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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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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红昌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的财物,量刑时将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后予以从重处罚。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七起盗窃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苏某某虽在侦查期间供认有盗窃行为,从其身上又查获一部基伍手机,但当庭否认是盗窃所得,且没有被害人和其他证据佐证,有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本院不予确认。其辩护人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3000元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