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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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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六)2014年10月23日夜,涂某某、肖某某窜至某村曹某某家,将曹某某家狗毒死后,用撬棍在曹某某家院墙东侧挖洞进入院内,盗窃羊两只。后涂某某将羊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宰杀后出卖,经鉴定被盗的两只羊价值3740元。

(六)2014年10月23日夜,涂某某、肖某某窜至某村曹某某家,将曹某某家狗毒死后,用撬棍在曹某某家院墙东侧挖洞进入院内,盗窃羊两只。后涂某某将羊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宰杀后出卖,经鉴定被盗的两只羊价值374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供述与辩解:七天前的晚上,我和肖某某走着出去准备偷羊,走到某村西头坑边,发现一家养的有羊就偷走了羊棚子下的两只老肥羊,其它的羊没偷走。把这两只羊送到李某某家里,李某某给了我1300元钱。加油花了100元钱,我和肖某某每人分了600元钱。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供述与辩解:今年这一次是距离现在有七八天了,涂某某拉来了两只羊,卖了1300元钱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我家东侧墙被人挖了一个洞,被盗走两只羊,两条狗和一只猫被药毒死。

4、证人曹某甲证言:我邻居曹某某家的羊被盗了,他家养了六只羊,其中两只老肥羊被盗了,狗被药死了,墙被挖洞,羊是顺着洞被牵走了。

5、曹某某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指认笔录。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涂某甲、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涂某某的红色豫PGF869五菱面包车一辆被扣押。

上述事实,还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

2、沈丘县公安局石槽集乡派出所证明。

3、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

4、作案轨迹图

5、李某某的妻子郑留燕、涂某某的妻子庞贺丽申请。

6、领条。

被告人涂某甲辩护人提交的证据:退赃申请、村委会证明、联保书2份。证明目的:被告人早前没有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结合家庭成员状况及村民联保,请求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在诉讼过程中,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向我院出具了被告人李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涂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多次入户盗窃,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实施犯罪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以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对该指控无法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涂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作案工具红色豫PGF869五菱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志奎

审判员  张 灵

审判员  刘义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