说上厕所,然后又碰到韩某某了,接着张万林和韩某某又对着骂。我和张某某就拉着张万林回家。没拉多远,拉不动了,张万林挣脱开就往西跑了。然后我就坐那歇会。我正歇着的时候,张万林又从西边跑出来了,当时我也没在意。然后等了一下,我看见韩某某上去拉张万林,我就也过去了。我到跟前一看,张万林手里有个菜刀,我和张某某就赶紧把菜刀夺下来,然后扔旁边的菜园里了,后来菜刀被民警提取走了。当时只顾夺菜刀也一怔那了,韩某某把她孙子抱在怀里,我也没看清受伤没有。张万林砍魏立棒的过程我当时在西边坐那休息,和这边有二三十米的距离,我没在意,也没看。有人拉着张万林,我就赶紧开我车准备拉人去医院,我把车开来的时候,我听说魏保庆已经开车拉人上医院去了。张万林当时喝酒了,好像还喝醉了。

3、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064号

鉴定意见:被害人魏立棒的伤情系重伤二级。

(2)南阳万和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36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魏立棒其右顶叶脑挫裂伤属九级伤残,颅骨骨折属十级伤残。根据晋级原则综合评定其损伤属九级伤残。

4、书证

(1)被告人张万林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张万林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张万林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被告人张万林无前科证明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被害人魏立棒出生医学证明

证实被害人魏立棒出生日期为2011年6月6日

(5)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抓获经过

(6)扣押清单及菜刀照片

(7)被告人张万林指认作案时用的菜刀照片

(8)被害人魏立棒的血衣照片

(9)被害人魏立棒医疗费票据7张,金额为11650.51元。

(10)被害人魏立棒南阳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

(11)被告人张万林南阳万和医院门诊收费发票、病历。

(12)被告人张万林南阳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诊断证

诊断:1、癫痫持续状态2、肺部感染

(13)被告人张万林结婚证、家属户口本复印件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林故意损害无辜儿童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万林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万林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万林系自首,经查,被告人张万林系在蒲山分局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经询问了解被告人在南阳万和医院,民警立即赶到万和医院将被告人张万林抓获。张万林不属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万林辩护人辩称本案中被害人魏立棒亲属对事件发生有过错,经查,被告人张万林在与被害人魏立棒的奶奶韩某某发生矛盾后而迁怒于无辜儿童,持刀对未成年人予以伤害,应当予以严惩。故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