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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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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平等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被告人李党生的供述,王XX曾给过我三万元,让我和杨保龙去取货,我半路上对王XX说我不去了。王XX让我把钱给了杨保龙,我就给了杨保龙二万元,我自己留了一万元。我之所以截留一万元是因为我曾经让杨宝龙帮我销售

2、被告人李党生的供述,王XX曾给过我三万元,让我和杨保龙去取货,我半路上对王XX说我不去了。王XX让我把钱给了杨保龙,我就给了杨保龙二万元,我自己留了一万元。我之所以截留一万元是因为我曾经让杨宝龙帮我销售“大官金”,但是杨保龙既没有给我钱也没有退给我钱,我就把这一万元截留了,后王XX也没有得到红两千。我知道红两千是骗人的,但王XX让我帮忙介绍,我就给王XX介绍买卖红两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可。

二、2012年8月份,被告人刘小平伙同被告人李党生以购买上“红两千”为由,诈骗被害人王XX人民币11万元。后李党生退赔王XX25000元,王XX对李党生的诈骗行为予以谅解。

(一)书证:1、被害人王XX控告书一份,证明王XX控告李党生、刘小平诈骗其十一万元的经过;2、协议书二份,证明刘小平以为王XX购买“红二千”为由在2012年8月份收取王XX11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证言,第一次杨保龙没有把红两千的事情办成后,李党生和王XX又认识一个叫刘小平的山西人,说会弄上红两千,让我去山西。后我去山西找王XX,王XX说得五万元,我没有钱,王XX就回林州拿了五万元到山西,把钱给了李党生。停了一段时间李党生又说事情没有办成,还得再出六万,王XX就又出了六万元给了李党生。后来李党生就再也没有露面。后赵X带着刘小平来到我家,赵X说,王XX因红两千的事情已经出了11万,现在也一直没有见货,王XX让公安抓刘小平。后我就又给了刘小平3600元让他弄红两千。我因为怕公安机关抓获刘小平后,我什么也得不到,所以就一直没有来公安机关报案。总之,王XX三次共给了李党生14万元购买红两千。

2、证人赵X证言,我们得知杨保龙没有给我们弄上红两千后,李党生对我们说他还能联系上一个晋城的刘小平,后我、李党生、李XX就去山西找刘小平,见到刘小平后,刘小平让我们出五万元才为我们弄红两千,王XX就一个人回到林州弄了五万元钱到晋城把钱给了李党生。李党生和刘小平就去弄了200张老票,我们联系淇县的买主,对方一看就说是假的。李党生就又说总的想办法把窟窿补住,就又让我们出六万元,后王XX就又回林州弄了六万元给了李党生,结果还是没有办成。我曾对王XX说李党生是骗人的,但是王XX没有相信。王XX一共被骗了14万元。

(三)被害人王XX的陈述,因为杨保龙没有把红两千给我弄来,后我就和李党生一起去赵X家商量此事,商量过程中,李党生说晋城的刘小平会弄上红两千,这生意做成一宗,就能挣大钱。我和李党生、刘小平、赵X就一起去晋城找刘小平,刘小平让先准备五万元。后我就回林州借了五万元给了刘小平。李党生和刘小平就一起去买红两千了。停了几天刘小平说他要来林州市五龙镇,我就通知李XX、赵X、李党生到五龙镇去见刘小平,刘小平告诉我们还需要十万元对方才出货,后经过协商再拿六万元。我当时就感到是个骗局,但已经出了五万元,就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态度又去筹钱。停了两天,李党生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刘小平在鹤壁见到货主了,让我赶紧拿钱,后我就把六万元给了李党生,李党生拿到钱后就和刘小平去洛阳见货主了。停了二三天,李党生联系我去辉县验货,赵X就联系老马、刘文才去辉县验货,经检验,李党生和刘小平拿回来的东西不是我们要的东西,刘小平和李党生说他们再去找,后就联系不上他两个人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刘小平的供述,2012年,李党生到晋城找我,说王XX要古票,停了一个星期左右,李党生、王XX和其他三个人来我家找我,他们随身带了三张红两千的样票,说照着这三张样式要,我说只要他们有钱,我就给他们办。停了五天左右,还是上一次来的几个人来找我,给了我五万元,我和李党生一同到晋城市工商银行把钱汇给谭XX。后谭XX说要再汇过去31万元才行,过了半个多月,李党生带着六万元现金来找我,说他们根本凑不够31万,我就让他自己看着办,后李党生就去晋城工商银行把钱汇走了。王XX没有拿到红两千,谭XX也没有把钱退过来。我现在也联系不上谭XX。我就是负责介绍的,我把谭XX的手机号和账号都给了李党生,李党生汇的钱。我知道如果能卖出一箱红两千,就能赚五亿元,国家给奖金,但我不清楚那个国家和部门给奖金。我在晋城的古玩市场收红两千都是一张三十元或五十元,但我介绍给李党生、王XX的是一张两千元。红两千是骗人的,但是是王XX他们找的我,我没有找他们。

2、被告人李党生的供述,2012年,王XX说要买红两千,便介绍了山西的刘小平给王XX认识,后我、王XX、李XX、赵X四人来晋城找刘小平商量买红两千的事情,我对刘小平介绍说王XX是买家,后刘小平联系一个人带了三张红两千,王XX联系卫辉的买家验货后说这是真的。后王XX回到林州市拿了五万给了刘小平,但是我们也不知道刘小平把钱汇给谁了。停了几天,刘小平打电话说他来到林州市五龙镇,让我们去接他,接到刘小平以后,我们就又商量购买红两千的事情,结果还需要王XX出六万元,后王XX给了我六万元。因为我不确定刘小平是否能够把货拿来,我就从这六万元里拿了三万五千元给了刘小平,自己留了二万五千元。后来刘小平拿了二百张红两千给了我。我就通知王XX联系买主,结果联系上买主后,买主又不要了。然后我就联系刘小平给我换货,刘小平就又给我们寄来四百张红两千,我们也联系不到买主。后王XX把全部红两千给了刘小平,但刘小平没有把钱退给王XX。后我就把二万五千元退给了王XX。我以前也买过红两千,知道都是骗人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可。

三、2013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刘小平伙同被告人杨保龙以启用“功能章”需要接“老头子”下山为由,诈骗被害人林XX、王一X夫妇人民币27万。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1、被害人林XX提供照片,证明刘小平诈骗林XX时所用的“功能章”等物品的具体特征;2、刘小平向林XX、王一X所借款的借条复印件4张、银行汇款单复印件1张,证明刘小平共骗取向林XX、王一X夫妇人民币27万。

(二)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