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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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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强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退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新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菲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