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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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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峰.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根据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分别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

根据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分别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各自所犯罪行,系自首;2、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并主动退赔了部分赃款。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张培峰、申龙刚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培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申龙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勇增

人民 陪 审员 高志斌

人民 陪 审员 任明中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张娜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