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下午17时,我在专医院眼科上班时,把提包挂在实习生更衣室的墙上,更衣室没有上锁,大概下午18:50左右,我回到更衣室发现我的手提包不见了,我就查看监控,发现下午18:40分有个体态稍胖的男子将我的手提包拿走后,又进入到内分泌科的卫生间,然后离开了。我在内分泌科的卫生间找到了我的提报,包内的一个钱包、一串钥匙不见了,内有20元零钱。 (2)被害人武某某陈述:2015年1月10号夜里,我在中心医院一号楼四楼大厅内休息,凌晨五点醒来发现放在旁边的棉袄不见了,早上8点多,我到医院监控室调取监控,发现是一名胖男子偷的我的棉袄。两天后,我在医院管理科找到我的棉,是一名清洁工在三楼楼道捡到的。袄内有户口本、合作医疗本、医院交款单等物品。 (3)被害人智某某陈述:2015年1月8日凌晨,我在周口市人民路专医院十楼重症监护室照顾病人,凌晨1点多的时候我就在十楼大厅打地铺休息,临睡时我将平板电脑放在我枕头附近,大概到当天早上6时许,发现平板电脑被盗。被盗的平板电脑是三星牌的,可以插手机卡当手机使用,白色,9寸的屏,8G内存,手机卡号为15993216940,该手机是2014年10月份以4200元购买。今天凌晨5时许,我听说有个小偷在医院偷东西被抓着了,从他身上搜来了我被盗的平板电脑,我就赶紧来公安机关了,刚才我确认了一下,从小偷身上搜出来这部平板电脑正是我之前被盗的那台平板电脑,但是平板电脑的屏幕却被弄碎了,现在开不开机。 (4)被害人石某某陈述:昨天晚上我在医院十楼走廊休息,凌晨3时发现放在我头边的手机不见了,手机是一个中兴手机和一个三星手机,中兴手机是黑色直板1600元买的,三星手机是粉色外盖2100元购买。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12月23日晚上20点55分左右我到人民路中心医院上夜班,我的包放在女更衣室里,到今天早上将近7点的时候发现手提包被盗了,我的手提包是蓝色的,皮质,牌子忘记了,上星期以960元购买的,包里有一个粉色的钱包,钱包里有我的身份证、银行卡等。 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我于2013年因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在周口市看守所服刑,于2014年7月份刑满释放。我自刑满释放之后,一直在周口市区流浪,夏天时我经常在广场睡觉,后来天冷了,我有钱了就去泡网吧,如果没钱了就去专医院睡。有时给人家干点杂活,后来没有活干了,我只要一没钱了,就去专医院盗窃人家的财物,我平时偷来的钱都吃喝了。我平时经常在凌晨一两点,我自己一人去周口市人民路专医院1号楼去寻找目标,我寻找的目标一般都是睡在大厅里的人,他们的财物或手机都在枕头旁边放着,我趁他们睡着的时候,将他们的财物和手机偷走,有时我也会去护士更衣室里去偷提包和手机。 (1)2015年1月10日凌晨,我自己一人来到周口市人民路专医院1号楼4楼产科大厅,我看到大厅里门口处,有个男子在那打地铺睡觉,这个男子旁边放有一个深色的袄,我趁这个男子熟睡的时候,将这个男子放在旁边深色的袄给偷走了。我偷到这个袄之后就赶紧从楼梯下了三楼楼梯口处,我翻了翻这个袄的口袋,发现口袋里装有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还有其它一些不卡,就是没有现金。我一看口袋里没有钱,就将偷来的袄随手扔到三楼楼梯口处的门后面了。 (2)2015年1月12日下午17时许,我自己一人来到周口市人民路专医院1号楼15楼护士更衣室门前,我看到更衣室的门没有锁,我推开门一看发现更衣室内没有人,我看到有个女式手提包挂在墙上,就顺手把这个女式手提包偷走了。我偷来这个手提包以后就赶紧往东跑,跑到对面科室的卫生间里面,我翻了一下手提包,这个手提包好像是桔红的,包内就有个小钱包、银行卡、身份证、钥匙等物品,我打开钱包一看发现钱包就十三、四块钱,我把钱拿出来之后,随手把包扔到卫生间的垃圾桶里了。 (3)2015年1月8日凌晨1时左右,我自己一人来到周口市人民路专医院1号楼10楼大厅,我看到10楼大厅有很多人在打地铺睡觉,都是病人家属,我看到其中一个男子枕头旁边放有一个白色的大屏手机,我趁这个男子熟睡的时候,就把这个大屏手机偷走,之后我就赶紧离开了。这个手机我一直在身上带着,昨天被抓之后,这部手机被你们公安机关的扣押了。 (4)大概是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我一人来到周口市人民路专医院1号楼十几楼的一个护士更衣室前,更衣室的门没有上锁,我看到更衣室内没有人,就顺手把挂在墙上的一个女式包给偷走了。偷到包之后我就赶紧走楼梯下楼,去了楼下的一个卫生间。我翻开这个包一看,包内有一部杂牌手机,包内有七八十元现金,还有其它一些杂物,我把手机和现金拿走后,我就把提包就扔到卫生间里了。偷来的钱被我花掉了,偷来的手机我在街上卖给一个骑着摩托车收旧手机的男子了,好像就卖了20块钱。我想不起来了是在几楼的护士更衣室,刚才你们让我看了监控,监控中所拍到的,正是我那去盗窃这个提包时的图像。 (5)另外在10来天前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自己一人来到周口市人民路专医院七楼的一个更衣室里,这个更衣室门没有上锁,我看到更衣室内有一个提包,我就顺手把这个提包拿走了,我记得这个提包内有不到一百元的现金,还有一些杂物,我把提包内的钱拿走后,就顺手把提包扔掉了,具体扔在哪儿我也想不起来了。 (6)刚才你们让我看了监控录像,录像中的男子正是我本人,那次我在周口市人民路专医医院1号楼十几楼的大厅里,偷了两部手机,好像都是直板的,具体什么牌子的我也不清楚,具体时间我也真想不起来了。偷来这两部手机,我卖给大街上一个过路的男子了,卖了200块钱!这个男子是一个年轻人,我也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 (7)我身上发现的那部黑色手机是我去年夏天的时候在周口市川汇区西环路沙河边偷的,当时我在看人家钓鱼,其中一个钓鱼的男子衣服就放在旁边,我趁他不注意将他口袋内的手机偷走。我偷到这部手机,就一直将这部手机带在身边,平时我还一直用着,手机里装的是我的手机卡,手机号我也记不清了。昨天凌晨我被抓时,他们打我时把我手机的电池给弄掉了。 在我被抓之前,我还经常到周口市专医院1号楼楼上的大厅选择目标盗窃,由于盗窃的次数太多了,就以上几次我能记起来,其它的我真记不起来了。有时能偷个三、四百块钱,有时只有十几块钱,有时偷来的包内甚至没有钱,我选择的目标比较明确,都是睡在大厅里的病人家属,我所偷的东西一般都是手机和钱,其它的我都扔掉了。 我只要没钱了我就去盗窃人家财物,后来逐渐养成习惯了,只要一没有钱,我就去盗窃人家的财物,因为这样比干活来钱快。因为我没有钱吃饭,没钱生活,所以才去盗窃人家财物的。 5、鉴定意见: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一份:GFIVE(基伍)手机一部,价格800元;中兴手机一部,价格42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格1290元;三星平板电脑一部,价格810元。共计3320元。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案发时周口市中心医院的监控视频及侦查人员与被害人的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被告人苏某某当庭仅对第七起其供述提出异议,其他均无异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