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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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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迎九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迎九,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7月3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迎九,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7月3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1999年10月1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4月1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未指定居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迎九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迎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抢劫罪

2013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牛迎九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与城东路交叉口西南角处,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并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正在此处等信号灯的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50元。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当日19时30分许,民警到郑州市城东路与陇海路交叉口西100米郑州市肛肠医院门口将牛迎九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盗窃罪

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牛迎九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二楼,趁被害人吴志功家中无人之际,将吴志功家大门右上方的窗户推开,从窗户进入该房间,将吴志功放于床角褥子下的620元现金盗走。

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10时许,牛迎九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二楼,趁吴志功家中无人之际,以同样手段进入该房间,将吴志功放于床角褥子下的1100元现金盗走。

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10时许,牛迎九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二楼,趁吴志功家中无人之际,以同样手段进入该房间,将吴志功放于床角褥子下的210元现金盗走。

同年8月上旬的一天10时许,牛迎九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二楼,趁吴志功家中无人之际,将吴志功家大门下方的一块木板跺掉,从房门破损处钻进该房间,将吴志功放于床角处的黑色书包内一棕色女式包中的4500元现金盗走。

2013年11月20日15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走访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时,吴志功向民警反映其家中现金被盗的情况,并向民警反映其怀疑是牛迎九所为,民警遂来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二楼牛迎九居住的房间。经询问,牛迎九遂交待其多次盗窃吴志功家中现金的事实。

针对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牛迎九的供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牛迎九及被害人白某某指认赃款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身份信息等证据,针对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牛迎九的供述、被害人吴志功的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及装有赃款的黑色书包、棕色女式挎包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情况说明、被害人身份信息、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年龄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牛迎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牛迎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迎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迎九归案后如实供述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迎九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迎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3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牛迎九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与城东路交叉口西南角处,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并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正在此处等信号灯的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50元。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当日19时30分许,民警到郑州市城东路与陇海路交叉口西100米郑州市肛肠医院门口将牛迎九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盗窃罪

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牛迎九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二楼,趁被害人吴志功家中无人之际,将吴志功家大门右上方的窗户推开,从窗户进入该房间,将吴志功放于床角褥子下的620元现金盗走。

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10时许,牛迎九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二楼,趁吴志功家中无人之际,以同样手段进入该房间,将吴志功放于床角褥子下的1100元现金盗走。

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10时许,牛迎九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二楼,趁吴志功家中无人之际,以同样手段进入该房间,将吴志功放于床角褥子下的210元现金盗走。

同年8月上旬的一天10时许,牛迎九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二楼,趁吴志功家中无人之际,将吴志功家大门下方的一块木板跺掉,从房门破损处钻进该房间,将吴志功放于床角处的黑色书包内一棕色女式包中的45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挥霍。

2013年11月20日15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走访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时,吴志功向民警反映其家中现金被盗的情况,并向民警反映其怀疑是牛迎九所为,民警遂来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79号附7号二楼牛迎九居住的房间。经询问,牛迎九遂交待其多次盗窃吴志功家中现金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牛迎九的供述,证明其于2013年6月12日19时许,其持水果刀抢劫被害人白某某150元的事实以及同年7月至8月期间,其多次到被害人吴志功家中盗窃现金的事实。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和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2日19时许,一名男子持刀相威胁,向白某某和陈竹芬索要150元现金的事实。

3、被害人吴志功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份以来其家中现金多次被盗,其怀疑系同楼一男子所为并向民警报案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