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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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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怀生、焦某某、刘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另查明:1、2012年7月5日,沁阳市信访局作出报告,认为焦某某等人信访反映崔庄居委会南营盘改造不公开透明、崔庄居委会低价出让南营盘土地、妇幼保健院南边6亩地被西关居委会侵占等问题均不存在、不属实。2013年7月

另查明:1、2012年7月5日,沁阳市信访局作出报告,认为焦某某等人信访反映崔庄居委会南营盘改造不公开透明、崔庄居委会低价出让南营盘土地、妇幼保健院南边6亩地被西关居委会侵占等问题均不存在、不属实。2013年7月23日,沁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对焦某某等6人要求复查的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被告人董怀生、焦某某、刘某甲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于2014年3月1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3、沁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2日将被告人董怀生抓获,于2014年7月15日将被告人焦某某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7月17日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庭审中,董怀生对与牛某某协商以补偿上访费用等为名向牛某某索要200000元的事实采取避重就轻的态度,并否认安排焦某某、刘某甲到牛某某处取钱,以及否认对收取100000元知情的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民警于2014年7月2日将董怀生抓获、于2014年7月15日将焦某某抓获,刘某甲于2014年7月17日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张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交存单一份。

3、焦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2年3月份,焦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崔庄的土地开发使用权。董怀生、焦某某等村民对赔偿方案有异议,要求每人赔偿5万元,每人再得10-12平方米的门面房。后牛某某代表公司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协商不成,致使项目无法开工。

4、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2年3月份,焦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正当形式取得崔庄的土地开发使用权。董怀生、焦某某等村民对赔偿方案有异议,要求每人赔偿5万元,每人再得10-12平方的门面房。后牛某某代表公司多次与办事处沟通,办事处多次与董怀生、焦某某、刘某甲等村民进行协商,一直协商不成,项目一直无法施工。

5、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记录、户代表签字单,证实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并经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村党员同意,就某某开发项目形成分配方案,户代表对该方案进行了确认。

6、沁园办事处崔庄广大村民致市委、人大、市政府的公开信、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结申报表、沁阳市沁园办事处于2014年2月18日下发的关于市长督办事项通知单(第07号)、办理情况的汇报(沁园办(2014)11号)、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单,证实崔庄部分村民向市委、人大、市政府反映拆迁补偿问题及处理情况。

7、焦某某收取村民每户500元砖款的记账凭证,证实焦某某以“盖门面房”为名,收取村民每户500元砖款的情况。

8、协助查询、冻结通知书,证实沁阳市公安局将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张某名下的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份,证实焦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分别取得宗地编号为3-6-10(沁园路西侧,覃怀路南侧,西、南临居民区)、宗地编号为3-3-109(沁园路西侧,覃怀路北侧,新通路东侧,小官路南侧)两宗土地使用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牛某某为了使工程正常开工,给付董怀生、焦某某、刘某甲100000元。

2、证人廉某某的证言,证实:崔庄村民以往金康所在地拉砖的方式阻止牛某某开发,董怀生、焦某某、刘某甲等部分村民以补偿费太少为由进行非访。

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1)郭某系沁园办事处工作人员,崔庄村驻村干部;(2)牛某某于2010年开始运作对金康所在地进行开发,董怀生、焦某某、刘某甲以补偿费过低为由,组织村民兑钱往金康所在地拉砖,阻止施工;(3)2012年牛某某所在公司取得崔庄夜市城和金康所在地的使用权;(4)董怀生、焦某某、刘某甲等村民对每人8万元的分配方案不满意,组织村民非访,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焦某某以其名义在江南村镇银行存款9万元。

5、证人李某甲、刘某丙、焦某甲、刘某丁、焦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均证实于2010年曾兑钱堆砖阻止牛某某施工,焦某某于2014年春节前将钱退还。

(三)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以来,牛某某一直着手准备对崔庄夜市城、金康两块土地的开发,因董怀生等人的上访,并往原金康所在地上拉砖,致使开发未果。焦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分别取得宗地编号为3-6-10、宗地编号为3-3-109两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董怀生等人多次非访,造成工程不能开工,为使工程能够开工,牛某某找到董怀生商量解决方法,董怀生联系焦某某、刘某甲在三国饮艺茶社向牛某某索要上访费用及拉砖钱,经双方协商,牛某某答应支付150000元(包含拉砖钱,先支付100000元,剩余50000元待工程开工后支付),数日后,牛某某联系董怀生取钱,董怀生以门市部生意忙为由,让焦某某、刘某甲去将100000元取走。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董怀生的供述,证实董怀生与牛某某认识,牛某某曾提出给董怀生解决上访费用;焦某某、刘某甲从牛某某处拿100000元钱;2010年5月份,董怀生将拉砖钱交给焦某某,2014年,焦某某退还董怀生500元拉砖钱。

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证实焦某某等村民对赔偿方案有异议,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人大反映,要求每人赔偿50000元,每人再得10-12平方的门面房。2014年春节前腊月二十左右,董怀生告知焦某某和刘某甲牛某某主动找他谈崔庄拆迁的事,三人商量好后,在三国饮艺茶社向牛某某提出索要200000元上访补偿费用,牛某某答应支付150000元,数日后,董怀生让焦某某和刘某甲去三国饮艺茶社找牛某某取钱,焦某某和刘某甲取钱后将情况告知董怀生,焦某某将2010年村民拉砖的10000元钱退还村民后,将剩余的钱以张某的名义存在江南村镇银行。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牛某某取得崔庄夜市城及金康土地所有权后,因崔庄村民一直上访,未能及时开工。2014年春节前腊月的一天,董怀生告知刘某甲和焦某某牛某某主动找董怀生商量崔庄拆迁的事,三人商量好后,在三国饮艺茶社向牛某某提出索要200000元上访补偿费用,牛某某答应支付150000元,数日后,董怀生让焦某某、刘某甲去三国饮艺茶社找牛某某取钱。取钱后,刘某甲将情况告知董怀生,焦某某将2010年拉砖的钱退还刘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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