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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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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6、证人林某某证言因事发前一天郭某某与贾某乙生意上发生矛盾,2012年3月25日11时许,其与郭某某、郭某丙、郭某� ⑼跄衬场⒗钅衬车热说桨惭羰卸缦缏樾甏寮帜骋业母纸蠲攀姓壹帜骋宜凳拢蚣帜骋也辉冢爰帜骋

6、证人林某某证言因事发前一天郭某某与贾某乙生意上发生矛盾,2012年3月25日11时许,其与郭某某、郭某丙、郭某丁、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安阳市东风乡麻鞋店村贾某乙的钢筋门市找贾某乙说事,因贾某乙不在,与贾某乙的儿子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其见贾家一高个男子从屋里拿菜刀出来砍郭某某,因离的远,没看清砍郭某某什么部位,只见他举着刀砍了,郭某某头上流血了,贾某乙的孩子头上也流血了,躺在地上。

7、证人郭某丁证言2012年3月24日下午,郭某某向其打电话讲与贾某乙因生意发生了争执,贾某乙两口子骂郭某某,后其给郭某丙打电话让郭某丙去说说。2012年3月25日,其与郭某丙、林某某以及郭某某两口子等人坐两辆车去贾某乙门市,到贾某乙钢筋门市边上,其喊“广付在哪儿,出来咱说说”,当时贾某乙三个儿子都在门市上,其中一个儿子说:“广付是你叫的”,其讲“叫他怎么了”,随后双方吵起来,不知贾某乙个子较矮的儿子手里拿什么东西打在其右后脑部,当时其就捂着头蹲在地上,后来就不知道了。

8、证人郭某乙证言2012年3月25日上午,因其叔郭某某与贾某乙生意上发生矛盾,其与郭某某、林某某等人到安阳市东风乡麻鞋店村贾某乙的钢筋门市找贾某乙说事,因贾某乙不在门市上,与贾某乙的儿子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某发生争执引发互殴,打架过程中,贾家一留平头儿子拿一把黑色切菜刀朝郭某某头部砍了三四刀。

9、证人贾某丙证言2012年3月25日11时30分左右,其和贾某某、贾某丁正在其门市上干活,从南边步行来了二十来个人,其中有郭某某两口子,到其跟前后有两人将其按翻在地上,郭某某从地上拾起锤子朝其头上砸,在其跑的过程中郭某乙用棍子打在其正头顶上,其什么也不清楚了。

10、证人贾某丁证言2012年3月25日上午,其父亲贾某乙不在家,其与两个哥哥贾某丙、贾某某正在门市上干活,从南边来了二三十个人,其中好像有女人,突然其被一棍子打中头部,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11、证人贾某乙证言2012年3月24日下午,其与郭某某因生意发生矛盾,2012年3月25日,郭某某、林某某、郭某乙等人与其三个儿子打架时其不在现场,回到门市上时看见三个儿子在地上躺着,老大贾某丙、老三贾某丁已经昏迷过去,老二贾某某还睁着眼,三个儿子头上、身上有伤。

12、证人王某乙证言2012年3月24日下午三四点钟,其村卖钢筋的贾某乙正在其家房顶量尺寸,因盖房子都是用贾某乙的钢筋,这时王潘流一个戴眼镜的中年人也到房顶,当着贾某乙的面说他钢筋便宜,让用他的钢筋。

13、证人王某丙、师某某、郭某戊、李某乙、申某某、周某某证言2012年3月25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麻鞋店村安鹤大路贾某乙钢筋门市有人打架。

14、安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书(安)公(物)鉴(法活)字(2012)617号鉴定意见及补充评定书评定意见:郭某某损伤为额顶部有-3.2cm缝合创口,头顶左侧有-4cm缝合创口,开放性额骨骨折,硬脑膜破裂,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1.2b)、5.1.4a)条之规定,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头皮创口累计14.2cm构成轻伤二级,综上,郭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15、安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书(安)公(物)鉴(法活)字(2012)559号鉴定意见:贾某丁头部顶枕部有四处缝合创,长分别为2.5cm、2.0cm、5.0cm、2.0cm、均伴有挫伤,左手有长8.0cm的浅划伤,左肩及背部有2.0cm×2.0cm、3.0cm×2.0cm、2.0cm×2.0cm、3.0cm×2.0cm的不均挫伤。综上,贾某丁头部损伤符合钝物伤特征,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16、安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书(安)公(物)鉴(法活)字(2012)560号鉴定意见:贾某丙左侧眉梢外有长2.7cm的缝合创,伴有挫伤,头部有六处缝合创,长分别为2.0cm、1.5cm、3.0cm、2.5cm、2.0cm、2.0cm,均伴有挫伤。综上,贾某丙头部损伤符合钝物伤特征,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17、安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书(安)公(物)鉴(法活)字(2012)558号鉴定意见:贾某某头部顶枕部有长2.0cm的缝合创,伴有挫伤,左侧耳廓挫伤伴有红肿,颈部左侧有一3.0cm×1.0cm的不均挫擦伤。综上,参照《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第3.2、3.19条之规定,贾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18、郭某丙辨认笔录指出10号照片(贾某丁)拿了铁棍,9号照片(贾某丙)拿了长撬杠,5号照片(贾某某)拿了把小铁锤,其父亲郭某丁和弟媳在拦他们,郭某某将那把小铁锤夺了过来,打那三个人,10号打了郭某某头上一棍子,郭某某头上就流血了,眼镜也掉了,郭某某就往北跑,那三个人在后面追,其和林某某上去拦住了10号,5号跑东边屋里拿了把菜刀出来,5号拿菜刀期间,9号用铁撬杠打翻了郭某某,这时其父亲到跟前去拦,9号又一棍子将其父亲打翻,之后9号就骑到郭某某的身上打郭某某,5号跑过去用菜刀砍郭某某的头。

19、李某某辨认笔录指出2号照片(贾某丙)是拿短撬杠的人,6号照片(贾某某)拿铁锤,后来拿菜刀砍伤郭某某,12号照片是拿长撬杠的人。

20、林某某辨认笔录,经辨认不能确定砍伤郭某某的人,只能认定是贾某乙三个儿子中的一个高个儿的儿子举着刀往郭某某的跟前跑去,当时郭某某在贾某乙门市北边,林某某在南边,其见郭某某额头流血。

21、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麻鞋店村委会证明2012年3月25日上午,其村两委人员正在开会,有人举报在外边有人打架,两委干部立即赶到现场,到现场看到村民和过路人有百余人在围观,在贾某乙钢筋门市前,地上躺着贾某乙的2个儿子,头破血流,昏迷不醒,现场有十余人手持钢筋棍,铁锤,砖头,还想继续行凶,当时贾某乙夫妇不在家,村干部和村民及时制止了他们,在制止过程中,有2辆车带人逃跑了,仅控制了3个人和一部车,后打了110,民警过来将行凶者带走。

22、安阳市龙安区麻鞋店村委会证明2012年3月25日下午、3月26日上午,龙安派出所民警陈志忠、于大伟来该村委会调取在2012年3月25日中午发生打架一事的监控录像,由于大队的四个镜头未照着打架现场,故没有打架的视频录像。

23、安阳市龙安区王潘流村委会证明2012年3月28日上午,龙安派出所民警陈志忠、于大伟到该村调取2012年3月25日的监控录像,因监控设备已坏,无法调取。

24、贾某某在逃登记信息:贾某某,1987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22198709182015,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上网在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