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其两次联系段某乙、赵某乙、常某、潘某某等人和曲某某一起到新密市苟堂镇三叶养猪厂“冲场子”、助威,后其知道第二次曲某某等人在三叶养猪厂打人砸车的情况。其因在医院住院没有去过新密市苟堂镇三叶养猪厂。 2、被告人段某乙、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段某甲给其打电话问其去不去新密“冲场子”,其表示同意。后随曲某某、段某丁等二十余人来到新密市苟堂镇三叶养猪厂,在田某某的指挥下强行把猪厂的办公人员拉出,未打架。事后其分得百余元好处费。2013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甲通知其再次到新密“冲场子”、帮忙,其表示同意,后随曲某某、段某丁等二十余人到新密市三叶养猪厂内,曲某某在路口交代一行人到养猪厂把车砸了,看见人就打。后在曲某某的带领下,被告人段某乙、潘某某等人将养猪厂院内停放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砸毁,后曲某某又带领一行人到养猪厂院内对院内的三、四人追逐殴打,然后在段某丁的组织下一行人逃离,后获好处费百余元。 3、同案人田某某供述,证实其为了经营新密市苟堂镇三叶养猪厂,于2013年7月份两次找三叶牧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梁某丙协商,并让朋友陈某某联系数人一同去三叶养猪厂给自己壮胆,后经协商未果。2013年7月26日,其接到公司通知,得知7月28日要卖猪,但王某某把车堵在上猪台上阻碍公司卖猪。7月26日,其让陈某某找一些人帮忙到三叶养猪厂示威,闹事。当天晚上,陈某某找了十几个人到养猪厂,当时其没有进去,其在养猪厂外面的公路上。曲某某带着这十几个人将养猪厂院内停放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砸毁,又对院内的三、四人追逐殴打,后逃离。事后其给曲某某几千元的好处费。 4、同案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其经吕福军介绍认识田某某,田某某说自己开的三叶养猪厂另一股东不让销售,让其帮忙找人到猪厂助威。后其和吕福军两人联系共同的朋友曲某某,让曲某某找人帮忙。后其与曲某某纠集数人先后两次到三叶养猪厂闹事。第一次在田某某的指挥下强行把猪厂的办公人员拉出,未打架;第二次其并未进猪厂院内,后听田某某说将猪厂内的三四人打倒。后由田某某先后付给曲某某20000元及18000元酬劳的事实。 5、同案人曲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某联系其,让其帮忙找人到新密助威。其便联系段某丁,让段某丁组织一些人。后其和段某丁及段某丁找的十几人一起到新密后,陈某某接住他们,与田某某一同到养猪厂闹事。先后到猪厂闹事两次,其中第二次,其和田某某一起带着找来的十余人进到养猪厂,陈某某和段某丁在路边等着,其和田某某刚到养猪厂办公楼东边,看见十几个年轻孩把路口停的一辆黑色普桑轿车玻璃砸了,田某某说都进到养猪厂院里,然后田某某领着其一群人都冲进养猪厂的院子里。其当时走在人群后面,当其走到养猪厂院门口时,田某某和其一群人都往外面跑,其中一个人给其说把里面的人打了,其就赶紧跟着往大路边跑。到大路边之后,其一群人都上车回偃师了。 6、同案人段某丁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曲某某先后两次联系其,让其帮忙找人去新密冲场子,后其找到徐某某,让徐某某找一二十人一起去新密冲场子。徐某某将人员找到位后,其同这些人一起先后两次租车到新密,在新密高速路口与曲某某等人会合后,到养猪厂助威闹事。其中第二次因其当时腿不舒服,其就站在路边未进猪厂,后听说猪厂内有人打架了。事后曲某某给其8000元让其分给帮忙冲场子的人,其分给徐某某找的一行人。 7、同案人徐某某、秦某、赵某甲、司马某某、张某某、常某、赵某乙的供述,均证实2013年7月,段某丁联系其儿子段某甲的同学徐某某,让徐某某联系人到新密冲场子,并承诺事成之后,给每人一百元。徐某某随即答应并联系秦某、于智龙,秦某联系李帅峰、郜达等人,于智龙联系赵某甲、张某某,段某甲联系常某、潘某某、赵某乙等人,赵某乙联系司马某某,共计二十余人。由段某丁、曲某某先后两次组织上述人员到新密三叶养猪厂内助威闹事。第一次由曲某某、段某丁租中巴车带领徐某某、秦某等人在田某某的指挥下将养猪厂办公室里的二人强行拉出。第二次仍由曲某某、段某丁组织十几人乘坐五辆出租车到新密市三叶养猪厂内,由陈某某在高速公路口接应,在高速路口,曲某某在路口交代一行人到养猪厂把车砸了,看见人就打。后在曲某某的带领下,徐某某、秦某、赵某甲、常某、司马某某、张某某、赵某乙、被告人段某乙、潘某某等人将养猪厂院内停放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砸毁,后曲某某又带领一行人到养猪厂院内对院内的三、四人追逐殴打,然后在段某丁的组织下一行人逃离,后每人获好处费百余元。 8、被害人梁某甲、岳某某、杨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梁某甲、杨某和岳某某正在三叶养猪厂宿舍内睡觉时,岳某某听到猪厂院内有砸车声音,岳某某遂将梁某甲和杨某叫醒。梁某甲先打电话报警,后梁某甲、岳某某、杨某三人到院内时,一群人便朝三人冲了过来围着三人打了起来。其中有人用棍打、有人用脚跺、还有人用拳将梁某甲、岳某某、杨某三人打倒在地上后就逃离了现场,梁某甲、岳某某、杨某三人均被打伤。 9、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田某某要接管猪厂,梁某丙不同意其接管,田某某三次带人来三叶养猪厂闹事。第一次带六名南阳人在养猪厂住下;第二次强行将其拉出办公室;第三次是其听梁某丙说,2013年7月28日凌晨,猪厂里又来二十几人,将梁某甲、岳某某、杨某打伤,并将其停放在猪厂门口的黑色桑塔纳砸坏的事实。 10、证人梁某丙(系梁某甲的妹妹)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田某某因争夺三叶养猪厂经营权,在其不知道猪厂转让的情形下,多次来三叶养猪厂找事。先是安排张某作为厂长将原厂长王某某撵走,接着安排六个人在养猪厂住下没事找事;纠集多人到养猪厂办公室将其和办公室的人赶出来;纠集多人到养猪厂砸车,并将杨某、梁某甲、岳某某打伤的事实。 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于2013年7月15日去三叶养猪厂看门,其去时看见有六个30多岁的男子住在办公楼的会议室里。2013年7月19日,住在养猪厂内的六个男子无事生非,强行通过窗户翻进梁某丙办公室,经梁某丙报警后,才带着铺盖出去。到当日下午1点左右的时候,又进来了八九个胖子到梁某丙办公室并威胁梁某丙,让其离开。并看到有二三十个人全部都站在办公楼的门口,旁边还停了一辆大巴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