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人崔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3日傍晚19时30分左右,自己正驾驶豫E×××××货车,豫E×××××挂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当时行在快车道,发现前面有一辆重型半挂车在自己前面,这辆车开的慢,自己就向左打方向,越过道路中心线(双黄线),逆行走在由北向南的车道快车道上,快要超过右侧的重型半挂车时,同时往右慢慢找打方向时,突然发现前方大约五十米处有一辆小轿车由北向南顺快车道驶来,并且准备超他前方的汽车,自己就紧急踩刹车,并且拉手刹车,往右打方向,但没有避让过去,在由北向南方向的快车道内,自己的大货车左前方和这辆小轿车的右前方就撞到一块了,由于当时已经往右打方向了,大货车就推着这辆小轿车由南向北斜着向右侧路边滑行,一直推出来近100米,直至推到路边绿化带上面,然后又推到绿化带右侧路沿有个桥的隔离墙上,然后墙挡住了,没有再往路边滑,在自己开的大货车推着这辆小轿车由南向北走时,由南向北方向有个大货车车头左侧反光镜附近撞到我的大货车挂车右侧车厢上,撞的位置在由南向北方向的行车道上。这辆豫E×××××货车,豫E×××××挂车的汽泵漏气,刹车有点不灵,不太好。是2013年11月13日下午在上海市宝山区月春路一个仓库装盘元(钢材)时自己发现这辆车汽泵漏气,漏气的地方位于车辆后轮两个轮胎之间的刹车分泵之间。从上海到郑州逐渐严重,需要踩三、四脚刹车,车辆才能刹住。没有采取什么安全措施,和崔师林一商量,崔师林给老板王振江打电话说了,但是没有立即修车,崔师林和自己一商量,决定不在外地修车,将车开到安阳以后再修车。自己是今年7-8月份才去给王振江开车的,自己没有去过内黄捷达运输公司,和这个公司的人没有打过交道,不了解这个公司的任何情况。自己光知道这辆豫E×××××货车、豫E×××××挂车是挂靠在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任何交通安全责任书。没有什么管理,特别是没有组织学习,安全培训,只是王振江口头交待一下,注意安全。
7、证人崔某乙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4日晚上7点多钟,自己和崔某甲从郑州返回安阳途中,车出事了,知道是和一辆轿车碰了。内黄捷达运输公司平常没啥管理。刹车有点肉,一检查才确认确实是气泵漏气了。当时没有采取措施,想着回到家之后再修理。自己给王振江说刹车性能不好,王振江什么也没有说,就将电话挂了。挂靠在内黄捷达运输公司。自己没有去公司登记备案,车主王振江也没有通知我。
8、证人徐某证言证实:豫A×××××的车主徐勇是自己弟弟。平常跑跑车,开着豫A×××××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往返在新乡到郑州之间跑黑出租车。在新乡和平路化工路口,有时候也往新乡汽车站(两站)拉客。
9、证人郭某甲证言证实:自己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了。开的是一辆解放牌半挂货车,车号豫F×××××挂。2013年11月14日19时30分许,行驶至新乡县境内听见车左后方有撞击声,有一辆和自己同方向行驶的半挂货车骑着中心双黄线由西向东行驶,从自己开的车左侧超过车后挂擦住自己的车左前角。
10、证人郭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4日18时许,郭某甲开空车从郑州返回鹤壁市,上高速后发生交通事故了。
1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是自己公司的挂靠车辆。刘某乙负责处理公司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事宜。刘某甲负责全面工作。刘某乙是安全员,负责驾驶员安全培训和GPS监控工作。共分三个部门,安全生产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别是刘某乙、李素红、马某。公司负责车辆年度审验、定期维修护理、对驾驶员进行培训等。公司和濮阳市三新公司签订安装GPS定位系统,公司所有挂靠车辆都必须安装该公司GPS定位系统。
1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自己听说新乡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内黄县交警大队处理内黄捷达运输公司的事,就主动来这里说明情况,接受处理。自己是公司法人,兼公司经理,公司于1998年改制成立,自己是公司最大股东,占公司百分之四十八股份。刘某乙是公司副经理,主管交通安全,占公司百分之十八股份。自己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人,刘某乙是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兼公司安全员,公司未设专职安全员。刘某乙被安全监督管理局培训过,有相关的资格证。自己组织参加过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但实际工作中没有检查过每月一次培训是否落实到位,未采取其它措施方法。不能保证每个驾驶员每个月一次的集中安全教育培训,没有采取更加严格的制度措施来杜绝这些安全漏洞,担心一旦那样那些挂靠车辆会到别的公司挂靠,影响公司的效益。对车辆更换的驾驶员没有备案,没有对更换的驾驶员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对更换的驾驶员及时进行安全培训,自己没有配合和好刘某乙去抓好对挂靠车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司没有履行好监督和管理制度,公司已经向新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预交了600000元的赔偿金,现在正在积极的配合法院和受害人的家属商定赔偿的问题。予E92026欧曼汽车和予E9810挂车凯事成是在自己的公司挂靠经营,但实际经营车主是王振江。该车在2013年11月14日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崔某甲没有在公司备案。有挂靠协议。他2013年还没有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公司还帮该车垫付了该车的保险钱29603.69元。公司规定每一个月要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公司刘某乙也是这样去组织的,但是有的驾驶员都不按公司的规定来参加学习,公司会给没有到公司学习的驾驶员和车主发短信介绍学习内容。但是有的车主在实际经营的期间存在随意更换驾驶员的情况,而且也不到我们公司备案,公司对这样的情况也没有啥好办法。驾驶该车辆的驾驶员崔某甲没有从业资格证,未在自己公司备案,未在公司接受培训。制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只是在落实的过程中,按现状无法落实到驾驶员,只能落实到车主一级,在工作中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这辆车的驾驶员崔某甲未到公司备案,公司未对崔某甲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自己有责任。自己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定不到位,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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