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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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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垣振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房款是分阶段收取的,到需要交房款的事后,其先计算出每户需要交纳的房款数,然后让购房户将款项存入其建行5495的账户,购房人交过款后,拿银行的存款回单换成其给开具的收据,收据上加盖章。后巩义市建行的工作人

房款是分阶段收取的,到需要交房款的事后,其先计算出每户需要交纳的房款数,然后让购房户将款项存入其建行5495的账户,购房人交过款后,拿银行的存款回单换成其给开具的收据,收据上加盖章。后巩义市建行的工作人员推荐其办理了一张白金卡,尾号为6681,后通过建行的马某乙了解到这张白金卡还具备基金理财的功能,在2006年12月份的时候,马某乙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完成任务,将账户上闲置的资金以建信货币的形式存入银行,没有风险,利息稳定,是一种货币型基金的理财产品。其了解情况后,就给徐某某主席汇报了,徐某某说,如果安全的话,可以帮忙完成点任务,后就存入了190万元,产生的利润没有给领导说过。后又多次从5795号账户转到6681号账户,购买建信货币的理财产品,共计有300多万元,总共获取了大概10万元左右的利息。徐某某于2011年底出事后,其心里面一直很矛盾,怕个人前途受影响,也没有给现任领导汇报。后考虑很长时间,就到检察机关说明问题的事实;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0年开始任巩义市政协主席,2009退休。开始时,与主管此项工作的副主席徐某某商量过,集资建房款大家交上来后放在政协账上不合适,因为政协账上都是财政拨款,个人集资款入到里面,没法走账,支出也不方便,就决定安排专人保管集资建房款,保管人前期是姚某某,后来是马垣振。因为是单位集资建房款,要求保管时,必须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对同志们比较信任,也没有进行监督,关于集资建房款的大宗使用,只能是给开发商支付房款,需要在建房领导小组会议上说一下,才能使用,不管是徐某某还是姚某某、马垣振都没有权利私自使用集资建房款,也没有给其汇报过用暂时闲置的集资建房款购买股票、基金等的事实;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3年4月至2010年底任巩义市政协副主席,2011年1月至今任巩义市政协副主席兼党组副书记。2003年上半年,因为巩义市机关单位盖的都有集资房,唯独政协没有盖房子,时任政协主席魏某某提出政协也盖个家属楼,几个副主席都表示赞同。然后,由魏某某出面协调,后拿到了土地,由许文洲主管分房,由其负责建房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后来与巩义一建签订了一个联合开发合同,明确了各项事项,最终的实际运作情况也基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的。购房款起先是交给姚某某,后来交给马垣振,开具有收据,收据上是否盖章记不太清楚了,找个收据看一下就知道了。他们把钱存入银行保管,需要给开发商支付工程款时,由公司开好收据,其在上面签字同意支付,然后由姚某某或马垣振去银行办理付款事宜。马垣振在保管购房款期间,没有向其说过用购房款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的事,也没有给其说过帮银行完成任务的事,而且这也不符合单位财务制度,不允许用这钱去买基金或者股票。其本人或者朋友也没有用过政协职工购房款的事实;

4、姚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4年开始在巩义市政协工作。大概在2005年,巩义市政协准备和巩义市一建合作建房,当日其在办公室工作,时任魏某某主席找到其本人,称已和几个副主席商量过,让其负责和协花园建房的财物工作,建房款这部分钱要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要和单位财物混到一起,以个人名义开个银行账户。后其服从了领导的安排,在巩义市农业银行开了个账户,每人先交10万元,购房人把款存入其账户后,把银行的存款回单交回来,其给开具收据,收据上加盖巩义市政协行政处的公章。其代表单位收职工的购房款,钱收上来后就是单位的公款。因其丈夫走得早,家里面有小孩,母亲身体不好,平时单位的工作也比较忙,感觉到再加上和协花园建房财务工作,自己有点力不从心,就向领导说了说家里的实际情况,领导也比较理解,后安排马垣振接受了该项工作。应该在2006年5月12日,其把财务移交给马垣振进行管理,有流水账、收款收据、政协行政处的公章,还有建行里面剩余的60多万元钱都转给了马垣振。在保管购房款期间,产生的利息咋处理,领导没有专门说过。也不知道马垣振用购房款购买基金的事情,该款应该专款专用的事实;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其与马垣振系夫妻关系,其在巩义市政协工作,后来领导把建房的财务工作交给他负责的事实;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应该在03年、04年的时候,巩义市大多数政府部门都盖了家属楼,政协没有该,政协的老干部们意见很大,到市政府找领导协调反映,经过政协领导的努力,后来巩义市政府同意了政协的建房要求,并给政协划了一块地,政协决定找其公司合作,因行政单位不能参加土地拍卖,买地的事后由一建公司参加竞标,后经过政协领导的协调,顺利拿到了地。后森海置业公司注册成立,与政协在2006年时签订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的甲方是郑州森海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是巩义市政协,双方在协议上盖的有公章。政协按照协议约定,按照和协花园的工程进度支付公司工程款,实际上政协经常推迟支付工程款,后来工程款拿不出政协就把所有的门面房卖给其公司,抵扣了一千多万的工程款。合作建房是政协的大事,政协的领导都非常重视,从最早的土地招标到后来的整个合作建房,有什么困难,政协的领导都会出面协调解决,保证合作建房顺利完工的事实;

7、证人焦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巩义市政协秘书长副主席,当时具体的建房工作由徐某某负责,刚开始现有姚某某收政协职工的购房款,后来换成马垣振收取政协职工的购房款,交款后,姚某某和马垣振给开具收据,收据上加盖有公章。和协花园的合作建房工作应已经结束了;

8、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巩义市建行新兴路所主任。其作为建设银行的客户经理,向马垣振推荐了一种建信货币的基金,但是否购买还是客户说了算的事实;

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垣振于2013年7月24日到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私自挪用公款购买基金的事实;

10、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票据一份,证明被告人马垣振退款1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