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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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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武某某、俞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捕鱼机”就是上分和退分的赌博机,他们先给玩家上分,100元10000分,机器内设的有1、2、7、10、20、30、40、50、60、100、150分的鱼(分越多鱼越大),还有50-1000不同级别的炮。“单挑机”是押黑、红、梅、方的

“捕鱼机”就是上分和退分的赌博机,他们先给玩家上分,100元10000分,机器内设的有1、2、7、10、20、30、40、50、60、100、150分的鱼(分越多鱼越大),还有50-1000不同级别的炮。“单挑机”是押黑、红、梅、方的机器,也是先上分,100元钱10000分,每个花色可以押100-900分,可以同时押4个花色。开局时,机器上出现一张扑克牌,这张扑克牌是什么花色,玩家就赢得所押的对应花色相应倍率的分数,不对的花色上所押的钱就输掉了。

孙某某、蔡某某、樊某某是赌场里面的工作人员,负责给玩家上分、退分提供服务;其负责租赁赌博场地和拉拢玩家到赌场赌博,沈某负责出资,俞某某负责管理账目、收钱充卡上分,及所有人员的日常生活花销。沈某曾与其口头约定分红。

3、被告人俞某某供述,证实赌场老板是沈某和武某某,沈某负责投资,武某某负责拉客户。其主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账目,给客人充卡上分,购买饮料和香烟,还有员工饮食。赌场里还有三个服务员,分别叫蔡某某、范某某和“某某”。2014年11月30日开始营业,地点是在新密市城市学院西边100米处的一个农户独家院,在2014年12月3日凌晨0点左右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证实其把其收的钱放在桌子抽屉里,被查获时抽屉里有1400元。

赌场内有两台“打鱼机”和一台“单挑机”。“打鱼机”就是上分和退分的赌博机,先给玩家上分,100元10000分,机器内设的有1、2、7、10、20、30、40、50、60、100、150分的鱼(分越多鱼越大),还有50-1000不同级别的炮,如果用50炮就押50分,若用100级炮就押100分,依此类推直至1000级为最高级别。“单挑机”是押黑、红、梅、方的赌博机,也是先上分,100元钱给上10000分,每个花色可以押100-900分,可以同时押4个花色,倍率是有两个花色是3.8倍和有两个花色是4倍的,每30秒一局。开局时,机器上出现一张扑克牌,这张扑克牌是什么花色,玩家就赢得所押的对应花色相应倍率的分数,不对的花色上所押的钱就输掉了。并证实沈某没有和其说分钱的事。

4、证人张武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沈某提议说开个捕鱼机的游戏厅,他投资出钱,并让武某某多拉点人过去玩。到27号左右,其和武某某把沈某从郑州定好的两台捕鱼机拉到新密市西边城市学院附近的一个农家院,后来场子里共组装好了两台捕鱼机和一台黑红梅方。过了几天,场子就被查获了。开游戏厅的房子是武某某租的,当时沈某给了鹏飞5000元钱让鹏飞去找场子。场子里的工作人员有一个沈某安排的人,他们是老乡,平时都叫他“老黑”(即俞某某),还有一个武某某安排的人,叫蔡某某。另外还有一个人叫樊某某。游戏厅的场子是沈某投钱开的,俞某某平时都是在场子里负责,收钱管账,场子里的日常工作和花销都是沈某安排的俞某某负责的。武某某平时就是往场子里拉些客人来玩。

5、证人樊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4日晚上,武某某让其到新密市未来大道城市学院西边大约150米左右的一家游戏厅内上班,到2014年12月3日凌晨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在游戏厅里面负责为来参与赌博人收钱、提供刷卡解锁、搞好服务。

捕鱼机是上分和退分的赌博机,先上分(100元兑换一万分),机器内设的有1、2、3、……1000倍的鱼(倍越多鱼越大),还有不同级别的炮,如果用50分炮就押50分,若用100分炮就押100分,每递增50分为一个级别依此类推,直至1000分为最高级别。上分就是玩家给其钱,其把钱给俞某某,俞某某收钱后,在“捕鱼机”上充钱上分,按照100元钱10000分充到一张专用的“游戏卡”上,然后其把卡给玩家,玩家拿着卡就可以插到赌博机上面玩了;会员卡插进“捕鱼机”是按照100元钱兑换10000游戏分进行兑换的,退分时也是按照10000游戏分兑换100元钱,玩家不玩的情况下,俞某某就看分退钱,按照卡上面的分给玩家退相应分数的现金。还有一台黑红梅方拍拍机,是用8台小机器组合在一起的赌博机,可以供8个人同时玩,1元钱1分。玩法是玩家上过分之后,押黑红梅方四个样式,玩家可以选择往这四个样式上面下注,同时可以选择倍率,倍率0、10、20倍,然后等机器限定的时间到之后8个机器同时开始包赔。如果开到玩家押中的倍数,会根据押的数目及选择的倍数提供相等的分数。

俞某某是赌场内的负责人、负责收钱和全部的账务,武某某也是负责人之一,平时会来场子里转转。

6、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这个赌博场所在新密市未来大道(城市学院西边150米)的一户居民楼里,赌博场所内包括他一共四个人,还有俞某某(平时都叫他“老黑”)、樊某某、“会峰”。其和樊某某、“会峰”负责在赌博场所内端茶、倒水、搞卫生,如果有客人需要上分,他们就将需要上分的卡片、钱给其,其把卡片和钱交给俞某某,俞某某收钱上分。客人如果不想玩了,就到吧台上把卡内的分换成现金,100块钱10000分。参赌人员上分交的钱都是由俞某某保管的。

捕鱼机可以1--8个人同时玩,玩法就是先上一定的分,捕鱼机的显示屏内显示种类不同的鱼,不同种类的鱼所代表的倍率不同,还有50--1000级别不同的炮,如50级炮就是50分,依次类推1000级为最高,玩家打中的话根据其所打中的鱼的种类及相应的炮数赢相应的分数。还有一台黑红梅方拍拍机。黑红梅方拍拍机是用8台小机器组合在一起的赌博机,可以供8个人同时玩,1元钱1分。玩法是玩家上过分之后,押黑红梅方四个样式,玩家可以选择往这四个样式上面下注,同时可以选择倍率。如果开到是玩家押中的倍数,会根据押的数目及选择的倍数提供相等的分数。场子里可以同时供24个参赌人员玩。

其是2014年11月30日由其姐夫武某某安排去这里上班的。到12月3日凌晨左右,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班的制度是晚上上班,白天睡觉。捕鱼机是俞某某和武某某合伙放的。平时武某某基本上不去,都是俞某某招呼着的。并证实武某某和俞某某说过,沈某是游戏室幕后老板。

7、证人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上22时左右,其三人到该赌场进行赌博活动,赌场能够容纳24人同时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武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左右以开麻将室的名义租赁其房子,位置在新密市未来路城市学院西150米,开阳村4组。

9、勘验、检查笔录,系公安机关对涉案地点新密市未来大道城市学院西150米一独院进行勘验、检查情况的记录,并证实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赌具电子赌博机三台,分别为两台捕鱼机和一组“黑红梅方”电子赌博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