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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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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新等二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新、朱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其中王明新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朱云峰骗取钱财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新、朱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其中王明新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朱云峰骗取钱财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朱云峰提出的其没有冒用“朱局长”之名进行诈骗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明新、朱云峰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其中有的系民事代理行为、有的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明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虚构系郑州市惠济区土地局工作人员及能够购买到便宜住房的事实,取得牛×云的信任,骗取牛×云周边人员的钱财,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不仅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而且有同案犯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实施了诈骗犯罪的客观事实,因此,对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魏×峰通过牛×云付购房款12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王明新的供述及证人牛×云的证言,与王明新所出具的收到魏×峰购房款12万元的收到条能够相互印证,故王明新辩护人提出魏×峰支付购房款4万元,而非12万元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明新、朱云峰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王明新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对朱云峰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明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明新系初犯,且已经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王明新辩护人关于王明新系初犯,部分赃款已经退还被害人,以及对诈骗数额应按被告人实际骗得钱款的数额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明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未追回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勇增

人民 陪 审员 高志斌

人民 陪 审员 陈廷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姜振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