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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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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某某等七人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李某某供述:2014年6月22日23时许,他与耿某某、马甲、张某某在金尊KTV包间唱歌,他和马甲中途离开。他去和刘某州、崔某吃饭。不久,马甲给他打电话称有人跺耿某某包间的门,让去看看。他到后张某某称跺门的人

(2)李某某供述:2014年6月22日23时许,他与耿某某、马甲、张某某在金尊KTV包间唱歌,他和马甲中途离开。他去和刘某州、崔某吃饭。不久,马甲给他打电话称有人跺耿某某包间的门,让去看看。他到后张某某称跺门的人在楼下等着。他下楼后问对方谁跺的门时对方一胖大个打他一拳,后双方互打。他们这方一拿刀男子在现场乱比划,未砍对方的人。他们将跺门男子打倒后张某某朝其头上跺几脚并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对方男子头部,对方另一较胖男子用胳膊搂住耿某某的脖子把耿摔倒,他们几人对该男子拳打脚踢后逃走。

(3)许某供述:2014年6月份一晚,他与王某在世纪广场玩时耿某某让他到金尊KTV帮忙打架,他与王某(带把刀)赶到后见耿某某等人与KTV对面站着的几名男子打起来,他和王某也围上去打对方的人。他见张某某朝对方男子身上、头上踢打,王某打架时把刀扔了。

(4)张某某供述:2014年6月22日23时许,他和马甲、李某某、耿某某在金尊KTV二楼一包间唱歌。期间,马甲、李某某先离开。一陌生男子跺开他们的房门,耿与对方争吵,跺门男子被拉走。后耿给马甲打电话称有人找事,马甲遂回到包间。这时踢门男子带三名男子又到他们包间吵架,还声称打耿某某,耿让对方到楼下等着打架并喊人帮忙,此时李某某也回到包间。他们到楼下见路对面站三四名男子,李某某骂一句谁找事,那名跺门男子上前先打李某某一拳,又打他一拳,双方遂互殴。对方两名男子与他、李某某、马甲、耿某某互打时,耿某某、李某某喊来的五六名男子也赶到现场参与打架,其中一名男子拿把刀,但未砍对方的人,双方相互拳打脚踢。对方一名较胖男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他们时被夺下扔掉,后他拾起该石头砸对方未果,他们将该男子打倒在地,他朝该男子跺几脚,后该男子掐住耿某某的脖子把耿摔倒,他们又把该男子打一顿后逃走。

(5)王某供述:2014年6月23日零时10分许,他和许某在世纪广场玩时买把砍刀,后许某接耿某某电话让到金尊KTV帮忙打架,许某又喊上“小斌”。他和许某、“小斌”以及“小斌”一朋友到KTV门口与对方互打,他将刀拿出但未砍人。

(6)马甲供述:2014年6月22日晚,他和张某某、李某某、耿某某在金尊KTV二楼一包间内唱歌,中途他和李某某先离开。后来张某某给他打电话称有人找事让他喊李某某回来。他赶到包间时几名陌生男子跺开房门找事,耿某某、张某某与对方争吵,双方欲打架被人拉开。耿某某让对方到楼下等着,耿打电话喊人到金尊KTV,这时李某某也赶过来,后他和张某某、李某某跟着耿某某下楼。见KTV门口对面站几名男子,耿某某上前与对方理论时李某某骂着问谁找事,对方一男子打李某某,双方对打起来。后又来五六名男子参与打架。他们这方一拿刀的年轻男子在打架,但未砍人。对方一胖男子捡块砖头欲砸他们时被夺下扔掉,张某某捡起该砖头砸对方的人。对方拿砖头的胖男子搂着耿某某的脖子将耿摔倒,他们围上去将该男子打一顿,后逃走。

(7)崔某供述: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他和刘某州、李某某一起吃饭时,李接马甲电话称有人在骏马路金尊KTV找事,让李某某过去。李某某先过去,并让他和刘某州也去帮忙。后他和刘某州步行至金尊KTV门口时见耿某某、马甲、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和对方二名男子互殴,他俩也参与到斗殴中,后又跑来几人参与打架。互殴中,他们这方有名男子拿刀乱比划,但未砍人。他把对方一名男子打倒,张某某朝该男子头上跺几脚后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该男子头部。对方一名较胖男子把耿摔倒在地,他们这一方的人围上去对该胖男子拳打脚踢后逃走。

2.被害人陈述

(1)马乙陈述: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他酒后在金尊KTV二楼一包间唱歌时与人发生纠纷,他让赵某过来帮忙打架。后赵某和楚某乘车到现场。他们在KTV门口与对方几人吵骂,后双方对打。他和楚某被打伤后逃走。

(2)楚某陈述:2014年6月23日零时10分许,马乙让赵某到金尊KTV帮忙打架,因他和赵某在一起也过去。打架时,对方多人围着他们打,其中有一男子拿刀,但未用刀砍人。对方把他和马乙打伤后逃走。

3.证人证言

(1)赵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23日零时20分许,因马乙走错包间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约场斗殴,马乙让他到金尊KTV门外等着。不久,对方十几人(其中一人拿把刀)对楚某、马乙拳打脚踢。

(2)贾某勇证言,证明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他在金尊KTV值班时路对面站几人一直向大门看。这时,有三四名男子出来和对方接头,后双方对打起来,后又过来几名男子参与打架。一方七八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拿刀但未用刀砍人,另一方只有两名男子参与打架,双方拳打脚踢。两名男子被打倒后对方跑走。

(3)马某军证言,证明2014年6月22日22时30分许,他与李某、马乙及马乙的朋友等人在金尊KTV唱歌时,马乙走错房间与对方发生争吵。他将马乙、李某拉到楼下。他从楚某处得知打架,下楼见马乙、楚某均受伤。

(4)冷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22日22时30分许,马乙踢开耿某某的包间门惹怒耿某某,后被马某军劝开。

(5)杜某证言,证明她是楚某妻子,案发后,耿某某赔偿楚某9000元、张某某赔偿1万元、马甲赔偿7000元,双方相互出具谅解书。

(6)王乙证言,证明她是马乙妻子,马乙因本案受伤支出医疗费1万多元。案发后,耿某某赔偿8000元、张某某赔偿1万元、马甲赔偿8000元,双方相互出具谅解书。

4.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证明2014年6月23日0时10分许,马乙、楚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金樽KTV门前被人致伤。

5.视频资料及说明,证明2014年6月23日0时13分55秒,耿某某、张某某、马甲从金樽KTV出来打架;0时15分10秒,李某某开车达到现场;0时17分50秒,王某、许某、崔某等六人到达现场;0时20分30秒,崔某、王某、许某等人打架后逃跑。

6.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楚某准确辨认出耿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即对其和马乙实施殴打之人。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马乙双侧鼻骨、右额突及鼻中隔骨折,楚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并双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8.书证

(1)前科材料及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前科处罚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