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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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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宏伟、杨令德、左一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证人张甲、董某某、范某、杨某某、耿某某、张甲某、龚某某、张乙、张某乙、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张某乙、任某某、陶某某、安某某、员某某、毕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张某� ⒆婺衬场

2、证人张甲、董某某、范某、杨某某、耿某某、张甲某、龚某某、张乙、张某乙、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张某乙、任某某、陶某某、安某某、员某某、毕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张某丁、祖某某、李甲、李乙、唐某、李某乙、徐某某、赵某某、贾某某、耿某某、单某某的证言,证明上述证人分别通过三被告人介绍到和润泽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以及理财的方式、各证人遭受的损失等事实,与三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一致,证明三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3、河南大陆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三被告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及未兑付存款数额等事实。

4、李甲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天津和润泽情况说明及客户合同书;李某丙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李某丙投资理财协议及收据;天津和润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宏伟、宋桂英报案人统计表;宋桂英合同汇总表;常宏伟团队返款明细表;天津和润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令德报案人统计表;杨令德合同汇总表;杨令德团队返款明细表;杨令德与董某某往来账目明细表;天津和润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左一涵报案人统计表;左园园团队返款明细表;左园园合同汇总表;左园园交易明细;授权书;担保函;天津滨海新区和润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常宏伟客户合同书;和润泽公司关于天津滨海观赏鱼科技园区项目的宣传资料;常宏伟提供以董某某为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常宏伟账目明细;宋桂英账目明细;杨令德账目明细;左园园账目明细;左一涵账目明细;兴业银行转账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单;交通银行账目明细查询单;中国建设银行账目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账目明细;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证明,证明三被告人以投资理财为名与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协议进行非法集资及非法集资的数额等。

5、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常宏伟委托代理合同;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宏伟、杨令德、左一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常宏伟提出的其系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2012年6月,常宏伟虽在公安机关未对其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但侦查机关立案后,其未能主动到案,公安机关遂对其上网追逃;2013年10月4日,常宏伟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抓获,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常宏伟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左一涵提出的其系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8月22日13时20分许,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和润泽专案组侦查员经过摸排,在郑州市航海东路美林河畔12号楼3单元2404室其公司所在地将已经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左一涵抓获,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关于其曾经和男友一同前往派出所报案的情况,与本案中左一涵的犯罪行为没有关联性,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被告人左一涵的关于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三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数额系其所代理地区范围内产生的,其所招揽的投资客户均是经过三被告人的介绍到和润泽公司进行理财,故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

在对三被告人的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杨令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常宏伟、左一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杨令德主动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杨令德、左一涵本人及其亲属亦向和润泽公司投资理财,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5、被告人常宏伟通过诉讼方式积极代理投资客户向天津滨海新区和润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还款,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宏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令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l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左一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涉案赃款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擎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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