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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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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一)2014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涂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PGF869红色五菱面包车将被告人涂某某、肖某某送到周营乡敬老院附近,涂某某及他人携带撬棍窜至黄孟营村黄某某家,将黄某某家中狼狗毒死后,用撬棍在黄某某

(一)2014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涂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PGF869红色五菱面包车将被告人涂某某、肖某某送到周营乡敬老院附近,涂某某及他人携带撬棍窜至黄孟营村黄某某家,将黄某某家中狼狗毒死后,用撬棍在黄某某家大门北侧院墙上挖洞进入黄某某院内,因发现院内没有羊并且被黄某某发现,二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份左右,我和肖某某一起到敬老院东边的这个村庄,到院里的时候我看到这户人家的灯拉明了,我和肖某某就一起从事先挖的洞里逃跑了。

2、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涂某某、肖某某在周营偷过羊,这回没偷到羊。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4年4月份,我家大门北侧被人挖了一个洞,一条狗被药毒死。

4、黄某某家现场勘查笔录。

5、物价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二)2014年5月4日凌晨,涂某甲驾车与涂某某、肖某某到莲池乡斋公营村附近,涂某甲将车开回,涂某某与他人窜至该村范某某家,将范某某家两条狗毒死,用携带的撬棍在范某某家院墙南侧挖洞进入院内,盗窃4只羊。后涂某甲驾车与涂某某、肖某某将4只羊运回,涂某某将羊卖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宰杀后出卖,经鉴定被盗的4只羊价值525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和肖某某在莲池乡斋公营村采取挖洞入室的方式,盗走4只羊,我把偷的这4只羊卖给李某某了,李某某给了我1900元钱。

2、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涂某某给我打电话让其去斋公营西边去接他们,我看到他俩身边有三、四只羊,把羊装上车后就各回各家了。后来涂某某分给我200元钱。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当时涂某某是开着他的红色五菱之光,一共拉来了4只羊,卖了1900多元钱。

4、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4日,我家院内西侧羊圈南侧墙上被挖了一个洞,被盗走4只羊,两条狗被药毒死。

5、证人范某甲证言:2014年5月4日,今天夜里范某某家羊被盗了4只羊,两只狗被毒死,羊圈南墙也被挖洞。

6、证人吴某某证言:今天夜里我在家睡觉时听到羊叫,天亮后知道范某某家羊被盗窃了,狗被药死。

7、范某某家现场勘查笔录。

8、物价鉴定意见书。

9、现场指认笔录。

(三)2014年8月26日夜,涂某甲驾车将涂某某,肖某某送到周营乡敬老院附近,涂某某、肖某某窜至某村赵某某家,将赵某某家的狗毒死后,用携带的撬棍在赵某某家西南角院墙上挖洞进入院内,盗窃羊3只。后涂某甲驾车与涂某某、肖某某将3只羊运回,涂某某将羊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宰杀后出卖,经鉴定被盗的3只羊价值306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我和肖某某在周营乡敬老院东边的一个村里,采取挖洞的方式偷走了一只老肥羊和三只或者四只小羊羔,后来我把这几只羊卖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了1500元钱。

2、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大概在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大概就是在某庄附近,后来涂某某和肖某某下了车,我就开车回家了,等到夜里三点多的时候涂某某给我打电话让去某庄的路边接他们,牵了一只老水羊和三只羊羔子,过了几天涂某某给了我200元钱。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8月份的一天,涂某某给我拉过来3只羊,总共卖了1600元。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我家院子西南角棚子下面的西山墙被人挖了一个洞,被盗走3只羊,一条狗和一只猫被药毒死。

5、现场勘查笔录。

6、物价鉴定意见书。

7、现场指认笔录。

(四)2014年9月13日夜,涂某甲驾车将涂某某、肖某某送到某村附近,涂某某、肖某某窜至某村王某某家,将王某某家的狗毒死后,翻墙入院盗窃羊2只。后涂某甲驾车与涂某某、肖某某将两只羊运回,涂某某将羊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宰杀后出卖,经鉴定被盗窃的羊价值357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大概9月中旬,到曲集往北一个村庄,偷了两只羊,李某某卖了1400元钱,分给涂某甲200元,我和肖某某每人分了600元钱。

2、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今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到曲集附近的一个村,他们两个下车后我就先回家了。到了3、4点左右的时候,涂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南程营南边的一条水泥路上接他们,我到了之后看到他们身边有两只羊,我们把羊装到车上后就开车回家了。后来涂某某分给我200元钱。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第三次是农历八月份的时候,涂某某拉来两只羊,卖了1400多元钱。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我家大门被破坏,小偷翻过我家墙头进入家中,盗走了两只羊,一条狗被药毒死。

5、证人郑某某证言:王某某家的羊两只被盗了,一只大,一只小。

6、现场勘查笔录。

7、物价鉴定意见书。

9、现场指认笔录。

(五)2014年10月12日夜,涂某甲驾车将涂某某、肖某某送到某村附近,涂某某、肖某某窜至某村刘某某家,用撬棍挖墙进入院内,盗窃羊2只。后涂某甲驾车与涂某某、肖某某将两只羊运回,涂某某将羊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宰杀后出卖,经鉴定被盗的2只羊价值442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到某村那里,我与肖某某偷走4只羊。我把羊给李某某送过去,卖1600元钱。分给涂某甲200元钱,我和肖某某每人分了700元钱。

2、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今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开车把涂某某和肖某某送到某村的路上,涂某某和肖某某下了车,然后我就回家了,过了大概2个多小时,涂某某打电话让我去某村北边接他们,我到了之后看到他们牵着三只羊,我们把羊装到车上后,我们就拉着羊一起回家了。后来涂某某分给我200元钱。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涂某某送来一次羊,一只母羊和两只羊羔,一共卖了1600元钱,我把钱给涂某某了。

4、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家南边墙被人挖了一个洞,被盗走三只羊。

5、证人郑某甲证言:我父亲刘某某的羊被盗了,我看到家里院墙上有洞,家里养的三只羊被盗了,一只老水羊100多斤,两只母羊都80斤。

6、刘某某家现场勘查笔录。

7、物价鉴定意见书。

8、现场指认笔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