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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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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峰.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0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等人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的租用仓库被民警查获,民警将仓库内的假冒产品依法扣押,杨俊杰被当场抓获。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0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等人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的租用仓库被民警查获,民警将仓库内的假冒产品依法扣押,杨俊杰被当场抓获。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查获的未及销售的假冒“安儿乐”牌纸尿裤价值共148440.33元;假冒的“帮宝适”牌纸尿裤价值97393元;假冒的“心相印”牌湿巾价值78472.53元;假冒的“舒莱”牌、“七度空间”牌卫生巾、“心相印”牌纸巾、“雀氏”牌纸尿裤的商品价值共109055.56元。杨俊杰账本显示已销售出去的假冒的“安儿乐”牌、“帮宝适”牌婴儿纸尿裤价值115932元,且其中有部分假冒“安儿乐”牌纸尿裤系从山东袁洪伟处购进,杨俊杰自供其销售出去的上述产品有真有假;杨俊岑的账本显示其已销售出去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43712.95元(根据明细显示“心相印”纸42260.4元、“心相印”湿巾11327.3元、“安儿乐”84078.25元、“七度空间”6047元),杨俊岑自供其销售的上述产品有真有假,且其账本显示销售时间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

另查明,在仓库中查获的未销售的假冒的“帮宝适”牌纸尿裤均系杨俊杰发给杨元粒制造。未及销售的假冒“安儿乐”牌纸尿裤中约有3000元的货系从案外人袁洪伟处购进。

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张培峰和同案犯杨俊杰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25000元;被告人申龙刚和同案犯杨俊岑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25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的供述,证明了二被告人与同案犯杨俊杰、杨俊岑在柴荣海的提议下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及过程,以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的仓库系张培峰、杨俊杰、申龙刚、杨俊岑共用,张培峰和杨俊杰出一部分租金,申龙刚和杨俊岑出一部分租金,仓库中的货双方均可以卖,卖后结账的事实;

2、同案犯杨俊杰供述,证明自2008年6月起,其与张培峰、申龙刚、杨俊岑先后来到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食品城经营各类卫生纸、纸尿裤。后在柴荣海的提议下,其与张培峰、杨俊岑和申龙刚共同假冒注册商标的过程及犯罪事实。其和张培峰、申龙刚、杨俊岑共同租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仓库的情况及在仓库中的货品,双方均可以销售,销售后再算账的事实经过。其还证明和张培峰等人在制假前曾从袁洪伟处购进假冒“安儿乐”牌纸尿裤对外销售。仓库中查获的假冒“帮宝适”牌纸尿裤均系从同案犯杨元粒处购进,假冒“安儿乐”牌纸尿裤中约有3000元的货系从袁洪伟处购进的事实。与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的供述印证一致;

3、同案犯杨俊岑的供述,与被告人申龙刚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其和申龙刚于2009年初到郑州跟张培峰、杨俊杰一起经营卫生用品,主要卖卫生纸,还有假“安儿乐”牌纸尿裤、假“帮宝适”牌纸尿裤、假“舒莱”牌卫生巾等。自2010年8、9月份,其和申龙刚、张培峰、杨俊杰共同商议从柴荣海处购进假“安儿乐”牌纸尿裤包装袋,从同案犯杨元粒处购进“安儿乐”牌尿片,开始加工假“安儿乐”牌纸尿裤,其负责在门市上销售,申龙刚、张培峰、杨俊杰负责跑销售。其四人共同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租用仓库,仓库中的货,其与申龙刚、张培峰、杨俊杰都可以卖,卖完后按照购货所出钱的比例算账。还证实张培峰和杨俊杰制造假冒“心相印”牌湿巾后,其和申龙刚负责销售的事实经过;

4、同案犯杨元粒供述,证明其于2009年通过客户认识杨俊杰,同年8月份,杨俊杰提供假“帮宝适”牌纸尿裤包装袋,其加工成成品后发给杨俊杰对外销售;2010年6月份后,其从他人处购进“安儿乐”牌纸尿裤(有的自己加工),筛选后卖给杨俊杰包装后对外销售,还称其是从一名叫黄四海的人处买的“安儿乐”牌纸尿裤,据说是从成都那边过来的,可能被当做废料处理,并感觉卖给杨俊杰的“安儿乐”牌纸尿裤底片比真货硬,但为了挣钱才卖的事实;

5、证人吴×陈述,证明其发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假冒“安儿乐”牌纸尿裤、“心相印”牌湿巾商标商品的情况;

6、证人倪××证言,证明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及同案犯杨俊杰、杨俊岑共同租用其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1717号的房子做仓库存放纸尿裤、卫生巾等用品及交房租的情况;

7、证人葛××证言,该证言与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供述相一致,证明张培峰、申龙刚及同案犯杨俊杰、杨俊岑在柴荣海的提议下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和共同租用仓库经营的情况,还证明案发后,其和二被告人雇人将存放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仓库内的假“帮宝适”牌纸尿裤、“安儿乐”牌纸尿裤、“心相印”牌湿巾等准备拉走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情况;

8、恒安集团产品价格目录,证实恒安公司产品出厂的价格;

9、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仓库中查获的假货品牌、数量并予以扣押的情况;

10、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权投诉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心相印、安儿乐、安尔乐、七度空间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安尔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书;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证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代理人委托书、上海葳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请求书、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护舒宝、帮宝适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雀氏(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书、公函、商标注册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价格表、河南舒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查获假货价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鉴定报告、转让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同系合法使用“安儿乐”、“心相印”、“七度空间”的商标的公司及上海葳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系合法使用帮宝适、护舒宝商标的公司,河南舒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系合法适用“舒莱”商标卫生用品的公司的情况;

11、杨俊岑售假汇总表、假货销售明细表、按客户汇总表,证明杨俊岑账本上显示已经销售出去的货物的情况;

12、申龙刚名片、转让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申龙刚、张培峰与同案犯杨俊杰、杨俊岑经营卫生用品的地点;

13、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杨俊杰辨认杨元粒、柴荣海的情况、证人倪××辨认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及同案犯杨俊岑的情况、袁洪伟辨认柴荣海的情况;

14、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于2011年3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相关情况;

15、河南天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在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仓库中查获未销售商品的价值及销售价值;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的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等个人基本情况;

17、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均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的相关情况;

18、退赃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退赃情况。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