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被告人刘某乙供述证实:自己在内黄捷达运输公司任副经理,主抓公司安全生产兼公司安全员,主管公司安全生产,负责公司挂靠车辆驾驶员的定期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上岗资格审查,公司挂靠车辆事故处理。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体安全教育培训,但参加的驾驶员人数比较少。公司平时都是将参加集中学习驾驶员进行统计,凡是不参加学习的,就给驾驶员发短信,介绍学习内容,但是有些挂靠车辆实际车主在经营过程中私自更换驾驶员不到公司备案,公司掌握不了车辆的实际驾驶员信息,这些驾驶员不参加培训学习。在组织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方面,部分驾驶员不参加学习培训现象存在,也未采取其他措施予以杜绝,存在失控漏管现象,驾驶员上岗资质审查方面对实际车主更换驾驶员不掌握,管不住,也存在失控漏管现象,自己有责任。公司没有监管到位。对车辆更换的驾驶员没有备案,没有对更换的驾驶员及时进行安全培训。公司没有履行好监督和管理制度,公司商定赔偿的问题。车主王振江应该向公司缴纳2400元的挂靠费,但未交纳。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五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于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刘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艳君
审判员 李正杰
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