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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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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持假身份证以1100元/月的价格租赁朱某某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北辰公寓B座某室的房屋,并交付朱某某四个月共4400元的房租。后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出租房信息,同年3月28日19时许,孙某某持其在网上找人伪造的朱某某的房产证,在上述公寓B座某室内,以900元/月的价格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王某某一年房租和押金共计12800元。

二、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持假身份证、户口本以1300元/月的价格承租寇某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美景天城小区66号楼1单元某室的房屋,并支付寇某三个月租金和押金共5000元。同年8月4日,孙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持其在网上找人伪造的寇某的房产证、户口本,在上述小区66号楼1单元某室内,以1100元/月的价格与被害人贾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贾某某一年房租和押金共计14200元。

三、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持假身份证以1000元/月的价格承租胡某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玉凤路与凤鸣路交叉口伟业财富中心2号楼1单元某室的房屋,并支付胡某三个月租金和押金共4000元。同年8月4日,孙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持其在网上找人伪造的彭某某(胡某的丈夫)的房产证、身份证,在上述伟业财富中心2号楼1单元某室内,以900元/月的价格与被害人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孙某一年房租和押金共计11800元。

同年9月3日11时许,民警在郑州市冉屯东路与五龙口南路威尼斯水城南门将孙某某抓获。同年11月2日,孙某某的父亲已赔偿王某某12800元、贾某某14300元、孙某11300元的,并取得三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持假身份证以1100元/月的价格租赁朱某某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北辰公寓B座某室的房屋,并交付朱某某四个月共4400元的房租。后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出租房信息,同年3月28日19时许,孙某某持其在网上找人伪造的朱某某的房产证,在上述公寓B座某室内,以900元/月的价格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王某某一年房租和押金共计12800元。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了一男子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北辰公寓B座某室的房屋出租信息,王某某与该男子联系并以900元/月的价格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现金共计12800元,后房主朱某某来收房租,王某某与签订租赁合同的男子联系不上的事实。后经被害人王某某辨认,被告人孙某某就是冒充房主诈骗其钱财的男子。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孙某某冒充其身份,将房屋租给一个叫王某某的女孩,并骗了女孩一万多元的事实。

4、报案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了被告人孙某某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骗取王某某12800元的事实。

二、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持假身份证、户口本以1300元/月的价格承租寇某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美景天城小区66号楼1单元某室的房屋,并支付寇某三个月租金和押金共5000元。同年8月4日,孙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持其在网上找人伪造的寇某的房产证、户口本,在上述小区66号楼1单元某室内,以1100元/月的价格与被害人贾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贾某某一年房租和押金共计14200元。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实了其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一男子发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美景天城小区66号楼1单元某室的房屋出租信息,贾与该男子联系,以1100元/月的价格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其14300元现金,后发现真正的房主不是该男子的事实。后经被害人贾某某辨认,被告人孙某某就是冒充房主诈骗其钱财的男子。

3、证人寇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孙某某冒充其身份,将房屋租给一个叫贾某某的女孩,并骗了女孩一万多元的事实。

4、报案材料、收条一张、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孙某某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贾某某14300元的事实。

三、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持假身份证以1000元/月的价格承租胡某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玉凤路与凤鸣路交叉口伟业财富中心2号楼1单元某室的房屋,并支付胡某三个月租金和押金共4000元。同年8月4日,孙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持其在网上找人伪造的彭某某(胡某的丈夫)的房产证、身份证,在上述伟业财富中心2号楼1单元某室内,以900元/月的价格与被害人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孙某一年房租和押金共计11800元。

同年9月3日11时许,民警在郑州市冉屯东路与五龙口南路威尼斯水城南门将孙某某抓获。同年11月2日,孙某某的父亲已赔偿王某某12800元、贾某某14300元、孙某11300元的,并取得三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了一男子声称自己叫“彭某某”,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玉凤路与凤鸣路交叉口伟业财富中心2号楼1单元某室的房屋租赁信息,孙某与其联系并以900元/月的价格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付给该男子11800元现金,后联系不上该男子的事实。后经被害人孙某辨认,被告人孙某某就是冒充房主诈骗其钱财的男子。

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了一男子冒充胡某的丈夫彭某某的身份,将房屋租给一个叫孙某的男子,并骗了孙某一万多元的事实。

4、报案材料、房屋租赁合同二份、前科情况及年龄证明、搜查笔录、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5、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孙某某的父亲已代其赔偿王某某12800元、赔偿贾某某14300元、赔偿孙某118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