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牛迎九及被害人白某某指认赃款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及装有赃款的黑色书包、棕色女式挎包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情况说明、被害人身份信息、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迎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 被告人牛迎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牛迎九犯盗窃罪以后,在民警的盘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盗窃罪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牛迎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4、被告人持械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5、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牛迎九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迎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天已折抵。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未追回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擎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开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