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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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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9.证人石某丁(现任汤阴县石家庄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2014年大约七八月份,石榴园挂牌后,我们村的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庚、陈某某、石某己、王某某、郑某甲他们就到城关镇政府告状反映石榴园开发手续不

9.证人石某丁(现任汤阴县石家庄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2014年大约七八月份,石榴园挂牌后,我们村的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庚、陈某某、石某己、王某某、郑某甲他们就到城关镇政府告状反映石榴园开发手续不全等问题,城关镇政府让我出面协调,做他们的稳控工作。王某某开发石榴园手续齐全,他们是想借告状给王某某要钱,我问他们想法,他们开始说让王某某拿300000元,保证石榴园开工后不找事,后来说到50000元,王某某同意了。我和王某某带着50000元现金到新实验中学附近把钱交给石某甲、石某乙、石某庚他们。这之前,石某丙找过王某某,也找过我说过把他借王某某那40000块钱顶帐,王某某同意正常开工后把欠条给石某丙或把欠条撕掉。

10.证人李某甲(现任汤阴县城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石家庄村包村领导)的证言:2014年六七月份,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庚、陈某某、石某己、王某某、郑某某到城关镇政府找我反映老石榴园开发手续不全以及石某丙、石某丁当干部期间给石榴园开发商王某某私自打300万欠条的事。石某甲等人反映的问题,经城关镇领导研究,由专业会计事务所进行核查,关于土地问题严格按照程序公开进行竞标拍卖,都是城关镇党委政府掌握,已经解决好的事,有的已经过市、县、镇纪委调查处理的事。他们每次反映问题后,坐在我办公室不走,并且要挟我说,如果不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还要继续去市、县上访,我只好通知村干部把他们劝回。

11.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2014年五六月份,我、石某乙、石某丙、陈某某、石某庚等五人多次到城关镇政府反映原村长石某辛借王某某105万元利滚利翻到300多万元不合理一事及王某某开发的老石榴园手续不全的事,在汤阴县南园村实验中学新校区附近的马路上,石某丁从王某某车上把钱拿到我们车上,给了我们50000元,说关于石榴园的事,让我们先别给镇里反映了,等落实了再说。其中我得10000元,石某乙得10000元,陈某某得11000元,石某庚得9000元,并由陈某某给郑某甲、王某某、石某己三人8000元,吃饭洗澡消费了2000元。石某乙之前给我说石某丙欠王某某40000元,让石某丙少还王某某10000元。

12.被告人石某乙的供述:2014年大约6月份,我、石某甲、石某丙、陈某某、石某己、王某某、郑某甲到城关镇、县里面告状,说老石榴园开发土地手续不合法以及原来老村长借了王某某100多万,后来利滚利到了三四百万这些事,用这种告状上访的方式给县里、城关镇以及我们村大队施加压力,迫使王某某找我们拿钱摆平,我们就不告了。大约7月份,在村南地新学校那儿,通过石某丁的手王某某给了我们50000元钱,我们同意不再告状了。其中石某甲得10000元,我得10000元,石某庚得9000元,陈某某得11000元,由陈某某给石某己、王某某、郑某甲三人8000元,其余2000元用于吃饭、洗澡等共同开支。石某丁给我们这50000元时,说不用管石某丙了,石某丙还欠王某某40000元,这个欠条就顶了,让我们再商量从石某丙那儿扣。

二、2013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伙同他人,采取向汤阴县信访局、汤阴县城关镇政府反映汤阴县城关镇石家庄村村委会主任石某戊以低价将荣成大厦第一层卖给开发商,并收取开发商好处费的手段,迫使被害人石某戊给付人民币15000元。其中,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各分得赃款3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3年5月份石某丙等5人上访反映的村支书、村主任贱卖荣城大厦一层门面房及村党员、村民代表反对的情况下卖掉明珠家具城北头路东门面房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荣城大厦一层门面房及明珠家具城北头路东门面房已于2012年经村党员、村民代表会同意并通过合法程序出卖。

2.被害人石某戊的陈述:2013年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陈某某、唐某丙用告状要挟我,敲诈了我15000元。2013年农历八月,他们让我去找荣成大厦的人,让人家给他们一些钱,我没答应,他们就开始往城关镇、县纪委告状,说荣成大厦给了我45万元好处费,县里三天两头调查我。我实在没有办法了,就问唐某丙他们这样一直告状,到底想干啥,他们让我拿15000元钱,他们就不再告我了。后我和唐某丙一起到董某某门市上,借了董某某15000元给了唐某丙了,后来他们就不告我了。

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2013年农历八月十八,石某戊和唐某丙,一起到我门市,石某戊借了我15000元给了唐某丙。

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荣成大厦招标的时候,村里决定荣成大厦第一层门面归村集体所有,后石某戊直接把荣成大厦第一层门面卖给了李某乙,没有按照招标程序就把村集体财产卖了,我们感觉不合理,我和唐某丙、陈某某,石某丙、石某乙就去镇里、县里反映问题。2013年下半年,石某戊给了我们15000元,不让我们告了,我得了3000元。

5.被告人石某乙的供述:我和石某甲、石某丙、唐某丙、陈某某一起到城关镇政府、县信访局上访告状,反映石家庄大队卖荣成大厦第一层门面房不合理,后来石某戊让我们别再告状了,经过讨价还价,石某戊说出15000元,后唐某丙给了我3000元钱。给了钱后,我们就没再告状反映这个事。

6.被告人石某丙的供述:石某戊直接把第一层的门面卖给荣成大厦,我、石某甲、唐某丙、石某乙、陈某某告状反映这个事,2013年下半年,石某戊说别一直告了,唐某丙说不告可以,总得给我们一点钱吧,我们告状也花了不少钱,经过讨价还价,石某戊给了我们15000元,每人分得3000元,我们得了钱后,就不再告状了,后来陈某某、石某戊到县信访局把信访材料抽回了。

三、2012年底,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以汤阴县石家庄村村委会以低价将汤阴县星阁路明珠家具大世界北边9间门面房卖给石某壬,要求石某壬给点好处,否则就要找其麻烦为由,迫使被害人石某壬给付人民币8000元。其中石某乙得赃款4000元,石某甲、石某丙各分得赃款2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石某壬与石家庄村委会所签房屋出售协议、石家庄村委会收款单、2012年10月27日、11月5日石家庄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会会议记录:星阁路中段路东9间门面房经张榜公示对外招标出售,石某壬以4500元的价格中标,合款7839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