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卫北分局巡防队工作,主要从事在卫北辖区内治安巡逻工作,2013年国庆节期间李某乙带队,其和尚某、王某甲两个同事,由北向南巡逻至环宇桥南时,发现加油站南口有一辆面包车没开车灯在快车道停着,当上前盘查时车内一男子跪在车上求救,说被车上另两个人拘禁了,后大家一起将三人连同车辆带至卫北分局门岗了解情况,求救的男子自称是郑州的,同车的两个人打他了,另两个人说郑州的男子偷游戏机主板了,最后将他们三个人移交到刑警队就离开了。 12、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卫北公安分局巡防队工作,主要从事卫北辖区治安巡逻工作,2013年国庆期间一天的凌晨四五点,其和同事李某乙、王某甲、韩某四人开车巡逻至环宇桥南路东加油站附近时发现一辆面包车在快车道停着,当上前查看时发现有一个男青年求救,随就将三人连同车辆一起带到卫北分局门岗了解情况,到门岗后其去另外一个屋子里了,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1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卫北公安分局巡防队工作,主要从事在卫北辖区治安巡逻工作,2013年国庆前期间其和同事王某甲、尚某、韩某四人从北环路经西华大道准备回卫北分局,到建设路和西华大道交叉口北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发现一辆面包车停在路东侧机动车道上,感觉可疑就上前盘查,司机说在等人,打开车门后里面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人说他是郑州人,本来是来给开车的人修理赌博机机器的,但是开车的这两个人说他是偷游戏机主板的,之后其就将这三个人还有面包车带到卫北分局了,天亮后就送到卫北分局案件侦查大队了。 1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卫北公安分局巡防队工作,主要从事在卫北辖区治安巡逻工作,2013年国庆节期间其和同事李某乙、尚某、韩某四人从北环路经西华大道准备回卫北分局,到建设路与西华大道交叉口发现一辆面包车停在该路口的东南角机动车道上,就上前盘查,司机说在等人,打开车门后看到里面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哭着说他是郑州的,是来修赌博机的,来了后开车的人打了他而且不让走,之后就将这三个人还有面包车带到卫北分局了,等天亮了就送到卫北分局案件侦查大队了。 1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牧野区巡防大队工作,主要在牧野区卫北分局从事巡防工作,2013年10月1日6时许梁某丙给其打电话说他哥梁某某被卫北派出所扣留了,让其来看看什么情况,其来到卫北分局院内看到梁某某还有和他一起的一个人,他们两个人在卫北分局的门岗值班室内,当时巡防员岳永鹏从门岗出来其就问什么情况,之后巡防队员将三人带到了卫北分局门岗内分开询问,其和梁某某说了几句话,巡防队员又将三人带到了卫北案件大队,其自己开车也到了案件队,过了有20分钟左右,梁某某他们三个人就开车走了。 16、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梁某某的父亲,梁某某有两年多的时间不在家住了,平时很少回来,2013年大概九月或者十月,梁某某的母亲那里多了大约有二千元钱,钱都用于梁某某的两个孩子交学费和办合作医疗了。 1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某铜业有限公司的保安队长,张某某是其公司外聘的保安公司的保安,2013年五六月份离开公司的,2013年10月1日凌晨其当天不值班,但在公司的宿舍住,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想用一下公司的橡胶棒,其就说公司有规定东西不外借,其就挂了电话睡觉了。 18、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有人进到其游戏厅后,其、宋某、梁某丙等人将人抓住后用橡胶棒打了几下,宋某、梁某丙和梁某丙的两个朋友去大块一个银行取了两万六千元钱。 19、同案犯梁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1日凌晨其哥梁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的游戏厅抓到一个小偷,现在他和小偷都在派出所,让其找个熟人说说,其就和两个同事一起去了卫北分局,梁某某让其到游戏厅带被害人李某丙过来,其和两个同事就到游戏厅把李某丙带到了派出所门口,八点多梁某某给其打电话让把李某丙带回游戏厅,回到游戏厅后梁某某和宋某还有被害人王某乙已经在游戏厅了,梁某某和宋某就和两名被害人说赔钱的事情,经过恐吓被害人同意打电话借钱,中午12点多的时候被害人借到了钱,梁某某让宋某、其还有两个同事带着李某丙到大块镇的邮政储蓄取了两万的现金,后又从李某丙的卡上转了4800元和2000元,其用李某丙的银行卡给其手机充了40元话费,梁某某又让王某乙从身上拿出500元,然后梁某某就让被害人走了。 20、同案犯夏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爱玩赌博机,2013年9月28日其在网上联系李某丙装机,装机就是在游戏厅赌博机上安装木马程序,之后就可以控制输赢,经过商量李某丙负责开门安装木马程序,其负责找游戏厅,赢的钱平分。2013年9月30日其接到李某丙后,就和夏某甲联系,当天19时左右其、夏某甲和李某丙来到了梁某某说的游戏厅,李某丙说他会装机不会开锁,还要等他朋友王某乙来,其三个人和王某乙见面后,王某乙将游戏厅门打开后,其和李某丙就进去了,紧接着梁某某和宋某等五六个人就进来了,其、王某乙和李某丙都被打了,梁某某将其从游戏厅拉出来后让其快点走,其就跑了,后其和梁某某联系后,梁某某给其4000元,其又给了夏某甲2000元。 21、同案犯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9月30日上午11点左右,夏某和其联系说联系好了装机的人,晚上其、夏某和李某丙就来到了游戏厅对面,后在旅馆开了一个房间等王某乙,第二天凌晨1点钟时候,其四个人就见面了,王某乙将游戏厅门打开后,他们三个人就进去了,过了有10分钟时间看到有几个人往游戏厅门口跑,之后过了五六分钟时间夏某从游戏厅跑了出来说装机的人被抓了,后夏某和梁某某联系后,梁某某给夏某4000元,夏某给其2000元。 22、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9月30日晚上11点多,其和元某某、梁某乙在村里喝酒,元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后,说是梁某某让帮忙抓小偷,在环宇公司南边查报站南边一辆面包车旁边见到梁某某和宋某,其去辉县市孟庄镇某厂分厂保卫科拿了四根橡胶棒,回来后其和梁某乙在游戏厅北边的胡同口等着,过了半个多小时,其接到电话就和梁某乙过去和梁某某汇合,梁某某将卷闸门拉开,屋里有三个人,其中有一个人从里面跑出来了,梁某某也追出来了,随后梁某某又回来说那个人跑了,然后其几个人就打剩下的两个人,大约四点多的时候梁某某和宋某将王某乙带走了,让其和元某某、梁某乙看着李某丙,天亮以后梁某丙带着两个人到游戏厅说梁某某让把李某丙领走,然后元某某把他们送市里了,其和梁某乙就回家睡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