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张×娥的证言,证明因迎宾大道是通向新郑国际机场的唯一通道,来往的车子被堵在路上以后,看起来很乱,这时有警察在劝说村民离开,当时其和几名妇女就坐在地上不走,民警劝说时,其看到平×峰站在前面跟民警争吵了起来,并用身体顶撞民警。其还证明了乘坐被告人平×卫的车前往堵路现场的事实经过; 5、证人平×周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3日下午13时许,其回平庄村办事,路过迎宾大道与振兴路交叉口时,见到同村的平×伟、平×民、平×峰、平×卫、薛×荣等人都站在路上堵车,不让车通过。表现较突出的是平×卫等人。其听到好几个村民都说事前平×卫曾给他们电话联系让他们去堵路现场; 6、证人平军×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日晚,平×卫给其打电话说明天就是以前说好的去管委会,约的时间是8点到齐。次日早上7点30分许,其到了管委会以后,见到了平×卫等人,因管委会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平×卫就提议堵迎宾大道,当时有人不想去,平×卫还骂他们没出息。9月3日10时30分许,其又接到平×卫让其去堵路的电话,其赶到了迎宾大道和振兴路交叉口时见到平×卫,平×卫在被堵的迎宾大道路口来回跑,只要他一看到政府的人员做好了几个村民的工作,道路有畅通的迹象,就跑过去起哄,让村民继续堵住道路; 7、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当时在堵路现场其看到堵路的人员有平×卫、薛×荣、平×民、赵×娥等人,他们并排或坐或站在路中央,挡在车子前,不让车子通过,无论民警、办事处人员、村干部怎么劝都不管用,一直到下午14时许,警察开始把堵路的村民带离后迎宾大道的交通才恢复。参与堵路的人员中其认识且表现比较积极的有平×卫、薛×荣、平×民等人。平×卫参与堵路并煽动、教唆平庄村村民堵路,暴力阻止民警执法;薛×荣在堵路事件中现场参与,言词较激烈,煽动、教唆村民对抗民警,对执法民警和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抓伤民警,其在劝阻其他村民离开时还听到薛×荣教唆村民不能离开,并说了不解决问题决不离开的话; 8、证人平×法的证言,证明了其于2013年9月2日见到平×卫、薛×荣等人参与在围堵管委会大门,并在堵门过程中提议堵路的事实经过; 9、证人熊×林的证言,证明了其于2013年9月3日在堵路现场见到平庄村民薛×荣带头堵路,暴力抗法,煽动其他村民闹事。证人杨慧芳的证言印证了薛×荣煽动他人堵路,指挥、安排他人举牌、如何与民警进行对抗等行为; 10、证人王×超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3日8时许,在平庄村小学开会过程中,平庄村民中的平×卫、平×民、平×强不听解释,煽动村民堵路,薛×荣和赵×娥也在会场中高声大喊继续堵路,此后平×卫、平×民、薛×荣、赵×娥带着周围的村民离开会场,其看到约有五六十位村民跟着他们前往迎宾大道的方向堵路去了; 11、证人王×斌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平×伟在堵路现场带头向民警提要求,谈条件,组织、指挥现场村民堵路的事实经过; 12、证人平×发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平×伟于2013年9月3日开车带其到堵路现场并参与堵路的事实经过; 13、证人朱×海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薛×荣等人事前曾经商议堵路的事实经过; 14、证人平×记、平×州、平×安的证言,分别证明了见到被告人参与堵路,煽动其他村民进行堵路,阻挠民警执法的相关事实经过; 15、被告人平×峰的供述,证明了其于2013年9月2日、3日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迎宾大道与振兴路进行堵路的事实经过; 16、被告人平×卫的供述,证实了其于2013年9月2、3日多次打电话联系村民堵路,开车接村民一同前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闹事,并在堵路现场参与堵路的事实经过; 17、被告人薛×荣的供述,证明了其于2013年9月2、3日参与堵路,在堵路现场暴力阻止民警执法,现场指导他人堵路的事实经过; 18、被告人平×伟的供述,证明了其于2013年9月2日主动带头向公安机关谈条件、提要求,要求释放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堵路村民,指挥现场村民堵路;9月3日在现场继续参与堵路的事实经过; 19、证人顾×坤系河南省民航客货服务中心国内货运销售部经理,其证言证明了在2013年9月2日、3日的堵路事件中,造成该中心34架次航班无法按时出港,直接经济损失8.99万元,间接损失1.21万元。该中心出具的货运部损失说明、9月2、3日航班收益明细报表在卷佐证,印证了堵路事件给该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 20、证人邢×军系河南民航万里运业有限公司的营运部经理,其证言证明了2013年9月2日、3日的堵路事件导致该公司内外线共计77个车次的延误,造成该公司合计24.716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卷中附有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9月2-3日受影响发车线路及班次、8.30-9.5客运量统计表、港区至机场摆渡车辆人数统计表印证了堵路事件给该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 21、证人马×锋系河南省鑫汇货运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其证言证明了村民堵路事件导致该公司与河南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造成大批货物滞留,因承担违约责任等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10.859万元。卷中所附河南省鑫汇货运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印证了堵路事件给该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 22、证人陈×系河南省申通实业有限公司航空部工作人员,其证言证明了2013年9月3日发生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迎宾大道与振兴路交叉口的堵路事件导致该公司大批货物延误投递,造成约19.83万元的经济损失。卷中所附该公司出具的申通关于“堵路事件”造成损失的情况证明、航空件的操作规程及处罚标准、关于24小时航空件实施方案印证了堵路事件给该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 23、视听资料,证实了被告人平×峰在现场坐在马路中间堵路后被警察带出的经过,被告人平×卫伙同他人站在马路中央堵路的相关情况以及被告人薛×荣和其他妇女一起站在迎宾大道路中央并阻挠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经过; 24、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郑)公(刑)鉴(伤检)字(2013)10556号、10567号、10558号、10559号、10560号、10569号、10571号鉴定意见显示:受伤民警王×杰、李×威、王×、褚×、楚×、王×斌、王×飞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证实了2013年9月2、3日因平庄村村民堵路,部分民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遭到阻挠所受的伤情; 25、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了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经过; 26、被告人平×峰、平×卫、薛×荣、平×伟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查询材料,证实了四被告人均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且无违法犯罪前科; 27、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银河办事处平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了四被告人系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银河办事处平庄村的村民,平时在该村表现良好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