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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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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宏伟、杨令德、左一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常宏伟认罪态度好;2、常宏伟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常宏伟在2012年6月28日、29日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积极调查取证并作了笔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常宏伟认罪态度好;2、常宏伟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常宏伟在2012年6月28日、29日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积极调查取证并作了笔录,由于当时公安机关对此案没有立案,对常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也没有再通知常宏伟,常宏伟对公安机关通缉并不知情;3、常宏伟也是受害人,在和润泽公司及其董事长董某某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应当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常宏伟积极努力挽回受害人的损失,应酌情对其减轻处罚;5、常宏伟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令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应将本案与和润泽公司案件联系起来综合评判,本案中非法吸收的款项都转给了董某某,杨令德是在和润泽公司的欺骗下误上贼船;2、郑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杨权利,杨令德是在被引诱、蒙骗之下误入犯罪歧途,在量刑时应予考虑;3、杨令德在案发前已归还589000元,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4、杨令德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了解情况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应当减轻处罚。5、杨令德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在和润泽公司的蒙骗下误入歧途,其也是受害人之一,综上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左一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不是代理人,公司是其男友宋起顺(音)成立的,宋让其到公司帮忙负责转账,其并没有做业务,也没有获利。其与父母也投资了13万元,是受害者之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其一直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公司办公地点是宋起顺租的,左一涵不是负责人,也没有获利,钱都是宋起顺拿着。本案应当与和润泽公司的案件综合考虑。和润泽公司是单位犯罪,主犯是董某某,本案三被告人应当是单位犯罪的从犯。左一涵系宋起顺的女朋友,是以帮忙的形式进入公司,宋起顺是主犯,左一涵是从犯的从犯。左一涵也是受害人,其自己的投资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与宋起顺去报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左一涵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天津滨海新区和润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泽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日,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办公地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联合村。2011年5月9日,被告人常宏伟被和润泽公司授权为市场部总监,负责该公司股权基金的推广、咨询及相关业务。后常宏伟伙同宋桂英(另案处理)租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成国贸1104室为办公地点,对外宣传和润泽公司的业务,推销“和润基金1号”产品,以获取和润泽公司的业务提成。

2011年间,被告人杨令德受和润泽公司委托成为郑州地区代理人,租用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和经三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卡萨酒店709房间为办公地点,对外宣传和润泽公司的业务,推销“和润基金1号”产品,以获取和润泽公司的业务提成。

2011年间,被告人左一涵受和润泽公司委托成为郑州地区代理人,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农科路旁的银鑫商务、经一路附近的正弘旗小区设立办公地点,对外宣传和润泽公司的业务,推销“和润基金1号”产品,以获取和润泽公司的业务提成。

根据目前已有的资料,经河南大陆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常宏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户人数为223人次,其中:已报案人员157人次、未报案人员66人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0424100元,其中:18710000元为报案人员投资本金,11764000元为未报案人员投资的合同金额,截止审计日已兑付本金1936元,已兑付利息0元,尚未兑付金额30422164元。

杨令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户人数为59人次,其中:已报案人员11人次、未报案人员48人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740700元,其中:720700元为报案人员投资本金,3020000元为未报案人员投资的合同金额,截止审计日已兑付本金15600元,已兑付利息18000元,尚未兑付金额3707100元。

左一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户人数为39人次,其中:已报案人员29人次、未报案人员10人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4266000元,其中:3256000元为报案人员投资本金,1010000元为未报案人员投资的合同金额,截至审计日已兑付本金5000元,以兑付利息0元,尚未兑付金额4261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该所出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上述鉴定意见进行了如下修订:1、常宏伟、宋桂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235人次,其中:已报案人员169人次,未报案人员66人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31,524,1000.00元,其中:报案人员投资本金为19,810,100.00元,未报案人员投资的合同金额11,714,000.00元,已兑付本金1,936.00元,已兑付利息0.00元,尚未兑付金额31,522,164.00元。2、杨令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户人数为62人次,其中:已报案人员14人次,未报案人员48人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3,924,200.00元,其中:报案人员投资本金为904,200.00元,未报案人员投资的合同金额3,020,000.00元,已兑付本金288,700.00元,已兑付利息18,000.00元,尚未兑付金额3,617,500.00元。3、对左一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报案人员及金额未修订。

经查,和润泽公司没有在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备案。

2013年8月6日,杨令德接和润泽专案组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待上述犯罪事实。同年8月22日,左一涵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美林河畔12号楼3单元24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交待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0月4日,常宏伟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抓获,于同年10月5日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于同年10月11日被带回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和润泽专案组处理。常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常宏伟、杨令德、左一涵的供述,证明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均予以供认,并证明了和润泽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经营情况等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