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陈某某当庭供述与辩解,河南众联公司是其以妹妹陈某甲和妹夫王某某的名义登记的,公司成立时的资金都是其筹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股东是王某某和陈某甲,其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在其经营河南众联公司期间,为了在滑县人民医院和滑县中医院做医疗设备销售业务,为了取得医院的帮助,其给滑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焦某某送过10万元,给滑县人民医院器械科科长刘某某送过10万元,给滑县中医院器械科科长刘某某送过两次共8万元,给滑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张某送过20万元。以上共计48万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焦某某(原滑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滑县人民医院通过河南国际机电招标代理公司招标购买了一台3.0T的核磁共振,中标的是河南众联公司,设备价格是2,300万元。2013年3、4月份,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河南众联公司的陈某某经理来到其办公室聊了一些设备上的事情,临走时他把随身携带的一个手提袋放到了其办公室套间的床上,然后说“感谢领导支持我的工作,这是一点心意”。说完他就往外走。其打开一看里面是10万元现金。陈某某给其送10万元是因为其是负责医院医疗设备的副院长,他的设备顺利中标了,一方面是为了感谢其,另一方面他是为了在下一步设备拨款、设备维修等业务方面让其提供便利。 2、证人刘某某(滑县人民医院器械科科长)证言证明,2013年5月的一天,他到其家说:“核磁设备已经安装到位,并且验收合格,也入了医院的库,多谢刘科长的帮忙,我来谢谢刘科长。”说着陈某某就把一个手提袋放在其家客厅的沙发旁边就走了。他走后,其看看那个手提袋,共十沓钱,当时其没有数,一开始还认为是10万元现金。后来其拿其中的5沓,也就是5万元去还同学张长有钱,其才知道这十沓钱,有一沓少两张100元,也就是陈某某给了其99,800元现金。陈某某给其钱是因为其是滑县人民医院器械科科长,负责采购医院的医疗器械,以及审批验收医疗器械,他想让其提供帮助。 3、证人刘某某(滑县中医院设备科科长)证言证明,2012年初,河南众联公司中标滑县中医院一台GE牌1.5T核磁共振设备,合同价是1,200余万元,陈某某代表河南众联公司提供医疗器械。2012年12月份,陈某某到医院给其联系,在其的黑色现代车上说:“刘科长,医院买核磁时你给帮忙了,我也挣钱了,快过节了,这是给你的感谢。”说着他将装有3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了其,其推辞不过就收下了。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陈某某让其出去吃饭,他开着车把其带到三八岗路南人民路一个加油站附近说:“以前帮了忙,以后也多给帮帮忙。”说着他拿5万元钱给了其。 4、证人张某(滑县人民医院医院放射科主任)证言证明,其在工作期间认识了陈某某。2011年至2013年,其医院先后购买并安装了一台64排螺旋CT和一台3.0T核磁共振大型医疗放射设备,前者价格有1,300多万元,后面的核磁共振价值2,300万元。当时其作为使用科室的代表参加了这两套设备的前期考察和之后的开标工作。这两套设备的中标单位都是郑州陈某某的公司。他为了感谢其在设备考察和招投标过程中的帮助,于2012年5、6月份和次年的5、6月份两套设备分别安装启用后,分两次在医院北边的河堤上分别给了其10万元,共计20万元。 5、证人高某(被告人陈某某妻子)证言证明,其是河南众联公司的现金出纳。其主要是按照陈某某的安排负责公司现金的收入和支出业务,每月不定期到银行办理公司存、取款手续,包括按照陈某某安排向业务往来公司账上打货款、收取有关票据,给公司员工发工资,月底和公司兼职会计王某甲交接,把一些票据给她让她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公司的支出项目主要是购买设备需付的货款、公司人员工资、差旅费及日常运转的开支,还有一部分是陈某某安排的一些其他支出。他一般只是给其说公司业务上需要用钱,让其给他准备,这些钱用到什么地方了其不清楚,其只是按照他的安排去做。后其一般都是以差旅费、备用金、货款等名义从公司账上转账,然后公司会计会以其他应收款、现金或其他科目做账处理。 6、证人王某甲(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会计)证言证明,其是河南众联公司的兼职会计,平时不在公司,只是在月底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票据及发票等单据做账,月初根据月底的汇总做报表并报税。每次做账都是和公司的现金出纳高某交接,因为公司的现金及银行手续都是通过高某办理的。公司向个人卡上转大额现金其不清楚,其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业务。2011年以前,只要是公司往高某卡上打款,其一般都是以现金科目做账,2012年以后,其都是以其他应收款或现金科目做账。 7、证人樊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表弟)证言证明,其是从2008年开始给陈某某开车的,陈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成立了河南众联公司,但是王某某不是公司的人。河南众联公司在滑县几个医院的相关业务其不清楚。陈某某在滑县这些医院跑业务过程中是否与医院相关人员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其不知道。 (四)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是河南众联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对外陈某某以销售经理的名义代表公司负责安阳地区的医疗产品销售及维修业务,关于该公司与安阳地区相关人员业务上的不正当经济往来的费用支出,都由陈某某负责和决定,并由该公司提供资金。 3、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河南众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经营范围是医疗器械等。 4、滑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滑县人民医院举办单位系滑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某。 5、证人焦某某任命证书证明,案发时焦某某任滑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6、证人刘某某任命证书证明,案发时刘某某任滑县人民医院器械科科长。 7、滑县中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滑县中医院举办单位系滑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是韩某某。 8、证人刘某某任命证书证明,案发时刘某某任滑县中医院医学设备科科长。 9、GE3.0T核磁共振销售合同证明,2012年10月16日,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向滑县人民医院销售GE3.0T核磁共振设备一台。 10、GE1.5T核磁共振销售合同证明,2012年1月31日,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向滑县中医院销售GE1.5T核磁共振设备一台。 11、滑县中医院付款凭证证明,滑县中医院已付清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核磁共振设备款。 12、被告单位河南众联公司会计凭证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行贿款项来源于河南众联公司,并以差旅费等名义入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